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人自治是指革命根據地人民民主政權的監所服刑人犯在一定範圍內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制度和方式。西方國家的所謂“受刑人自治制”,始行於20世紀初美國的感化院和救貧院,1914年後在紐約州監獄推行。由受刑人仿效政府的三權分立制,選舉產生自治團體,行使行刑權,維持監所秩序,組織作業,藉以培植受刑人的自尊心、社會責任心和團結互助精神。此後受到其他國家監獄當局和獄政學家的讚賞和提倡,但多數主張只在累進至一定階段的受刑人中和一定業務範圍內實行。革命根據地的“犯人自治”與其大不相同。它是在中國共產黨的民主革命理論與思想路線的指導下逐步探索創造的,始行於抗日戰爭時期。其組織形式起初為“救亡室委員會”,解放戰爭時期改稱“俱樂部”、“自治會”,還有的監所設“經濟委員會”、“生活管理委員會”等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犯人自治
- 外文名:Prisoner autonomy
- 別名:受刑人自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