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是一部遼寧省政府相關部門於2000年10月12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0603
- 發布日期:2000-10-12
- 生效日期:2000-10-1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0-10-12
【生效日期】2000-10-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應當作為評價和任用領導幹部的重要依據。
離任未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領導幹部,任何部門不得免除其經濟責任。
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在每年年底之前,經與紀檢監察機關、審計機關協商後,向審計機關提交下一年度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委託計畫;審計機關據此做出年度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安排。對領導幹部實施審計時,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應向同級審計機關送達《經濟責任審計委託書》,並抄送領導幹部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審計機關依法實施審計。
從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審計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政治素質、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一)查閱領導成員會議(含黨組會議、黨委會議、領導辦公會議等)中有關經濟方面的記錄、紀要和檔案;
(二)查閱相關單位的經濟活動資料;
(三)聽取領導幹部本人作情況介紹,向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調查;
(四)審計法律和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許可權。
(一)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或者財務收支計畫的執行情況和決算;
(二)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內部控制制度及其執行情況;
(三)預算外資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況,專項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四)債權、債務情況;
(五)國有資產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況;
(六)財經法律、法規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的執行情況;
(七)本地區、本單位主要經濟指標完成情況;
(八)配發的辦公工具和財務支出項目是否符合廉潔規定;
(九)經濟工作中的重要決策及其他事項;
(十)審計機關認為有必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被審計的領導幹部及其所在單位應積極配合審計組實施審計,為審計組提供基本辦公條件和與經濟責任相關的各種資料。
對被審計的領導幹部所在部門、單位違反財經法規的問題,需要依法給予處理、處罰的,審計機關應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作出審計決定;應當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由任免機關或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審計機關按照本規定對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實施審計所必需的經費,本級人民政府應當予以保證。
上級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負責對下級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執行本規定和利用審計結果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上級審計機關負責對下級審計機關執行本規定情況進行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