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縣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以下簡稱經濟責任審計)評價行為,客觀準確地反映被審計領導幹部的經濟責任履行情況,提高評價質量,防範評價風險,促進審計成果轉化運用,根據《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中辦發[2010]32號)、《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湖北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問責暫行辦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責任審計對象,是指縣本級管轄的各鎮(場、開發區、風景區)黨委、政府、政府組成部門,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等單位的黨委(含黨組、黨工委、以下統稱黨委)正職領導幹部和行政正職領導幹部,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幹部;黨委、政府設立的超過一年以上有獨立經濟活動的臨時機構的主要領導幹部;上級領導幹部兼任有關部門、單位的正職領導幹部,且不實際履行經濟責任時,實際負責本部門、本單位常務工作的副職領導幹部;以及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含金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包括不擔任法定代表人但實際行使相應職權的董事長、總經理、黨委書記等企業主要領導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是指審計組和審計機關,在經濟責任審計報告和審計結果報告中,關於被審計領導幹部任期內對其所在鎮(場、開發區、風景區)、部門、單位(以下統稱單位),貫徹執行國家巨觀經濟政策和經濟任務目標完成情況;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內控制度的健全和有效性;重要經濟決策執行;機構設定、編制使用以及有關規定的執行;對以往審計中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及其本人遵守財經法規和廉政相關規定應負責任的結論性意見。
第四條 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堅持“依法評價、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科學合理、權責統一、簡潔全面”的原則。
第二章 評價內容
第五條 對被審計領導幹部任期內貫徹執行國家巨觀經濟政策和任務目標完成情況的評價,主要包括:
1、任期內貫徹執行巨觀經濟政策情況;
2、任期內貫徹落實上級重大經濟決策部署情況;
3、任期內經濟目標任務完成情況;
4、任期內區域經濟協調發展情況或部門預算內外收支平衡情況;
5、其他有關重要指標。
第六條 對被審計領導幹部任期內所在單位財政、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情況評價。
(一)財政、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性情況,包括真實、基本真實和不真實三種情況,評價中應當充分關注審計的重要性水平,準確判斷差錯行為和違規行為對會計信息及有關經濟活動真實性的影響程度。
(二)財政、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的合法性情況,包括合法、基本合法和不合法(存在嚴重違規行為)三種情況,評價中應當從定量和定性兩個方面準確判斷違規行為的嚴重程度。
(三)財政、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的效益性情況,包括好、一般、差三種情況,評價中應當突出財政收支平衡、重大決策投資效益和國有資產使用管理情況,準確判斷資金節約、投資效果。
(四)國有資產的採購、管理、使用和處置情況。
(五)所在單位(部門)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和職務消費等情況,對直接分管部門和下屬單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情況,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情況,以及依照憲法、審計法規定分管審計工作情況。
第七條 被審計領導幹部任期內重大經濟決策情況評價,主要包括:
(一)制定重大經濟決策的規範性,包括所在單位重大經濟事項的決策程式,項目資金的籌措、使用和管理,以及效益性。
(二)執行重大經濟決策的有效性,包括所在單位債務的舉借、管理和使用,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重要項目的建設和管理,重要投資項目的建設和管理等活動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
(三)其他重大經濟決策情況。
第八條 對被審計領導幹部任期內所在單位與財政、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評價,主要內容包括:財務管理制度、固定資產管理制度、賬目設定管理、貨幣資金控制、票據領用核銷、費用列支報銷、固定資產及物資採購領用建賬、基建和維修的程式及契約、財務公開、內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性。
第九條 對被審計領導幹部任期內所在單位機構設定、編制使用以及有關規定執行的評價,主要內容包括:機構設定、編制使用、領導職數配備情況。
第十條 對被審計領導幹部任期內個人遵守財經法規和廉潔自律情況評價,主要包括:遵守財經法規、單位財務管理規定和遵守廉政規定的情況。
第十一條 對審計決定執行的評價,主要包括:審計對象及其所在單位執行審計決定、認真整改問題的情況。
第十二條 被審計領導幹部對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列情形應當負有的責任評價,主要包括:直接責任、主管責任、領導責任。
第三章 評價標準
第十三條 對主要經濟指標的評價,遵循下列標準:
(一)貫徹執行國家巨觀經濟政策和經濟任務目標完成情況
1、貫徹執行國家巨觀經濟政策情況。本項基本分10.0分:
得分9.0-10.0分的(含9.0分),即執行率在90%—100%,評價為“執行”等次,結論為“認真貫徹執行巨觀經濟政策”;
得分6.0-9.0分的(含6.0分,不含 9.0分),即執行率在60%-90%且基本要求得到貫徹執行,評價為“基本執行”等次,結論為“基本執行巨觀經濟政策”;
得分6.0分以下的,即執行率在60%以下,評價為“執行不到位”,結論為“執行巨觀經濟政策不到位”。
具體計分方法:
巨觀經濟政策執行率=巨觀政策實際完成結果(或進度)/任務要求;
任務要求為各項經濟政策的工作量、重要程度或者金額確定。
2、經濟任務目標完成情況。本項基本分10.0分:
得分9.0-10.0分的(含9.0分),評價為“良好”等次,結論為“各項經濟任務目標完成良好”;
得分在6.0-9.0分的(含6.0分,不含9.0分),評價為“基本完成”等次,結論為“基本完成各項經濟任務目標”;
得分6.0分以下的,評價為“差”,結論為“沒有完成各項經濟任務目標”。
具體計分內容和標準:
(1)完成上級財政部門下達的任期(或年度)財政收入任務情況。完成100%及以上的認定為“良好”;完成70%-100%之間(含70%,不含100%)的認定為“基本完成”;完成70%以下(不含70%)的認定為“差”。
即:任期(或年度)財政收入完成比率=任期(或年度)財政收入完成實績÷任期(或年度)財政收入計畫×100%。
(2)任期(或年度)與上任期(或年度)的財政收入實績比較結果。增長率高於全縣鎮(場)增長平均值認定為“好”,增長率達到平均值認定為“較好”,增長率低於平均值認定為“差”。
即:財政收入實績增長率=任期(或年度)財政收入÷上任期(或年度)財政收入×100%-100%。
(3)任期內財政預算內外收支平衡情況。經審計核實其任期內財政預算內外收支有節餘的認定為“好”,收支平衡的認定為“較好”,收支赤字的認定為“差”。
(4)根據被審計領導幹部所在鎮(場)的實際,對一般預算收入占地區生產總值比重,利用外資完成率、農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率、任期內有關財政支出指標(如支出增長率、新農村建設投入增長率、社會事業投入增長率、基礎設施投入比率、資產負債率、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等)有選擇地分析和評價。
(5)以任期目標為標準,對實際完成指標結果大於任期目標的,認定為“任期工作任務完成好”;結果等於任期目標的,認定為“任期工作任務完成較好”;結果小於任期目標的,應在分析具體原因的基礎上客觀反映,如是主觀因素所致認定為“任期工作任務完成差”。
(6)根據被審計領導幹部所在部門(單位)的實際,對任期內有關財務指標(如部門預算執行率、支出增長率、資產負債率、資產保值增值率、固定資產增長率、人均開支等)有選擇地分析和評價。
(二)財政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真實性情況。本項基本分10.0分:
得分9.0-10.0分的(含9.0分),評價為“真實”等次,結論為“會計資料真實地反映了單位財政財務收支”;
得分6.0-9.0分的(含6.0分,不含9.0分),評價為“基本真實”等次,結論為“會計資料基本真實地反映了單位財政財務收支”;
得分6.0分以下的,評價為“不真實”等次,結論為“會計資料不能真實反映單位財政財務收支”。
具體計分方法:
真實性得分=真實性比率×該項目基本分
真實性比率=1-不真實率
不真實率=審計查出單位資產負債或收入支出調整數/審計總金額
審計中查出被審計單位私存私放資金或私設“帳外帳”,或不如實提供會計和相關經濟活動資料的,此項不得分,直接認定為“財政財務收支不真實”。
(三)財政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合法性。本項基本分15.0分:
得分13.0-15.0分的(含13.0分)的,評價為“合法”等次,結論為“財政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合法”;
得分9.0-13.0分的(含9.0分,不含13.0分)的,評價為“基本合法”等次,結論為“財政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基本合法”;
得分9.0分以下的,評價為“不合法”等次,結論為“財政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不合法”。
具體計分方法:
合法性得分=合法性比率×該項目基本分
合法性比率=1-違紀率
違紀率=違紀違規問題總額/審計資金總額
審計資金總額=審計資產總額+收入總額
被審計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則一律認定為財政、財務收支嚴重違反財經法規,財政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不合法:
1、違規數額較大,占審計金額的比例在20%以上的;
2、違規金額雖未達到20%以上,但性質嚴重(如存在私設“小金庫”、貪污、私分、嚴重揮霍浪費、侵占國有資產、存在“三亂”行為、挪用民生資金數額較大的、對審計處理處罰決定拒不執行、存在重大違紀案件等)。
(四)財政、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效益性。本項基本分10.0分:
1、年度財政收支平衡,專項資金投入的項目按計畫完成,工程質量優良,項目的經濟、生態、社會效益明顯,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無損失浪費問題,得9.0-10.0分(含9.0分),認定為“財政、財務收支效益好”。
2、年度財政收支赤字率在5%-10%之間,專項資金投入的項目能按計畫完成,工程質量合格,項目的經濟、生態、社會效益一般,國有資產基本保值增值,無重大損失浪費問題,得6.0-9.0分(含6.0分,不含9.0),認定為“財政、財務收支效益一般”。
3、年度財政收支赤字率在10%以上,專項資金投入的項目不能按計畫完成,工程質量不合格,項目的經濟、生態、社會效益未達到預期目的,存在國有資產流失和重大損失浪費問題,得0-6.0分(不含6.0分),認定為“財政、財務收支效益差”。
(五)重大經濟事項決策。本項基本分10.0分:
1、制定重大經濟決策的規範性。本項基本分5.0分:
得分4.5-5.0分的(含4.5分),評價為“規範”等次,結論“重大經濟決策規範”;
得分3.0-4.5分的(含3.0分,不含4.5分),評價為“基本規範”等次,結論“重大經濟決策基本規範”;
得分3.0分以下的,評價為“不規範”等次,結論“重大經濟決策不規範”。
具體計分方法:
本項目實際得分=本項目完成程度(率)×本項目基本分
本項目完成程度=經濟決策執行規範程度×權數
權數按照各項經濟決策的工作量、資金量、重要程度確定。
建立了重大經濟事項決策的規則(或執行上級規定),按照規則確定的各條程式決策。其規範性完成程度的計算:
XX經濟決策規範程度=已執行的條數/應執行的條數
2、執行重大經濟決策的有效性。本項基本分5.0分:
得分4.5-5.0分的(含4.5分),評價為“有效”等次,結論“ 重大經濟決策執行有效”;
得分3.0-4.5分的(含3.0分,不含4.5分),評價為“基本有效”等次,結論“重大經濟決策執行基本有效”;
得分3.0分以下的,評價為“效果較差”等次,結論“重大經濟決策執行效果較差”。
具體計分方法:
本項目實際得分=本項目完成程度(率)×本項目基本分
本項目完成程度=經濟決策事項完成目標的程度/按照其方案規定應完成的程度×權數
權數按照各項經濟決策的工作量、資金量、重要程度確定。
若出現重大損失浪費,本項不得分。
(六)與財政、財務收支有關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制定與執行。本項基本分10.0分:
1、根據被審計領導幹部所在單位的性質,以關鍵控制點為標準,重點對資金的支付、重大經濟事項、國有資產管理等相關制度的設定及內部控制制度情況進行符合性測試。
內控制度完備率達到90%以上,關鍵控制點沒有遺漏,內部控制制度全部有效執行,評價為健全有效(得4.5-5.0分,含4.5分);
內控制度完備率達到60%—90%,關鍵控制點有個別遺漏,內控制度有某個或某個局部沒有嚴格執行,評價為基本健全有效(得3.0-4.5分,含3.0分);
內控制度完備率達到0%—60%,關鍵控制點有40%以上遺漏,內控制度多個未嚴格執行,或沒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評價為不健全(得3.0分以下)。
2、在進行內控制度符合性測試的基礎上,進行實質性測試(每個審計年度一般至少應隨機測試2個月的相關資料)根據測試結果,可信賴程度在90%(含)以上的,評價為有效(得4.5-5.0分,含4.5分);
在60%(含60%)以上90%以下的,評價為基本有效(得3.0-4.5分,含3.0分,不含4.5分);
在60%以下的,評價為無效(得3.0分以下)。
(七)機構設定、編制使用以及有關規定的執行情況。本項基本分5.0分:
被審計領導幹部所在單位未發現超編制調進人員、超規定設定機構、超職數配備領導得5.0分,評價為較好等次。
發現超編制調進人員、超規定設定機構、超職數配備領導等三項問題中任意一項的,得3.5分,評價為較好等次。
存在超編制調進人員、超規定設定機構、超職數配備領導等三項問題的或任意兩項的得0-1.5分,評價為較差等次。
(八)被審計領導幹部遵守廉政規定情況。本項基本分10.0分:
總體原則:在被審計單位提供資料的基礎上,在審計的範圍內進行評價,未進行審計的、不在審計職權範圍內的不評價。
重大經濟決策符合規定,財政財務收支及有關經濟活動合規合法,內控制度健全有效,未發現經濟問題線索,管理不規範問題較少,未出現違反廉潔從政規定案件的,得8.0-10.0分(含8.0分),評價為較好等次。
審計發現執行國家巨觀調控政策和民生政策方面存在偏差和不公,重大經濟事項的決策和執行不符合程式、越權決策,財政財務收支和有關經濟活動手續不全、管理不規範和違規問題較多,內控制度不健全、未有效執行等,雖未發現經濟問題線索,但影響到審計作出肯定結論的,得6.0-8.0分(含6.0分,不含8.0分),評價為一般等次。
發現個人經濟問題線索,出現違反廉政相關規定的,不得分,評價為較差等次。
審計機關工作人員在審計過程中,被審計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及人員不予配合,阻礙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式和限制審計意見,則該條的結論寫為“由於受到……等制約,本次審計對×××同志是否執行廉潔從政規定不作結論”。
凡發現被審計領導幹部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認定為違反廉政的相關規定:
1、用公款報銷或者用本單位的信用卡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2、因私借用公款超出相關制度規定,或者借用公款逾期不還,或者以個人名義存儲公款;
3、違反規定在經濟實體中兼職或兼職取酬,以及從事有償中介活動;
4、索取或接受下屬單位錢物、信用卡及其他支付憑證;
5、在公務活動中接受禮金和各種有價證券;
6、違反規定用公款裝修、購買住房及配備、使用小汽車;
7、擅自將公共設備(包括通訊工具、筆記本電腦等)及其他國家資產占為已有;
8、違反廉政規定的其他行為。
(九)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的評價。本項基本分10.0分:
根據以前年度審計決定執行情況進行評價。
審計結論執行率=審計處理(處罰)決定執行率(審計處理決定已執行到位金額/應執行到位金額)+審計處罰執行率(審計處罰到位金額/應處罰金額)+審計建議落實率(已落實審計建議條數/審計提出的建議條數)。
審計結論執行率在80%-100%的,得8.0-10.0分(含8.0分),認定為執行較好;
審計結論執行率在60%-80%的,得6.0-8.0分(含6.0分,不含8.0分),認定為基本執行;
審計結論執行率在60%以下的,得6.0分以下,認定為執行較差。
第十四條 被審計領導幹部對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的下列行為應當承擔直接責任、主管責任、領導責任。
(一)直接責任,是指被審計領導幹部對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的下列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
1、本人或者與他人共同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單位內部管理規定的;
2、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和單位內部管理規定的;
3、未經民主決策、相關會議討論或者檔案傳簽等規定的程式,直接決定、批准、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並造成國家重大利益重大損失、公共資金或國有資產(資源)嚴重損失浪費、生態環境嚴重破壞以及嚴重損害公共利益等後果的;
4、主持相關會議討論或者以檔案傳簽等其他方式研究,在多數人不同意的情況下,直接決定、批准、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由於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國家利益重大損失、公共資金或國有資產(資源)嚴重損失浪費、生態環境嚴重破壞以及嚴重損害公共利益等後果的;
5、對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制度規定的被審計領導幹部作為第一責任人(負總責)的事項、簽訂的有關目標責任事項或者應當履行的其他重要職責,由於授權(委託)其他領導幹部決策且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國家利益重大損失、公共資金或國有資產(資源)嚴重損失浪費、生態環境嚴重破壞以及嚴重損害公共利益等後果的;
6、其他失職、瀆職或者應當承擔直接責任的。
(二)主管責任,是指領導幹部對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的下列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
1、除直接責任外,領導幹部對其直接分管或者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經濟責任的;
2、除直接責任外,主持相關會議討論或者以檔案傳簽等其他方式研究,並且在多數人同意的情況下,決定、批准、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由於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國家利益損失、公共資金或國有資產(資源)損失浪費、生態環境破壞以及損害公共利益等後果的;
3、疏於監管,致使所管轄地區、分管部門和單位發生重大違紀違法問題或者造成重大損失浪費等後果的;
4、其他應當承擔主管責任的情形。
(三)領導責任,是指除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外,被審計領導幹部對其職責範圍內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經濟責任的其他行為應當承擔的責任。
第四章 量化考核
第十五條 為充分運用審計成果,全面準確、客觀公正地評價被審計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履行情況,提高幹部監督工作的針對性,根據審計評價結果實行量化考核。
第十六條 量化考核由各項經濟指標的完成情況、內部控制制度、財政(財務)收支真實性、財政(財務)收支合法性、財政(財務)收支效益性、重大經濟決策實施效果、機構設定、編制使用及相關規定執行情況、個人遵守廉政紀律、執行審計決定和審計建議情況等方面,其基本分為100分。每個單項指標設定為四個檔次,超過該檔次標準部分,利用功效函式進行調整,計算調整分(單項指標得分=本檔基本分+調整分;調整分={[實際值-本檔基本值]/[上檔標準值-本檔標準值]×[上檔基礎分-本檔基礎分]})。
第十七條 量化考核分為四個檔次(見附表),即總分90分及以上為“很好地履行經濟責任”;總分80-90分(含80分,不含90分)之間為“較好地履行經濟責任”;總分60-80分(含60分,不含80分)之間為“基本履行經濟責任”;總分在60分以下的為“履行經濟責任較差”。
第十八條 審計查明被審計單位存在下列問題之一的,即使定量評價在60分以上,總體評價直接確定為"較差"等次。
(一)私設帳外帳或“小金庫”的;
(二)財會人員嚴重失職,帳目混亂的;
第五章 結果運用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是指紀檢、監察、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審計等單位(部門),在幹部選拔任用、表彰獎勵、目標考核、監督管理等工作中或在作出組織處理、經濟處罰、紀律處分、立案偵查等決定時,將審計結果作為重要依據之一。
第二十條 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根據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和總體評價等次及分項評價中的突出問題,區別情況予以運用。
(一)紀檢監察機關將評價結果納入年終黨風廉政建設考核內容。明確規定:審計綜合評價達不到較好以上等次的,黨風廉政建設考核不能評為優秀等次;將審計發現的突出問題,列入領導幹部廉政談話內容。履行經濟責任審計評價表隨同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一併存入領導幹部廉政檔案。
(二)組織部門將評價結果作為幹部選拔任用的依據。對綜合評價達到優秀等次的可以優先提拔使用,較差等次暫緩提拔使用,審計結果報告以及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存入幹部個人檔案。
(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在職責範圍內,辦理被審計領導幹部和有關人員的考核、任免、獎懲等相關事宜;對審計結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及時進行研究,並將其作為採取有關措施、完善有關制度規定的參考依據。
(四)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在對國有資產管理監督、國有企業改革和國有資產處置過程中,應有效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及時將審計結果運用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反饋審計機關。
(五)有關主管部門要在職責範圍內,對審計移送的違法違規問題依法依規作出處理處罰;督促有關部門、單位落實審計決定和整改要求,在對相關行業、單位管理和監督中有效運用審計結果;對審計結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及時進行研究,並將其作為採取有關措施、完善有關制度規定的參考依據;
(六)綜合評價達到“很好”以上等次,由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給予通報表揚;綜合評價被確定為“較好”、“基本”、“較差”等次,具有問責情形的,根據《湖北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問責暫行辦法》的規定予以問責。被確定為“較好”等次,具有問責情形的,責令作出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談話;被確定為“基本”等次,具有問責情形的,責令給予誡勉談話、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被確定為“較差”等次,責令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
第二十一條 縣審計局應及時向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提交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和審計評價結果,同時抄送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對審計中發現的帶有普遍性、傾向性和苗頭性問題,應向縣委、縣政府提交審計情況專報,並提出審計整改建議。
第二十二條 紀檢、監察、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審計等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應加強溝通、配合,明確責任,履職盡責,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應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三條 被審計領導幹部所在單位的黨委(黨組)應在黨政領導班子內通報審計結果,研究加強或改進工作的意見、措施,制定完善相關制度。對審計機關依法作出的處理、處罰決定,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執行完畢,並將執行情況書面報告審計機關。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縣紀委、縣委組織部、縣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二0一五年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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