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電價格聯動是指電價隨煤價變化也相應進行上下浮動的價格形成機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煤電價格聯動
- 類型:經濟術語
主要內容,舉措,
主要內容
煤電價格聯動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2.上網電價與煤炭價格聯動。根據煤炭價格與電力價格的傳導機制,建立上網電價與煤炭價格聯動的公式。以電煤綜合出礦價格(車板價)為基礎,實行煤電價格聯動。為促進電力企業降低成本、提高效率,電力企業要消化30%的煤價上漲因素。
4.上網電價調整後,相應調整電網企業對用戶的銷售電價。居民電價、農業電價、中小化肥電價一年最多調整一次,其他用戶電價隨上網電價變化相應調整。
5.確定電價聯動周期。原則上以不少於6個月為一個煤電價格聯動周期。若周期內平均煤價比前一周期變化幅度達到或超過5%,相應調整電價;如變化幅度不到5%,則下一周期累計計算。
6.按電網區域分價區實行煤電價格聯動。由國家發改委根據煤炭平均車板價變化情況,按區域電網或在區域電網內分價區實施煤電價格聯動,並將具體實施情況報國務院備案。
7.政府依法對煤炭價格進行適當調控。為避免煤炭價格發生劇烈波動,依據《價格法》的規定,由國務院授權國家發改委在煤炭價格出現大幅度波動時,在全國或部分地區採取價格干預措施。
舉措
從治理的角度看,能源政策和機制創新是系統性的變革過程:包括制度、理念、文化、利益格局、執行模式、權力結構、組織機構等諸多方面的創新,同時還包括一階創新(對現有政策工具的完善)、二階創新(引入新的工具)以及三階創新(治理範式的根本創新)。結合我國實際,本文提出如下創新煤電聯動機制的舉措:
(一)完善中央與地方政府收益分成模式
地方政府之所以干預電煤市場,與其不掌握資源處置權有關。基於此,可由中央政府行使配置權和收益權,並按照煤炭資源生產規模大小分類,委託省級人民政府進行代管。目前,常規煤礦按產能分類的標準為:120—600萬噸/年為大型煤礦、45—90萬噸/年為中型煤礦、30萬噸/年以下為小型煤礦,可以引人該分類標準作為選擇委託省級與以下各級地方人民政府進行代管的依據。建立並完善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收益分成制度,變革簡單的稅收模式,逐步更新現有的資源收益分配方式,嘗試對現有以資源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車船使用稅為主的九大地方煤炭稅種進行系統性改革,從稅收制度方面完善煤炭企業與地方政府的收益分配方式,建立合理有效的徵稅監管體系,確保地方政府從煤炭資源開發中獲益。對煤炭開發企業核定成本,並限定其利潤範圍,資源增值收益部分國家拿大頭,各級地方政府按比例分成,以此引導政府減少在煤電市場的干預行為,消除價格“泡沫”。
(二)完善行業評估體系
應從完善能源治理結構的角度建立合理的煤炭和電力行業評估體系。目前,無論是從國家戰略發展需要還是從能源行業的安全穩定角度出發,都應對中國煤炭電力行業的現狀進行全面評估,為採用科學手段規劃未來行業發展提供依據。由於能源問題已成為在中國“人口紅利”逐步消失後影響中國經濟發展速度的戰略因素,因此應提高緊迫性,將煤炭與電力行業發展的各項數據進行科學分析和評估,引入先進的數據挖掘和統計計量技術,提高評估預測精度與覆蓋範圍,為煤電定價和聯動提供有效數據。在實踐中,可以連同國家統計局、海關總署、國家能源局、世界能源研究機構、各煤炭生產企業、中國電力企業聯合會、發電與輸電企業等,建立網路信息報送和共享平台,實現數據的動態發布,從而為煤炭和電力企業的議價提供依據。
(三)通過部門整合集中履行國家能源管理職權
將國家各部委下屬相關部門合併,收歸新成立的能源局統一管理,負責全國煤炭資源的使用與監督。這樣不僅提高了煤電價格形成中政府監管的效率,確保了部門間信息共享和決策的高效,還可以大幅度精簡政府編制,促進公共部門人力資源的充分利用。同時,還應注意到這一部門的權力過大,因此應設立相關監察部門,監督其權力使用情況,使其與能源局相互制約,防止能源局的腐敗問題等。在整合成立新機構後,應在短期內將工作重點放在使稅費進一步合理化並降低煤炭運銷企業的負擔上,避免發電成本因地方政府逐利被抬升。從長期來看,該管理機構的運行目標與職能應包括:(1)密切觀察並動態分析各地煤炭行業與電力行業在價格形成機制過程中的合作與協商情況,做好全國範圍內的煤電聯動情況分析,提供有關政策執行評估報告;(2)查找和分析各地導致煤電聯動情況出現問題的原因所在,責成地方政府和行業部門進行聯合監督,通過稅收與財政槓桿平衡煤炭與電力行業的關係;(3)及時總結有關規律,考慮制定在市場化條件下煤炭行業生產的保護性政策,從而為維護其生產可持續性提供條件。
(四)建立國儲機制完善煤炭資源配置
建議由國家主導,中央政府與大型火電企業共同出資建立國儲機制,實現煤炭資源的國儲供給,並在實踐中摸索確定合適比例,經由國儲調度配置,實現點對點供應。國儲機制應儘量避免中間占用,嚴格限制加價幅度,建立以市場經濟為主的資源調配機制。確立並鞏固市場交易中的買方主體地位,結束中間流通環節獨占暴利的局面。為確保這一體制的運行,必要時,應採用立法途徑,在國家層面儘早制定實施《煤炭能源儲備法》,從儲備目的、儲備來源、儲備與市場配置關係、儲備機構的建立與管理、儲備機構的行業自律與外部監督、儲備預測預警機制、儲備中心的標準化管理、儲備規劃的修訂與完善、生態環境保護與補償、國家儲備與國際儲備的關係等方面建章立制,形成具有權威性和可操作性的法律框架。
(五)建立市場化交易試點
積極探索電力市場化交易試點,建立中央與地方政府共同監管下的區域性市場,活躍電力產品的市場化交易,激活電力價格形成的市場化機制。在實施過程中,應嘗試在供需富餘前提下,按供需關係實現各自利潤最大化,完成購售電買賣交易,也即探索直供電機制創新。應正確處理直供電與漲價的關係,直供電不意味著不漲價,假設不漲價,交易將又回到非市場化的舊軌道上,成本傳遞將無法進行,供給需求將被抑制,流動環節的價格泡沫又將出現。同時,也要選擇適當的直供電對象,將其與用電形勢是否緊張、現有電費是否偏高、企業未來經營是否需要大規模用電等因素相結合。此外,還必須注意中國的基本國情,考慮到用電戶的支付意願與實際能力,避免電力企業在市場化交易中的保護性收益成為可能被公眾詬病的“與民爭利”的焦點所在,更需避免由於市場化交易過度導致電價快速上升,從而加劇通貨膨脹和全局性物價上漲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