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規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更好地發揮經濟責任審計在幹部監督、管理中的作用,根據無錫市《關於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若干規定》(錫委發[2002]41號)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應在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審計的基礎上,圍繞被審計領導幹部所在地區財政收支工作目標或所在部門(單位)事業投入及發展情況,重點分清其在親自決定、主持、組織、指揮、參與的重大經濟活動或經濟事項中應當負有的經濟責任。
第三條審計機關實施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時,原則上以市委組織部委託審計通知書中要求的審計時限為審計時間範圍。為突出重點,凡任期兩屆以上的,以審計本屆為主。對重大問題,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第四條審計機關實施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時,原則上以領導幹部所在地區、部門(單位)為主,同時,對其兼職(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或撥款金額較大、行政性收費項目較多、與其所在地區、部門(單位)有重大資金往來的單位及有重大疑點線索的事項進行必要的延伸審計和審計調查。
第五條審計機關在實施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時,應按照“積極穩妥、量力而行、提高質量、防範風險”的工作方針,根據具體情況和需要靈活運用各種審計方法,堅持經濟責任審計與財政財務收支審計、預算執行審計、專項資金審計結合進行,統籌安排,避免重複審計,提高審計質量和效率。
第二章審計程式
第六條審計機關根據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提出的經濟責任審計項目建議,制定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畫。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前,審計機關應當取得組織部的委託。
特殊情況需要變更年度經濟責任審計項目計畫的,審計機關應根據組織部的通知進行調整。
第七條審計機關應當根據要求認真做好審前調查工作,聽取組織人事、紀檢監察等有關部門的意見,收集相關情況;通過被審計單位自查或問卷調查等形式了解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地區或部門(單位)的基本情況;重大審計項目徵求市委、市政府領導意見,做到審計工作有的放矢。
第八條審計組進駐被審計領導幹部所在地區或部門(單位)時,應召開審計進點會議,通報審計依據、審計程式、審計範圍、審計內容、審計場所、實施時間、審計紀律,提出需要協助、配合的要求,公示舉報方式等。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召開座談會、個別談話等形式了解有關情況。根據需要,組織人事、紀檢監察等部門可派員參加進點會議。
第九條組織審計人員培訓、編制審計方案、組成審計項目組、送達審計通知書、實施現場審計、提交審計報告,書面徵求意見、立卷歸檔等程式按《審計法》和《國家審計準則》及無錫市《關於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的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審計組實行組長負責制。
第十條審計組長在編制審計報告前,應當對審計工作底稿及審計證據進行覆核;審計組所在部門收到審計報告後,應當對審計報告及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審核,提出書面審核意見;審計機關覆核機構對審計組遞交的審計結果報告等進行覆核,提出書面覆核意見。審計機關應召開審計業務會議對審計結果報告等進行審定。
第十一條審計結束後,審計機關應當及時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提交本級黨委和政府,同時抄送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必要時,應對審計中發現的主要問題及處理意見、建議等情況向市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提交綜合報告;對審計中發現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向市委、市政府提交專題報告。
第三章審計內容
第十二條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應主要審查被審計領導幹部及其所在地區黨委、政府或部門(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性;重要財政財務收支工作目標的完成情況;重大投資決策(社會事業投入)及其實施效果;遵守國家財經法規和與財政財務收支有關的廉政規定的情況等。
第十三條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應重點查清有無嚴重做假帳;有無重大決策失誤造成嚴重損失浪費;有無搞“政績工程”、“形象工程”等造成本地區或本部門(單位)嚴重負債;有無重大違法違紀問題;以及有無管理上的重大漏洞等。
第四章審計評價
第十四條審計機關應在對審計事項充分核查的基礎上,評價領導幹部任職期間經濟責任履行情況,分清領導幹部對本地區、本部門(單位)財政財務收支中不真實等重大問題應當負有的責任。
第十五條審計機關評價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履行情況應從實際出發,採取寫實的方式描述審計結果。審計評價應緊緊圍繞被審計領導幹部的相關經濟責任進行,與被審計領導幹部經濟責任不相關的不評價;審計評價應在審計事項範圍內進行,審計未涉及的不評價;審計評價應依據審計查明的事實進行,證據不充分的不評價;審計評價應根據重要性原則進行,一般性財務核算問題可以不評價。
審計處理
第十六條審計機關應根據不同情況,依法對審計事項作出評價,向被審計領導幹部所在單位出具審計意見書;對需要給予處理、處罰的,依法作出審計決定書、審計處罰決定書;對違反國家財經法規應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處罰的或涉嫌違紀應移交紀檢監察機關查處的,依法出具審計建議書;對領導幹部涉嫌違法犯罪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依法出具移送處理書。
審計結果運用
第十七條市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對全市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全面領導。定期召開會議,研究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提出對經濟責任審計中重大問題的處理意見,向市委、市政府提交專題報告,經市委、市政府批准後,紀檢監察部門對審計機關移送的領導幹部違紀、違法的問題,應及時組織查處;組織人事部門將審計結果作為領導幹部獎懲、任免及誡勉的參考依據;審計部門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依法作出處理。
第十八條經市委、市政府同意後,審計結果可採取適當的方式反饋或在一定範圍內進行通報,並提出明確的整改要求,限期整改。原則上對存在突出問題的,由市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實行個別見面;對存在一般問題的,由市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組織進行集中通報;或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其他方式。
第十九條審計結果反饋後,被審計領導幹部所在單位現任領導班子,應結合實際逐條研究,提出具體的整改措施;及時將審計結果及整改措施在本單位一定範圍內通報;在反饋之日起15日之內,將經班子集體討論通過的整改報告,以規範檔案形式主送市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抄送市紀委、市委組織部、市審計局;領導班子及主要領導年度述職述廉時應把審計意見、審計決定落實情況作為述職的內容之一。
第二十條審計機關應按照《審計法》和《國家審計準則》的有關規定,在出具審計意見書、審計決定書三個月後,對被審計部門(單位)進行審計回訪,督促檢查審計意見、審計決定的落實情況。必要時,以書面形式向市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領導小組提交整改和糾正情況綜合報告。
第二十一條根據實際情況,由市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適時組織各成員單位對被審計部門(單位)整改和糾正情況進行督辦檢查。對主動糾正、積極整改的部門(單位)予以表揚;對整改不力,落實不夠的,跟蹤督查,並對有關責任人進行批評直至組織處理。必要時,通報檢查結果。
附則
第二十二條經濟責任審計通知書、審計結果報告採用統一格式。(格式內容見附屬檔案)
第二十三條 本規程由無錫市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