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牛羊屠宰加工的宰前檢驗及處理、宰後檢驗及處理。
本標準適用於牛羊屠宰加工廠(場)。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 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 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CAC/RCP 12-1976《屠宰牲畜宰前宰後衛生實施法規》
定義
本標準採用下列定義
1、牛羊屠宰產品 product of cattle or sheep
牛、 羊屠宰後的胴體、內臟、頭、蹄、尾,以及血、骨、毛、皮。
2、牛羊屠宰產品品質quality of cattle or sheep product
牛、羊屠宰產品的衛生質量和感官性狀。
宰前檢驗及處理
宰前檢驗包括驗收檢驗、待宰檢驗和送宰檢驗。 宰前檢驗應採用看、聽、摸、檢等方法。
1、驗收檢驗
(2)卸車前應索取產地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開具的檢疫合格證明,並臨車觀察,未見異常。證貨相符時準予卸車。
(2)卸車後應觀察牛、羊的健康狀況,按檢查結果進行分圈管理。
a) 合格的牛、羊送待宰圈;
b) 可疑病畜送隔離圈觀察,通過飲水、休息後,恢復正常的,並人待宰圈;
c) 病畜和傷殘的牛、羊送急宰間處理。
2、待宰檢驗
(1)待宰期間檢驗人員應定時觀察,發現病畜送急宰間處理。
(2)待宰牛、羊送宰前應停食靜養12 h-24 h,宰前3 h停止飲水。
3、送宰檢驗
(1)牛、羊送宰前,應進行一次群檢。
(2)牛還應趕入測溫巷道逐頭測量體溫(牛的正常體溫是37.5℃-39.5℃ )
(3)羊可以進行抽測(羊的正常體溫是38.5℃-40℃)。
(4)經檢驗合格的牛、羊,由宰前檢驗人員簽發《宰前檢驗合格證》註明畜種、送宰頭(只)數和產地。屠宰車間憑證屠宰。
(5)體溫高、無病態的,可最後送宰。
(6)病畜由檢驗人員簽發急宰證明,送急宰間處理。
4、急宰牛、羊的處理
(1)急宰間憑宰前檢驗人員簽發的急宰證明,及時屠宰檢驗。在檢驗過程中發現難於確診的病變時應請檢驗負責人會診和處理。
(2)死畜不得屠宰,應送非食用處理間處理。
宰後檢驗和處理
宰後檢驗包括頭部檢驗、內臟檢驗. 胭體檢驗和復驗蓋章。宰後檢驗採用視、觸、嗅等感官檢驗方法。頭、屠體、內臟和皮張應統一編號,對照檢驗。
1、頭部檢驗
(1)牛頭部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