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全稱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在《物業管理條例》頒布之前也被稱之為“專項維修基金”。專項維修資金是指由法律規定的由業主交納的,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後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依據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理論,共用部分的權利屬於區分所有權人共同享有,同樣道理,共用部分的維修義務也應當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承擔。因此,《物業管理條例》第54條規定了專項維修資金制度,即“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所有,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專項維修資金收取、使用、管理的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目前我國有關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與管理的制度主要規定在《物業管理條例》和1998年建設部、財政部聯合制定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中。[1]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 外文名:Special property maintenance fund
物業服務企業財務部門應根據有關規定,具體負責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的監控工作。
房屋共用部位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房屋共用部位大修、中修、更新和改造的資金。房屋的共用部位,是指承重結構部位(包括樓蓋、屋頂、梁、柱、內外牆體和基礎等)、外牆面、樓梯間、走廊通道、門廳、樓記憶體車庫等。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共用設施和共用設備大修、中修、更新和改造的資金。共用設施設備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壓水泵、電梯、公用天線、供電幹線、共用照明、暖氣幹線、消防設施、住宅區的道路、路燈、溝渠、池、井、室外停車場、游泳池、各類球場等。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維修資金屬業主所有,專項用於物業保修期滿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服務契約中對物業管理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與使用等內容進行約定。專項維修資金收取、使用、管理的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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