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多因論

犯罪多因論又稱多因素論。是19世紀法國統計學家凱特勒和格雷創立的一種犯罪學理論。認為犯罪原因是一大類性質各異而意義相同的因素:身體的、氣候的、地理的、心理的、人類學的和社會的因素(巴特曾提出170種與犯罪相關的因素)。這些因素對犯罪的作用是同時發生的和同一序列的。

這一理論反對孤立地探討犯罪原因,提出對犯罪原因綜台觀察,把原因看作是一個原因群。但其根本缺陷在於主觀、機械地看待犯罪因素的區別與性質,把它們與犯罪之間的聯繫看作是線性關係,偏重於對原囚做枚舉羅列,因而未能揭示出原因與行為間的本質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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