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口市行政審批事項集中管理暫行規定

《營口市行政審批事項集中管理暫行規定》是一則地方法規,為推進服務型政府建設,規範行政審批行為,提高行政審批效率,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營口市行政審批事項集中管理暫行規定
  • 分類:地方法規
第一條 為推進服務型政府建設,規範行政審批行為,提高行政審批效率,促進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審批,是指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申請,經過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認可其資格資質或者確立其特定主體資格、特定身份的行為。
第三條 進駐營口市行政審批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審批服務中心)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審批事項時,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營口市人民政府行政審批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行政審批管理辦)負責全市各行政機關進駐服務中心的行政審批事項的確定、管理和協調。
第五條 行政機關必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公開審批依據、審批標準、審批程式、申報材料、辦理時限和收費標準。
審批服務中心通過《服務指南》、電子螢幕滾動屏、多媒體觸控螢幕、網站等方式,公開行政審批的相關信息。
第六條 進駐審批服務中心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本部門的職能和職責,將審批項目的辦理情況向申請人作出具體的承諾,並保證履行承諾。
行政機關設在審批服務中心的審批視窗(以下簡稱審批視窗)在辦理行政審批事項時,實行首問負責制。首位接待申請人的工作人員,應當負責解答、辦理行政審批事項。對不屬本部門辦理的行政審批事項應當告知申請人到相關審批視窗辦理。
審批視窗工作人員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諮詢、申請辦理事項所需提供的資料。
申請人辦理審批事項符合有關規定,並且手續齊全的,審批視窗應當在承諾的時限內辦結。
第七條 行政機關擬納入審批服務中心辦理的審批事項,須報市行政審批管理辦批准同意。審批事項退出服務中心的,須由審批事項辦理機關提出退出理由和依據,經市行政審批管理辦審核同意後,方可退出。
納入審批服務中心辦理的審批事項,行政機關不得在服務中心之外受理或審批。
第八條 在審批服務中心設立審批視窗的行政機關,應當指派首席代表。首席代表根據本部門授權,負責下列工作:
(一)本部門行政審批事項的日常管理和業務審批;
(二)組織、協調、督促本部門審批視窗和相關業務科室開展行政審批事項的承辦、流轉、督辦、審批、反饋等工作;
(三)對須上報的行政審批事項,在規定時限內提出初審意見,按規定程式報送審批;
(四)組織、協調、實施涉及本部門的並聯審批、全程代理服務、告知承諾等各項工作;
(五)負責本部門與市行政審批管理辦的工作協調,做好本部門審批視窗工作人員的管理工作;
(六)負責本部門行政審批專用章的管理和使用;
(七)管理本部門視窗的其他事務。
第九條 在審批服務中心設立審批視窗的行政機關,應當使用審批專用章。行政機關在行政審批的受理、審核、審批時,加蓋審批專用章後有效。
行政機關審批專用章的啟用、變更、註銷,須報市行政審批管理辦備案。
第十條 進駐審批服務中心辦理的行政審批項目,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的,應當通過審批服務中心設立的收費視窗集中收取,上繳國庫或市財政專戶。行政機關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增減收費項目或調整收費標準的,應當經物價部門核准,辦理收費許可,並報市行政審批管理辦備案後實施。
第十一條 實行並聯審批的行政審批事項,按照市政府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審批服務中心設立“綠色通道”視窗,直接受理涉及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項目的行政審批,實行聯席會議諮詢輔導、聯合現場踏勘、並聯審批等方式,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快捷高效辦理行政審批事項。
第十三條 申請人可採取現場預約、電話預約的方式,提前與服務中心約定辦理行政審批的時間,審批部門在約定時間內為其提供行政審批服務。涉及多個部門審批的重大項目,申請人可以直接向市行政審批管理辦提出預約申請,市行政審批管理辦採取分級協調的方式,召開聯席會議。
行政機關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提供預約服務的,應提前1個工作日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未按預約時間到場的,視為放棄預約服務。
第十四條 進駐審批服務中心的行政審批工作人員隸屬關係不變,審批服務中心負責進駐人員的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
進駐審批服務中心的行政審批工作人員應當保持相對穩定,行政審批工作人員崗位需要調整的,由工作人員所在部門提出申請,市行政審批管理辦對調整理由及依據進行審核同意後,方可調整。
第十五條 在審批視窗辦理行政審批事項的申請人,可通過審批服務中心設定的服務質量電子評價器對審批視窗工作人員的工作滿意度作出評價。
第十六條 市行政審批管理辦應當定期徵求申請人對行政機關的意見和建議,對各審批視窗行政審批事項辦理情況進行抽查。
第十七條 市行政審批管理辦設立投訴電話,並會同市監察部門派駐服務中心的工作人員對進駐審批服務中心的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對不履行審批職責,影響審批秩序和審批效率,損害申請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 審批服務中心制定績效考核標準,根據日常督查、民眾來訪、辦件質量、考勤和服務質量評價等要素對行政機關的審批視窗及其工作人員進行量化考核、評優,評選結果作為市直機關績效考核及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 各市(縣)區集中辦理行政審批事項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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