礄口區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辦法

《礄口區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辦法》是礄口區人民政府2009年2月24日發布的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黨政領導幹部和國有控股企業負責人(以下簡稱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工作,充分發揮經濟責任審計在加強幹部監督管理中的作用,完善領導幹部監督管理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共礄口區委辦公室 礄口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礄口區黨政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試行辦法〉的通知》(礄辦〔2002〕4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以下簡稱審計結果),是指審計部門根據幹部管理部門委託,對領導幹部任期內履行經濟職責情況進行審計後,依法出具的審計結果報告等審計業務文書所反映的內容和事項。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是指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審計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在幹部選拔任用、表彰獎勵、目標考核、監督管理等工作中或在作出組織處理、經濟處罰、紀律處分、立案偵查等決定時,將審計結果作為重要依據之一。
第四條 審計結果運用應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審用結合、整改結合,依法辦事、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五條 審計結果運用工作在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進行。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審計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依其職責許可權實施審計結果運用,並負責向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報送運用情況。
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審計結果運用的協調和運用情況統計、報告、通報工作。
第六條 審計部門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後,應及時向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審計結果;向區委、區政府及紀檢監察機關、幹部管理部門提交審計結果報告;根據需要向其他有關部門提交審計結果報告或通報相關情況。
第七條 經濟責任審計查出被審計領導幹部或有關人員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和廉潔自律規定問題,或由於失職、瀆職、違規決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問題,以及發現涉嫌經濟犯罪案件線索,審計部門應及時向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或領導小組主要負責人匯報。
第八條 審計結果應當事實清楚,責任明確,評價客觀。主要內容包括:領導幹部任期經濟管理、經濟決策、執行政策法規和廉政紀律等責任事項的審計情況;領導幹部任期履行經濟責任情況評價;領導幹部任期所在單位經審計查出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經濟決策等問題,以及領導幹部對違紀違規問題應當承擔的直接責任、主管責任、領導責任。
第九條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從以下方面運用審計結果:
(一)對經濟責任審計查實的違紀違規問題,按照規定應該對領導幹部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或其他處理的,經核實後,應當進行處分、處理,追究相應責任。
(二)對經濟責任審計發現的涉嫌經濟案件線索,應當及時組織調查。問題查證落實的應當追究責任,對責任人員作出相應處分、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三)對經濟責任審計發現領導幹部黨風廉政建設方面存在的苗頭性、傾向性、普遍性問題,應當及時研究分析,提出治理、預防的意見和措施。
(四)採取適當方式通報依據審計結果查處的違紀違法案件,以及被審計領導幹部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等情況。
(五)審計結果報告以及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存入領導幹部廉政檔案。
第十條 組織人事部門應當從以下方面運用審計結果:
(一)將審計結果作為幹部考核、公務員考評的重要依據之一。被審計領導幹部任職期間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好、工作業績突出的,應當按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二)被審計領導幹部任職期間履行經濟責任情況較差,存在一般性問題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談話,指出存在問題,給予批評教育,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進行誡免談話或職務調整。
(三)被審計領導幹部任職期間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差,對任期內所在單位重大經濟損失或嚴重違法違紀行為負有直接責任或主管責任,經組織調查核實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予以處理。是公務員的,同時按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國務院令495號)的規定進行處理。
(四)對經濟責任審計發現幹部管理方面存在的苗頭性、傾向性、普遍性問題,應當及時研究分析,提出加強管理的意見和措施。
(五)審計結果報告以及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存入幹部檔案。
第十一條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從以下方面運用審計結果:
(一)在職權範圍內,會同相關職能部門落實收繳被審計企業領導幹部任期所在企業應上繳的財政資金、國有資產收益等工作。
(二)對審計結果反映領導幹部在國有資產經營管理方面存在的苗頭性、傾向性、普遍性問題,應當及時研究分析,制定和完善相關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度、措施。
第十二條 審計部門應當從以下方面運用審計結果:
(一)對經濟責任審計查出被審計領導幹部所在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等問題,應當在職權範圍內依據有關法規進行處理、處罰;需要糾正和改進的,應當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在區審計局和被審計單位公告。
(二)經濟責任審計查出被審計領導幹部或有關人員嚴重違反財經法規和廉潔自律規定問題,或由於失職、瀆職、違規決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問題,以及發現涉嫌經濟犯罪案件線索,根據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提出的處理意見,按照規定程式移交紀檢監察或司法機關處理。
(三)對審計結果進行綜合分析,重要情況應當向區委、區政府專題報告,對傾向性問題、普遍性問題應當提出加強監督管理、完善制度規定的建議。
(四)審計結果顯示被審計領導幹部任期業績顯著,所在單位內部監管制度健全、執行財經法規情況良好的,可以作為正面典型通報;存在嚴重違法違紀問題的,可以採取適當方式在一定範圍內進行通報。
(五)經濟責任審計資料、審計結果報告、有關部門運用審計結果形成的檔案資料存入審計業務檔案。
第十三條 被審計領導幹部及所在單位應當從以下方面運用審計結果:
(一)在黨政領導班子通報審計結果。針對審計情況研究加強或改進工作的意見、措施,制定完善相關制度。
(二)對審計部門依法作出的處理、處罰決定,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執行完畢,並將執行情況書面報告審計部門。
(三)對有關部門提出的整改要求,應當及時研究,制訂整改方案,明確整改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落實整改督促檢查措施,並將整改結果書面報告有關部門。
(四)根據審計結果反映的問題,在職責範圍內進行調查處理,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十四條 根據工作需要,有關部門應當向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或區委、區政府提出建議,採取合適形式通報審計結果及審計結果運用情況。
第十五條 根據情況或工作需要,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可以協調幹部監督管理等部門,向被審計領導幹部所在部門、單位的領導班子成員或擴大到單位中層幹部反饋審計結果情況,提出有關要求。
第十六條 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審計部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運用審計結果情況,應當向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或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集中匯報,平時應向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書面反饋。
檢察機關對經濟責任審計移送案件的立案查處情況,應當及時書面向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反饋。
第十七條 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對相關部門運用審計結果情況,不定期進行總結和通報。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