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生平
王慶雲,清嘉慶二十四年(1819年)
舉人,5次赴京
會試均落第。苦讀10年,於
道光九年(1829年)中
進士,任翰林院
庶吉士,散館授編修。道光十四年(1834年),任
廣西鄉試正考官。道光十七年(1837年),任
貴州學政。道光二十六年(1846年),充
文淵閣校理。翌年,升
翰林院侍講學士。道光二十九年(1849年),升
通政使司副使。鹹豐元年(1851年)五月,升任
戶部左侍郎兼管三庫事務。鹹豐三年(1853年),任
陝西巡撫,改
山西巡撫,任內增設
義學,抓節支,改革鹽政,改善士兵生活,修築堡壘,加強
團練,頗有治績。
鹹豐七年(1857年)六月,任
四川總督。
鹹豐九年(1859年)四月,調任
兩廣總督,因病辭;十一月,授
都察院左都御史,又以“病體未痊”辭。不久,改授
工部尚書,又調任兩廣總督。同治元年(1862年)三月病逝
汾州,謚“文勤”,入祀山西名宦祠。同治八年(1869年),歸葬福州西門芋坑山。著有《熙朝紀政》、《
石渠余記》、《王文勤奏稿》、《石延壽館文集》、《荊花館遺詩》、《西清王氏族譜》等刊行。
人物家族
兒子王傳璨,曾任刑部主事。王眉壽、王仁堪、王仁東都是王傳璨的子女。
孫子
王仁堪,字可莊,又字忍菴,號公定,王眉壽弟。光緒三年(1877)中
狀元。授殿撰,官蘇州知府。善設色花卉。書宗歐、褚,名稱一時。
孫子王仁東,字剛侯、旭莊,又字勖專,別署完巢,王仁堪弟。光緒二年(1876)舉人。初任內閣中書,後官南通知州、江安督糧道、蘇州糧道兼蘇州關監督等。
曾孫
王繼曾,字述勤,王仁東子。清末民初官員,官至北洋政府國務院秘書長。
玄孫
王世襄,號暢安,生於北京,王繼曾子。文物鑑賞家、
收藏家。
《清史稿》記載
王慶雲,字雁汀,福建閩縣人。道光九年進士,選庶吉士,授編修。二十七年,大考一等,擢侍讀學士,遷通政副使。慶雲通知時事,尤究心財政,窮其利病,稽其出入。文宗即位求言,慶雲疏請通言路,省例案,寬民力,重國計。其言重國計,略謂:“今歲入四千四五百萬,歲出在四千萬以下,田賦實徵近止二千八百萬。夫旱潦事出偶然,而歲歲輪流請緩;鹽課歲額七百四十餘萬,實徵常不及五百萬。生齒日增,而銷鹽日絀。南河經費,嘉慶時止百餘萬,邇來遞增至三百五六十萬。入少出多,置之不問,思為一切苟且之計,何如取自有之財,詳細講求:地丁何以歲歲請緩?鹽課何以處處絀銷?河工何以年年報險?必得弊之所在而革除之。”奏入,上深韙焉。
時命中外大臣保薦人材,禮部侍郎
曾國藩舉慶雲以應,詔擢詹事,署順天府尹。鹹豐元年,授戶部侍郎,仍署府尹。內務府議令莊頭增租,佃戶不應,則勒限退地。慶雲偕直隸總督
訥爾經額援乾隆間停設莊頭,嘉慶間奏禁增租奪佃兩案,奏請敕內務府不得任意加租。戶部請改河東鹽政章程,並清查山西州縣虧空,命慶雲偕浙江布政使聯英往按。
尋奏定清查虧空章程,並會山西巡撫
那蘇圖奏言:“晉商賠累,一在鹽本鉅,一在浮費多,一在運腳重。官鹽既貴,私販遂乘間蔓延。從前鹽價每石三五十兩,自坐商囤積居奇,畦地錠票,租典靡常,一業數主,人人牟利。一石之鹽,貴百三四十兩,運商安得不困?河東鹽行三省,酬應繁多,總商分派者號為廳攤,散商自送者歲有常例,統計二十六萬餘兩,幾達歲課之半。加以石鹽腳費多至百兩,因其定價難增,遂至相率為偽,攙沙短秤,民食愈艱。臣等公同商酌,輕鹽本必先定池價,革浮費必先行票法,減運腳必先分口岸,將緝私之法並寓其中。蓋鹽有專商,票無定販,大要在留商招販,先課後鹽,而後引目不致虛懸,課額無虞短絀。向來坐商昂價,總以缺產為詞。臣覽池面寬廣,鹵氣醲厚,即雨暘不齊,裒多益寡,足敷五千六百餘石之額。鹽貴不在缺產,而在售私。擬定白鹽一石貴止六十兩,青鹽遞減,坐商工本外有贏餘。令各商立法互稽,但使鹽不旁流,商鹽自富,錠票銷價,亦復刪芟。畦地租典,先侭運商,總期減輕成本,禁衛課官吏浮費,別籌公用。每票徵銀七分有奇,隨課收發,此外需索,坐贓科罪。其領票、招販、掣鹽、截角諸事,悉仿兩淮成例,微為變通,以歸簡易。河東鹽行河南引地,自嘉慶二十四年改為商運民銷,以會興鎮為發鹽口岸,商民稱便。擬將陝西、山西、會興鎮分為三路,不許攙越,鹽到發販隨銷,亦聽商人自運,兼防夾私,力杜作偽。統計河東全綱,比較昔價,裁浮改岸,年省七十餘萬。得人守法,商力不疲。即間有歇業,或運商歸併,或坐商承充,永絕舉商、保商諸弊。”下部議行。
慶雲既明習計政,主部事,先後奏請清釐江寧、蘇州、安徽三布政司例應入撥、延未造報各款,自道光三年至鹹豐元年,凡千五十九款,九百三十六萬兩。又奏言:“江南賦甲他省,額徵五百二十九萬,道光十六年,豁欠五百六十餘萬,計十年蠲一年之額;二十六年,豁欠一千餘萬,計十年蠲兩年。及鹹豐二年,豁欠一千三百餘萬,十年幾蠲三年。請飭江蘇督撫,熟田未完,不得混入次年緩徵。”又奏覆閩浙總督
季芝昌等以閩鹺疲累,請展緩勻代額課,言:“閩鹺所以疲累,病在私鹽充斥,浮費繁重。芝昌等議停勻代課六萬餘,派認續例課二萬餘,五年之後,勻代起徵,例課仍納。朝三暮四,恐無此辦法。”又言:“芝昌等但陳料理之難,未籌補救之法,或就場徵課,或按包抽稅。應令擇一可行之策,另議具奏。”又奏覆江西巡撫張芾請撥粵鹽濟銷,言:“江西借撥粵鹽,前明總制陳南金、巡撫王守仁嘗行之,所謂不加賦而財足,不擾民而事辦,其法至善。應令速籌遵辦。”又奏:“滇、黔解運銅鉛,道遠阻兵。應令於提鎮駐紥重兵之處,籌鑄制錢,並於附近水次兼鑄大錢,運四川、兩湖易銀,並派民間交納地丁稅課。”又奏:“新疆南、北兩路駐兵四萬,歲需經費一百三四十萬,垂及百年,為數萬萬。請停陝省官兵換防喀什噶爾等八城,即由伊犁、烏魯木齊滿、綠營飭撥,五年更換,可歲省數十萬。”又奏請裁東河河督南河河庫道並兩河廳員修防經費,南河不得過百萬,東河不得過七八十萬,並裁漕督,歸南河總督兼管。各疏多如所議行。尋授陝西巡撫。
四年,粵匪擾河南,慶雲赴潼關,與提督
豐紳、將軍扎拉芬籌防禦。又自潼關赴商南,遍歷各隘。上命
豐紳率兵駐襄陽。粵匪陷武昌,慶雲請以湖北會城暫移襄陽,山西、四川協籌軍餉,保全大局。尋調山西巡撫。
五年,奏言:“潞鹽行銷山西、陝西、河南三省,陝患鹽多,晉苦值貴。擬將陝引勻銷晉省三百七十石。晉引則就地遠近,公平定價。惟河南官運已覺暢行,擬兼行民運,以廣招徠。禁止吉蘭泰、花馬池鹽侵銷。”又言:“陝省課歸地丁,輸納不前,請仿河南招販民運,於河東、河西擇地設局稽查。”又奏言:“軍興以來,各軍營用銀出納,易錢買糧,歲豐銀裕,何便如之!今用兵之地,賦稅不全,仰給鄰省,完善之區,正供不足,佐以捐輸。當此谷貴錢荒,以銀易錢,以錢易糧,耗折大半。往時兵飢,得銀可飽,恐此後以銀亦不可飽,況銀且不可常繼。擬令州縣碾動倉谷,解餉兼用制錢,舟楫可通,宜無不便。”均如所請。
又奏:“山西前明逼近三邊郡縣,率民築堡自衛。一縣十餘堡至百數十堡,星羅棊布。今惟雲中、代、朔,堡寨相連,省南各屬,則多殘缺,當令繕完。定社規,立義學,化導少壯惰游,合祭賽以聯其情,相守望以齊其力。有事則聚守,無事則散居,於無形中寓堅壁清野之法。”又以河南南陽諸地旱蝗,請飭發倉籌賑,俾災民不為土匪勾脅,以救災即以弭患。捻匪擾南陽,慶雲密陳省南分三路,遣兵巡防。
擢四川總督,貴州思南教匪為亂,慶雲遣兵防
酉陽、
秀山,請飭總兵蔣玉龍自鎮遠規復思南。尋奏四川舊有嘓匪,盜案多於他省,飭各屬行保甲,立限捕盜。又奏於酉陽設屯田,分設屯兵駐防城鄉要隘。又奏:“川省差役捕盜,傳證起贓,輒糾多人,持械搜掠,名曰‘掃通’者,此與強盜無異。請照強盜律,不分首從皆斬,兵丁有犯同之。”均下部議行。
尋以黔匪焚掠,漸近綦南,遣兵出境攻層巒山、飛梯岩諸隘,又破胡家坪賊巢。九年,兼署成都將軍,調兩廣總督。行次漢陽,以病乞罷,許之。旋召詣京師,病未即行。十一年,穆宗即位,授左都御史,擢工部尚書。同治元年三月,慶雲將力疾赴召,前一日劇病,卒,諡文勤。孫仁堪,《循吏》有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