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需要兒童

特殊教育需要兒童(child with special educational needs)是指因個體差異而有各種不同的特殊教育要求的兒童。

這些要求涉及心理發展、身體發展、學習、生活等各方面長期或一定時間高於或低於正常兒童的要求,不僅包括對其某一發展中缺陷提出的要求,也包括對學習有影響的能力、社會因素等提出的要求。1978年在英國瓦諾克(Warnock)報告中首次提出此術語。報告認為:以往給殘疾兒童分類實際給每個兒童貼上了有害的“標記”;分類對醫學有意義而對教育無意義;有的兒童有兩種以上的缺陷,難於分到某一單獨缺陷的種類;強調兒童都是平等的,不應把兒童分為殘疾、無殘疾兩類。滿足特殊教育需要可以通過:(1)改進教學方法,配備特別的設備及使用特殊的方法。(2)特別的或做了適當的改變的適應某個兒童的教學課程。(3)創造適合兒童發展的教學環境和情感氣氛。1981年在英國教育法中正式使用,取代了過去英國傳統的殘疾兒童分類的全部名稱,並定義為:“如果一個兒童有學習困難而需要特殊教育設施,那么久說這個兒童有特殊教育需要。”現已在國際特殊教育領域廣泛使用。
詞條內容來源於七維教育支持中心與特殊教育辭典第二版。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