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形態
首先行為人實施了一個行為,一個行為導致一個後果,一般是
結果加重犯。
其次行為人實施了一個行為導致多個後果,這個是
想像競合犯。
牽連犯一般是為達到某個後果,實施多個行為導致多個後果,比如為了殺人,先偷槍再殺人,一共兩個罪,為牽連犯。
異種數罪也就是普通的多個行為導致多個後果。
吸收犯也就是前行為的罪名吸收後罪名,行為人觸犯了一個罪名後又連帶觸犯第二個罪名,但是前罪包含後者,比如綁架後撕票是典型的吸收。
概念與類別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態分類
犯罪的完成形態
犯罪的未完成形態
對形態的理解
1、形態是一個點,而不是一段時間。
2、這個點與停頓緊密相連,有停頓才有點,有停頓才有形態。一個行為只有一個點,一個行為只有一個形態,不能把主體的完整行為人為進行分割。
3、形態是故意犯罪過程中不再發展而固定下來的相對靜止的不同結局。它們是一種彼此獨立存在的關係,不可能相互轉化。犯罪預備不可能轉為犯罪未遂狀態,未完成形態不可能轉化為完成形態。
犯罪形態與故意犯罪過程、階段的區別
1、故意犯罪的過程是對犯罪在時間、空間上的發展持續所作的描述。是指故意犯罪在其發生、發展和完成的完成的程式、階段的總和與整體。它是故意犯罪運動、發展、變化的連續性在時間和空間的表現。
2、故意犯罪的階段也稱為故意犯罪的發展階段,是指故意犯罪發展過程中因主客觀具體內容的不同而人為劃分的段落。可分為犯意形成階段、預備階段、實行階段和行為後階段等。
3、故意犯罪過程作為一個整體的概念,包含若干具體的故意犯罪階段,這些具有不同特徵的階段處在故意犯罪發展的總過程中,呈現出先後相互銜接、此起彼伏的遞進和發展變化關係。運動、變化和發展是故意犯罪過程和階段的屬性與特徵。
4、關係
(1)區別:
a) 前者是故意犯罪已經停止下來的各種不同的結局和狀態,屬於相對靜止概念和範疇;後者是故意犯罪發生、發展和完成的進程與進程中劃分的段落,屬於相繼運動發展的概念。
b) 任何一個犯罪行為只能構成一種犯罪形態,而同一個犯罪完全可能同時具備兩個犯罪階段以及完整的犯罪過程。
(2)聯繫:
a) 形態是在過程和階段中產生的,各種犯罪形態的產生及其界定,都依賴犯罪過程和階段的存在及其不同的發展程度。
b) 是否是刑事責任的根據。
形態的構成
已完成犯罪的構成--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是犯罪的完成形態,是指行為人所實施的行為已經具備了某一種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通常認為刑法分則是以一人犯一個既遂犯罪為標本的。從犯罪過程中的犯罪形態來看,刑法分則規定的是既遂形態的犯罪。
未完成犯罪的構成
未完成形態包括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它們是犯罪的特殊形態,即不具備刑法分則規定的某種犯罪的全部基本要件,但其仍然具備犯罪構成,也正因此,才為其承擔刑事責任提供了基礎,只不過它是一種不同於犯罪既遂形態的特殊形態的犯罪構成。其特殊性體現在:它以刑法分則規定的的犯罪構成為基礎,同時,由刑法總則的有關的條文為補充,犯罪的既遂是犯罪構成的一般形態,未完成的犯罪構成是犯罪構成的特殊形態,是修正的犯罪構成。
存在範圍
不能存在於過失犯罪中
1、
過失犯罪的構成必須具備發生危害結果和刑法分則的明文規定,而犯罪的停止形態中完成形態當然不具備法定的危害結果,過失犯罪無犯罪未完成形態的存在,也就無犯罪完成形態即犯罪既遂形態存在的意。未完成形態是相對於完成形態而言的,對於過失犯罪而言,只存在犯罪是否成立的問題,而不存在犯罪既遂或者未遂的問題。
2、從主觀上來看,過失犯罪的罪過是疏忽大意的或者過於自信而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其行為人意志因素上不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故也無所謂犯罪停止形態中"為了犯罪創造條件,製造工具"以及"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的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或者"犯罪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的"的故意內容,否則就是故意犯罪。
間接故意不存在犯罪的停止形態
1、從主觀方面來看,間接故意犯罪行為沒有確定的犯罪意圖,與犯罪預備、未遂和中止的主觀特徵不符,"放任"心理談不上對完成特定犯罪的追求,更談不上其追求是否實現,而犯罪未完成形態存在著犯罪意志和心理追求。
2、從客觀方面來說,行為人所預見的危害結果發生與否都符合其放任心理,根據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只有發生了實際的危害結果才予以定罪,否則談不上定罪,當然不存在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故對其來說,也只是是否成立犯罪問題。(三)並非所有的直接故意犯罪都存在著犯罪的停止形態 1、犯罪的停止形態分為完成形態和未完成形態,故意犯罪在其發生、發展和完成的過程中,往往經歷一個預備犯罪、實行犯罪和完成犯罪的階段。如果在這一過程中,由於某種主客觀原因停止下來而不再發展,就形成了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形態。
3、直接故意犯罪並非都存在犯罪的所有停止形態。因為有些犯罪一著手實行即告完成,還有些犯罪只存在犯罪成立與否的問題,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態。主要有以下情形:
(1)舉動犯。舉動犯是指一著手實行即告完成的犯罪。如:傳授犯罪方法罪、煽動
分裂國家罪以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都不存在犯罪的未遂。
(2)刑法以"情節嚴重""情節惡劣"規定為構成要件的犯罪。這些犯罪除了要具備主體、客體和客觀方面的要件以外,還要有客觀方面的實行行為和特定情節兩要件。不具備這些情節即不構成犯罪,在實行行為基礎上又具備"情節",不但標誌著構成犯罪,而且也符合發展的全部構成要件,達到了法定的犯罪完成形態。故不存在犯罪的既遂有與未遂之分。如:關於虐待罪",刑法規定:情節惡劣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處以2年以上7年以下
有期徒刑。
(3)結果加重犯和情節加重犯。這兩種加重犯也不存在犯罪的未完成形態。如:搶劫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情形。這類加重構成犯的構成特徵,是在具備了基本的犯罪構成的基礎上,又出現了基本構成條款所不能包括而為加重刑罰條款所特別規定的嚴重結果或者嚴重情節,此一加重結果或者情節的有無,決定了加重構成是否成立,故對其來說,不存在犯罪的為未完成形態,也即其只有犯罪是否構成之分,而無犯罪的完成與未完成形態之別。如:破壞交通工具罪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負刑責的根據
從其與犯罪的概念的關係來看
犯罪的三個特徵是犯罪行為主客觀屬性的抽象概括和集中反映,在犯罪未完成形態下,行為人主觀上具備或曾經具備嚴重危害社會關係的犯罪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嚴重威脅或者直接侵害社會關係的犯罪預備或者實行行為,有時甚至發生了一定的危害後果,故其主客觀因素的綜合而具備了相當程度的社會危害性,而為刑法所明令處罰,故具備了犯罪概念所揭示的犯罪行為的三個基本特徵。
從其與犯罪構成的關係來看
它是修正的犯罪構成,分別分析犯罪預備、未遂和中止的構成,也是包含有主客觀四個要件的犯罪構成,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從刑罰的目的性來看
對犯罪的未完成形態追究刑事責任,對犯罪人適用刑罰,從特殊預防的角度來看,有利於阻止行為人將未完成的犯罪進行到底,也有利於其不再犯罪;從一般預防的角度看,對社會上的不穩定分子也是一種
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