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見》是2018年煙臺市政府辦公室發布的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煙臺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見
- 發布單位:煙臺市政府辦公室
《煙臺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見》是2018年煙臺市政府辦公室發布的意見。
《煙臺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見》是2018年煙臺市政府辦公室發布的意見。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東部新區辦公室,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關於推進水土流失綜合治理的部署要求,預防和治...
《關於加強新時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見》是2023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檔案。在中央層面制定出台意見,對加強新時代水土保持工作進行系統謀劃和總體部署,進一步明確總體要求,提出主要目標,部署重大舉措,明確實施路徑,對於統一全黨認識和意志,加快構建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同、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水土保持...
《關於加強新時代水土保持工作的實施意見》是一個時期加強水土保持工作的綱領性檔案,對於加快構建黨委領導、政府負責、部門協同、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水土保持工作格局,推動新時代水土保持高質量發展具有重大意義。修訂信息 2023年8月,山東省委辦公廳、山東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新時代水土保持工作的實施意見》。內容...
煙臺市福山區水利局是煙臺市福山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水利、漁業工作法律法規。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負責全區水利、漁業法治建設工作,起草政府規範性檔案草案,負責部門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和合法性審查工作;擬訂全區水利、漁業政策和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提出有關水利價格、稅費、基金、...
《關於加快推進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的指導意見》是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新時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見〉的通知》等有關要求,全面推動小流域綜合治理提質增效,大力推進生態清潔小流域建設,助力鄉村振興和美麗中國建設,而制定的意見。2023年2月8日,水利部...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3月23日 內容全文 水土保持是防治水旱災害的重要措施,是保護水土資源、保障水安全、改善生態環境的基礎性工作。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認真落實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的治水思路,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加強新時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見》,推進...
《關於加強新時代水土保持工作的若干措施》是中共福建省委辦公廳、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檔案。全文 《關於加強新時代水土保持工作的若干措施》公布如下: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水土保持工作,在福建工作期間,親自組織推動長汀水土流失治理等重大實踐。多年來,我省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
《煙臺市人民政府關於推進工作落實的實施意見》是2016年煙臺市政府辦公室發布的實施意見。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東部新區辦公室,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為健全工作機制,狠抓執行落實,實現“率先走在前列”的戰略定位、“一體目標和《政二三四五”的總府工作報告》確定的具體目標,確保“十三五”良好開局,特...
《煙臺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審計工作的意見》是2017年煙臺市政府辦公室發布的意見。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管委),東部新區辦公室,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為進一步加強審計工作,推動重大決策部署和有關政策措施的貫徹落實,更好地服務改革發展,維護經濟秩序,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現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雲政發〔1997〕125號1997年8月14日)各州、市、縣人民政府,各地區行政公署,省直各委、辦、廳、局:水土保持是治理環境、維護人類生存和發展基本條件的偉大事業。搞好水土保持對於促進經濟社會全面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我省是水土流失較為嚴重的省份,治理任務還...
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工作人員要自覺遵守廉潔自律準則、紀律處分條例、問責條例等規定,自覺淨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領導幹部要嚴格執行述職述廉、個人有關事項報告、離任審計等制度,嚴格教育管理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做到廉潔修身、廉潔齊家,以上率下帶動政府系統黨風政風持續好轉。煙臺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10日 ...
第三條 水土保持工作實行預防為主、保護優先、全面規劃、綜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點、科學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針。生產建設活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實行誰建設誰保護、誰造成水土流失誰治理的原則。第四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土保持工作的統一領導,將水土保持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計畫,...
第三條 水土保持工作實行預防為主、保護優先、全面規劃、綜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點、科學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針。生產建設活動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實行誰生產建設誰保護、誰造成流失誰治理的原則。第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土保持工作的領導,成立水土保持委員會。水土保持委員會負責組織和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