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行為無因性原則

物權行為無因性是指物權行為的效力和結果不受原因行為的影響而不是物權行為的效力和結果不受債權行為的影響,當然債權行為為原因行為的一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物權行為無因性原則
  • 詞性:名詞
  • 目前狀況:尚未立法
  • 相關問題:物權問題
基本概念,信息,

基本概念

物權行為無因性原則
中國學者對物權行為理論的普遍看法是承認其獨立性,不承認其無因性,認為獨立性不導致無因性的必然貫徹,類似瑞士民法對物權行為的看法。當今中國立法中是否存在物權行為的規定,學者間存在分歧,但實踐中卻建立了一些符合物權理論的規則。比如在不動產司法實踐中,針對標的物或權利證書交付後一方當事人(主要是出賣人)反悔提出撤銷並返還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些司法解釋性檔案中規定,標的物的交付應該維持,並許可當事人補辦登記手續;至於當事人的契約爭議,可以用債權關係來解決。

信息

2000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召開“第五次民事審判工作會議”,會議檔案明確宣告,在當事人的物權意思表示可以證明的情況下,即使當事人沒有登記,也承認物權變動的有效,這一處理與德國民法典第873條第二款這一典型的物權行為理論套用條款幾乎沒有差別。物權行為理論應全面貫徹即採納了物權行為區分原則(即獨立性),就應該採納物權行為無因性。但是2007年10月1日於中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並未承認物權行為無因性理論,實為一大遺憾,希望在以後的立法當中會有所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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