王長忠(湖南省邵陽市委原常委、宣傳部原部長)

王長忠(湖南省邵陽市委原常委、宣傳部原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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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長忠,男,漢族,1957年3月出生,湖南武岡人,1980年7月參加工作,1985年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湖南省邵陽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市總工會主席。

2021年1月8日,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王長忠受賄案進行一審宣判,認定被告人王長忠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王長忠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籍貫:湖南武岡
  • 出生日期:1957年3月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立案審查,提起公訴,一審開庭,一審宣判,

人物履歷

1998年12月至2002年06月,任隆回縣委書記;
2002年06月至2006年09月,任邵陽市委常委、邵東縣委書記;
2006年09月至2011年09月,任邵陽市委常委、統戰部部長;
2011年09月至2017年01月,任邵陽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市總工會主席。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9年9月3日,據湖南省紀委監委訊息:湖南省邵陽市委原常委、宣傳部原部長、市總工會原主席王長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湖南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立案審查

2019年12月27日據湖南省紀委監委訊息:經湖南省委批准,湖南省紀委監委對邵陽市委原常委、宣傳部長王長忠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王長忠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房產和投資情況;違反廉潔紀律,違規收受禮品禮金,利用職務影響通過民間借貸活動獲利,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在工程承攬方面謀取利益,搞權色交易、錢色交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承攬、規劃手續辦理、土地出讓金返還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數額特別巨大。
王長忠和尹同君身為黨員領導幹部,喪失理想信念,背棄初心使命,政治上變質,經濟上貪婪,生活上腐化,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不收斂、不收手,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湖南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湖南省委批准,決定給予給予王長忠開除黨籍處分、取消其退休待遇;收繳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款物隨案移送。

提起公訴

2020年4月3日,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訊息,湖南省邵陽市委原常委、宣傳部原部長、市總工會原主席王長忠(副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湖南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郴州市人民檢察院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長忠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王長忠,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郴州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王長忠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邵陽市委常委、統戰部部長、宣傳部部長、市總工會主席等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審開庭

2020年7月3日,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湖南省邵陽市委原常委、市委統戰部原部長、市委宣傳部原部長、市總工會原主席王長忠受賄一案。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長忠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
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7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長忠利用擔任邵陽市委常委、統戰部部長、宣傳部部長、市總工會主席、相關建設項目協調領導小組負責人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總計1786.4316萬元。提請以受賄罪依法追究被告人王長忠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王長忠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充分發表了辯論意見,被告人王長忠進行了最後陳述,當庭表示認罪悔罪,服從法院判決。
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一審宣判

2021年1月8日,湖南省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中共邵陽市委原常委、統戰部原部長、宣傳部原部長、市總工會原主席王長忠受賄案進行一審宣判,認定被告人王長忠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對王長忠違法所得人民幣1786.4316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7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長忠利用擔任邵陽市委常委、統戰部部長、宣傳部部長,市總工會主席、相關建設項目協調領導小組負責人的職務便利,為他人在工程規劃調整、工程承攬、征地拆遷、房屋銷售、土地辦證以及返還土地出讓金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總計折合人民幣1786.4316萬元。
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長忠的行為構成受賄罪。王長忠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願認罪認罰,積極退繳全部贓款,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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