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是指以專門知識和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這些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例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醫師事務所、設計師事務所等。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必須在其企業名稱中標明“特殊普通合夥”字樣,以區別於普通合夥企業。
特殊的普通合夥僅適用於以專門知識和技能(如法律知識與技能、醫學和醫療知識與技能、會計知識與技能等)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機構,是因為這些專門知識和技能通常只為少數的、受過專門知識教育與培訓的人才所掌握,而在向客戶提供專業服務時,個人的知識、技能,職業道德、經驗等往往起著決定性的作用,與合夥企業本身的財產狀況、聲譽、經營管理方式等都沒有直接的和必然的聯繫,合伙人個人的獨立性極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
- 外文名:A special general partnership
- 性質:合夥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