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內因論

犯罪內因論是指我國犯罪研究中關於犯罪原因的一種觀點。即認為犯罪行為的產生主要是由行為人的內在因素決定的。其主要觀點有:(1)資產階級思想的支配作用:(2)輕微腦功能失調綜合症;(3)病態人格反映;(4)性格變異反映;(5)性無知或性機能亢進。也有的學者提出了犯罪內因論中的欲求論觀點,即認為行為個體的種種不良欲求與其不良素質相結合,就會產生犯罪動機,而犯罪動機付諸實踐,就會變成犯罪行為。

行為個體的不良欲求主要表現為:(1)生欲,即為了滿足生存或達到資產階級生活方式的欲求而實施犯罪;(2)性慾,即為滿足性的欲求而犯罪;(3)情慾,即為滿足或消除情感的欲求而實施犯罪行為;(4)嬉欲,即為取樂等而犯罪;(5)義欲,即出於某種義憤或為哥們義氣而犯罪;(6)氣欲,即為消除或轉嫁對他人、單位的怨氣而犯罪;(7)利慾,即為各種利己之欲而犯罪;(8)仇欲,即為復仇的欲求而實施的單獨或集體、自發或有組織的犯罪;(9)權欲,即為實現對權力的欲求而犯罪;(10)特欲,即為滿足其他特殊欲求而犯罪。犯罪內因論由於強調內因的作用,容易把犯罪看成是個體的反社會行為,具有片面性,因而受到許多國內學者的批評和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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