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王紫綺
- 別名:三姐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
- 出生地:重慶
- 出生日期:1974年
- 逝世日期:2011年12月
案件回顧,犯罪行為,突襲逮捕,黑色檔案,罪行,組織,污點證人,審判判決,執行死刑,
案件回顧
犯罪行為
突襲逮捕
2009年8月7日晚11時許,重慶市渝中區警方組織200餘名警察,對位於大溪溝的“亮點”會所,發動突襲,一舉搗毀了該犯罪團伙。經過2個多月的追捕,以王紫綺、陶銘古、鐘光玉等三人為首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及其團伙成員50餘人,全部被抓獲。
黑色檔案
罪行
該組織通過實施組織賣淫、強迫賣淫、非法拘禁、行賄等犯罪手段獲取經濟利益上億元。並拉攏腐蝕國家工作人員,尋求非法保護;為因為組織利益被關押、勞教的組織成員進行解救、提供生活費用;並用非法所得投資註冊成立了多家公司。十餘年來,通過實施強迫賣淫、組織賣淫、非法拘禁、行賄等犯罪手段,強迫數百名被害婦女為顧客提供賣淫行為,並造成被害婦女2人重傷、5人輕傷、7人輕微傷的嚴重後果。2002年5月,在王紫綺經營的“亮點賓館”內,因外地嫖客與該場所管理人員發生糾紛而導致持槍械鬥,致3人重傷、1人輕傷,製造了震驚市內外的“亮點槍案”。
組織
1994年,王紫綺與其妹妹王婉寧(另案處理)為獲取非法利益,在重慶市渝中區江家巷、五四路等地以開設“月馨美容院”為名,組織婦女賣淫。1996年,陶銘古、鐘光玉到王紫綺、王婉寧開設的名為“月馨美容院”的賣淫場所負責管理從勞務市場誘騙被迫賣淫的被害婦女,並在王紫綺、王婉寧的領導、指揮下,組織被害婦女進行賣淫活動。為壯大賣淫場所的規模,王紫綺、王婉寧又以入股的形式邀約其兄王廷華及龔呂洪加入,又先後糾集被告人曾偉、張元平、周德紅等人,在渝中區以開設賓館、茶樓為幌子,大肆組織、強迫被害婦女進行賣淫活動,逐步形成了以王紫綺、王婉寧為組織者、領導者,以陶銘古、鐘光玉、龔呂洪、王廷華、曾偉為骨幹成員,以張元平、周德紅、任明亮等人為成員的較為穩定的犯罪組織。該組織結構嚴密,層級制約關係明確。
污點證人
王紫綺的口供稱,為了獲得重慶市公安局治安總隊原一支隊支隊長、重慶市公安局治安總隊原副總隊長陳濤的保護,2005年2月至2008年9月,陳濤先後八次收受王紫綺所送的人民幣1.9萬元。王稱,不僅如此,這幾年來,陳濤經常打電話給她,前前後後找了13個小姐。對此,陳濤當庭予以否認。陳辯解道,如果真是這樣,應該有電話記錄,而且還應該有嫖娼場所,公訴方應該出具相關證據。
王紫綺爆出另一大醜聞便是,陳濤不僅自己找“小姐”,有一次還曾經代同案被告重慶市公安局刑事警察總隊原副總隊長黃代強找她要過小姐。
對此,陳濤同樣予以否認,他解釋道:2007年春節,他和王紫綺一起吃飯,當時王紫綺帶來一高一矮兩個女孩,介紹說兩人都是亮點茶樓的。飯後,幾人一起去唱歌,在歌廳遇見了黃代強。後來的一天,他在武隆處理一個突發事件,接到了黃代強的電話,說他正在和文強一起唱歌,讓陳幫忙把先前那個高個子女孩叫來一起玩。陳濤於是打電話給王紫綺說了這個事。陳濤辯解稱,他當時並不知道高個子女孩就是“小姐”,只是以為她是洗腳妹,因此並不是“幫黃代強找小姐”。
依據王紫綺的供述,王立軍調往重慶之後,陳濤曾給王紫綺示警,表示,上面查得很兇,關於亮點的舉報很多,讓其收斂一點。對此,陳濤當庭表示:“沒有的事”。
審判判決
2010年8月,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一審公開宣判,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賣淫罪、組織賣淫罪、非法拘禁罪、行賄罪5項罪名,對王紫綺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強迫賣淫罪、組織賣淫罪、非法拘禁罪、強姦罪等5項罪名,對該組織骨幹成員陶銘古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餘24名組織成員中,1人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2人被判處無期徒刑,21人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涉案的4名公安民警分別因受賄、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罪被判處三年零六個月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一審宣判後,王紫綺、陶銘古等20人不服一審判決向重慶高院提出抗訴。二審開庭前,趙祥和、邱冬2人撤回抗訴。2010年11月16、17日,重慶高院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該案。經過法庭調查和辯論,合議庭充分聽取了各抗訴人、原審被告人、辯護人、檢察機關的意見和各抗訴人、原審被告人的最後陳述。
重慶高院經二審審理確認,1994年以來,王紫綺等人先後將陶銘古、鐘光玉、龔呂洪等人糾集在一起,以王紫綺等人開設的美容院、茶樓、賓館等賣淫場所為依託,通過設定管理人員和職責分工,使組織成員之間形成較為明確的層級制約關係,形成較為嚴密的組織結構;該組織在1994年至2009年期間,通過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獲取巨額經濟利益,為組織成員發放工資和進行獎勵、解救為組織利益被關押的組織成員以及向負有查禁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行賄,尋求非法保護;並大肆進行組織、強迫婦女賣淫、非法拘禁、行賄等犯罪活動,並在組織、強迫賣淫活動中因糾紛而引發槍案,逐步形成了以王紫綺為組織、領導者,以陶銘古、鐘光玉、龔呂洪等為參加者的犯罪組織,在一定區域內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嚴重危害了社會生活秩序。
重慶高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據此,重慶高院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同時,對維持被告人王紫綺、陶銘古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裁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執行死刑
2011年12月7日,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領導者王紫綺在重慶被執行死刑。
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認為,被告人王紫綺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系該組織的首要分子;組織、領導其組織成員組織婦女賣淫,其行為已構成組織賣淫罪,其組織賣淫時間長、人數多,非法獲利數額巨大,社會影響惡劣;組織、領導其組織成員採取暴力和威脅手段強迫婦女賣淫,其行為已構成強迫賣淫罪,其強迫眾多婦女賣淫,致被強迫婦女2人重傷、5人輕傷、7人輕微傷,後果特別嚴重;王紫綺及其組織成員為防止組織賣淫、強迫賣淫等罪行敗露,對不願被繼續強迫賣淫而受傷的婦女採取關押、捆綁等方式,限制人身自由,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且情節嚴重;為了其開設的賣淫場所不被公安機關查處,多次向多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賄,且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王紫綺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該組織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其所犯罪行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極大,應依法懲處並數罪併罰。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式合法。遂依法核准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的刑事裁定;並下達了對王紫綺執行死刑的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