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總商會莆田商會章程

《無錫市總商會莆田商會章程》是2011年12月20日無錫市總商會莆田商會會員大會表決通過的規章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無錫市總商會莆田商會章程
  • 宗旨: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
  • 業務範圍:服務會員、宣傳政策
  •  會 員:擁護本會章程
無錫市總商會莆田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團體名稱為:無錫市總商會莆田商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是由在無錫 (包括江陰市、宜興市)莆田籍不同生產經營方式的企業自願組成,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科學發展觀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指導方計,是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必須堅持和貫徹的重大戰略思想。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有利於商會工作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有利於堅持以服務經濟建設為中心,有利於加強莆籍企業與無錫各界的聯繫,為振興兩地經濟做出更大的貢獻。
第四條:本會接受無錫市工商業聯合會(總商會)、無錫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辦公地址為:無錫市錫山區錫州花園酒店一號別墅。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1、本會以“服務會員、宣傳政策、協調關係、發展經濟並協助當地各級政府作好綜合治理工作”為主要職責。
2、為會員提供經濟信息、貿易機會、資金融通、財務管理、法律政策諮詢、專業人才培訓及舉辦訂貨會、展銷會活動,提高會員知名度,推動企業外向型經濟的發展。
3、組織會員參加和舉辦各種形式的聯誼會、懇談會、協商會;促進會員之間、會員與當地政府之間友好往來;表彰為無錫文化建設作出貢獻的先進會員。
4、貫徹和宣傳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團結、幫助、引導、教育會員要敬業、守法,提高會員素質。
5、與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取得聯繫和溝通,反映會員的意見。願望、要求和建議,依法保護會員的正當經營活動,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6、協調會員之間、行業之間、地區之間的關係,為在錫莆籍企業家及各界人士聯手為企業聯合經商積極穿針引線、牽線搭橋,促進兩地的經濟技術和貿易的合作與發展。
7、接受地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承辦經營方面有關事宜,並協助政府搞好行業管理。
8、鼓勵會員投身光彩事業,參與各項公益活動。為會員提供必要的關心與幫助。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凡在無錫工商部門核准註冊登記的福建莆田籍人士創辦的工商企業,經營穩定。信譽較好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2、擁護本會章程;
3、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4、無論從事哪種行業,無論企業大小都要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法制觀念;
5、能主動熱心為本會奉獻。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常務副會長會討論通過;
3、辦理入會登記手續;
4、由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力: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3、享有本會提供的各種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6、享有本會編輯的報刊、信息等資料;
7、提請本會為其維護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和決定;
2、維護本會聲譽和合法權益;
3、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4、按期按規定交納會費;
5、參加本會活動,向本會提供企業有關情況和資料;
6、其他應盡的合理義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須知:
1、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2、會員在一年之內不交納本年度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違反國家法令、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視情節輕重,由理事會討論決定給予批評、教育、警告直至取消會員資格。觸犯刑律者由法務部門處理,同時,不論其在會內任何職務,一律予以除名。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常務副會長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事宜;
5、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副會長會表決通過,報市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並經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長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常務副會長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常務副會長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會長1人、監事長1人、常務副會長15人、秘書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理事若干人,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6、決定商會內部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
7、決定各內部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常務副會長會須有2/3以上常務副會長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副會長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常務副會長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
第二十一條:監事會是商會的監督機構,監事長應由常務副會長之外堅持原則、辦事公正、懂法懂財務的人擔任 ,任期與常務副會長任期相同 ,每屆5年,期滿可連任,最多不超過二屆。
第二十二條:監事長列席會長辦公會議及常務副會長會,向常務副會長會提出質詢和建議,有權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財務、遵守法規的情況。
第二十三條: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兼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末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
7、熱心於本會工作。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常務副會長會表決通過,市政府合作交流辦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市政府合作交流辦審查,並經市社團管理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需報市政府合作交流辦審查並經市社團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常務副會長會、會長辦公會議;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副會長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工作事務。
第四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4、利息;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市社團管理局和市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 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副會長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市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審查同意,並報市社團管理局核准後生效。
第六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副會長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市政府合作交流辦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市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市社團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市政府合作交流辦公室和市社團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宜。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二零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常務副會長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管理局核准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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