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口市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營口市招標投標管理辦法》是一篇管理辦法,發布於營口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營口市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 內容:招標投標
  • 性質:管理辦法
  • 地區:營口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招標投標活動,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及《遼寧省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行政區域內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市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工作:
(一)對招標投標活動進行指導、協調、監督;
(二)制定招投標綜合性政策;
(三)指定發布招標公告的媒介,審核招標公告;
(四)組織開展對政府投資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檢查;
(五)會同有關部門對招標代理機構和招標投標有形市場進行監督檢查;
(六)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綜合評標專家庫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工,對有關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第六條 監察部門負責對招標投標中的違法違規問題進行調查處理,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七條 電子招標投標活動按照《電子招標投標辦法》規定執行。
第二章 招 標
第八條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按國家及省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核准手續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範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應當報項目審批、核准部門審批、核准。項目審批、核准部門應當及時將審批、核准確定的招標範圍、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通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第十條 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第十一條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
(一)技術複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資源和環境條件限制,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的;
(二)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契約金額比例過大的。
有前款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屬於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項目,由項目審批、核准部門在審批、核准項目時作出認定,其他項目由招標人申請相關行政監督部門作出認定。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的項目;
(二)需要採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三)採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四)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五)需要向原中標人採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國家、省規定的可以不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
前款規定項目,在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資金申請報告、項目申請報告時,應當向項目審批部門提出不招標申請,說明不招標的原因,由項目審批部門核准。
第十三條 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託其辦理招標事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
招標人具有編制招標檔案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辦理招標事宜的,應當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在其資格許可和招標人委託的範圍內開展招標代理業務。
第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與被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簽訂書面委託契約。
第十六條 招標人及其委託的招標代理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或投標人的;
(二)提供虛假的招標公告、證明材料,或者招標公告含有欺詐內容的;
(三)在兩個以上媒介發布同一招標項目的招標公告內容不一致的;
(四)招標代理機構在其代理的招標項目中投標或者代理投標,為其代理的招標項目的投標人提供諮詢的;
(五)招標代理機構塗改、出租、出借、轉讓資格證書,未經招標人同意,轉讓招標代理業務;
(六)招標代理機構超越資格許可範圍承擔工程招標代理業務。
第十七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應當在國家、省、市發展改革部門指定的媒介發布。在不同媒介發布的同一招標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標公告的內容應當一致。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指定或者限制資格預審公告及招標公告的發布地點和發布範圍。
第十八條 招標人採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3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投標邀請書發出前,應當向項目審批部門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人名稱和地址;
(二)招標項目性質和數量;
(三)招標項目實施時間和地點;
(四)獲取招標檔案或資格預審檔案的方式;
(五)對投標人資質等級、信用等級的要求;
(六)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
第二十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資格預審公告、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規定的時間、地點發售資格預審檔案或者招標檔案。資格預審檔案或者招標檔案的發售期不得少於5日。
招標人發售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收取的費用限於補償印刷、郵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二十一條 重點建設工程項目和使用政府資金項目的投標人應當提供信用服務中介機構出具的信用報告,未達到信用等級要求的,不得參加投標。
第二十二條 招標人在招標檔案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且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人民幣。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境內投標單位,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出。
招標投標有形市場不得收取投標保證金。
第二十三條 招標人終止招標的,應當以公告或者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或者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的潛在投標人。已經發售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或者已經收取投標保證金的,招標人應當及時退還所收取的資格預審檔案、招標檔案費用、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章 投 標
第二十四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十五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案的要求編制投標檔案。投標檔案應當對招標檔案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回響。
第二十六條 投標人應當在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檔案密封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檔案後,應當向投標人出具標明簽收人和簽收時間的憑證。開標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開啟投標檔案。
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後送達的投標檔案,招標人應當拒收。
第二十七條 投標人在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檔案,並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檔案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八條 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屆滿時,投標人少於3個的,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四章 評標委員會
第二十九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第三十條 評標專家應當從遼寧省綜合評標專家庫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採取隨機抽取的保密方式確定。遼寧省綜合評標專家庫中滿足條件的專家不足時,經遼寧省評標專家綜合管理辦公室或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在優先抽取省綜合評標專家庫中評標專家的同時,可聘請符合條件的評標專家。
第三十一條 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負責抽取評標專家,抽取過程應當在相關監督部門的監督下進行,否則網路終端操作人員不得抽取評標專家。
第三十二條 抽取評標專家應當在開標前2個小時內進行。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抽取的,須經相關監督管理部門同意,但提前抽取時間最多不能超過開標前的48小時。
第三十三條 網路終端操作人員應當要求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如實填寫遼寧省綜合評標專家庫抽取迴避單位並存檔備查。
第三十四條 網路終端操作人員在抽取評標專家時,應當現場告知評標專家評標的具體時間、地點和相關要求。
第三十五條 網路終端操作人員完成評標專家的抽取工作後,應列印《遼寧省綜合評標專家庫抽取結果》,由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代表、現場監督人員、網路終端操作人員簽字確認,密封並加蓋騎縫章後,現場交由負責本次評標專家抽取的監督部門保管,任何人不得擅自拆封。
評標專家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五章 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三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時間、地點開標。
第三十七條 開標由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並接受相關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 開標時,經投標人檢查投標檔案的密封情況後,由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檔案的其他主要內容。
開標過程應當記錄,並存檔備查。
第三十九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第四十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按照招標檔案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客觀、公正地對投標檔案提出評審意見。招標檔案沒有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不得作為評標的依據。
第四十一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向招標人徵詢確定中標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觀、不公正履行職務的行為。
評標委員會成員和參與評標的工作人員不得透露對投標檔案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二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在指定媒介上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於3日。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覆;作出答覆前,應當暫停招投標活動。
第四十三條 中標人確定後,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限制招標人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四條 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內向發展改革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投訴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四十五條 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投訴,有權查閱、複製有關檔案、資料,調查有關情況,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行政監督部門的工作人員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四十六條 在投訴調查過程中,行政監督部門認為可能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可以通知被投訴人暫停招投標活動,但暫停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第四十七條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任意增加招標投標審批事項,不得非法干涉或者侵犯招標人選擇招標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檔案、組織投標資格審查、確定開標時間、組織評標、確定中標人等事項的自主權。
第四十八條 負責監督招標投標活動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 對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政府採購的法律、行政法規對政府採購貨物、服務的招標投標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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