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工商業聯合會莆田商會章程

《日照市工商業聯合會莆田商會章程》是2011年1月12日日照市工商業聯合會莆田商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生效的規章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日照市工商業聯合會莆田商會章程
  • 分類:地方章程
  • 時間:2011年1月12日
  • 地點:福建莆田
2011年1月15日上午,日照市工商業聯合會莆田商會成立,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梁雲愛為商會揭牌。
福建莆田,是著名的僑鄉,莆田人善於經商。目前在日照從事商業經營的莆田人已超過一萬,主要從事鋼材木材加工貿易、物流運輸等行業,年經營額合計超過50億元。商會的成立不僅為身在日照的莆田商人建立起聯絡鄉情的平台,也將努力推動兩地間的經貿合作與交流備棕埋。
日照市工商業聯合會莆田商會章程
(日照市工商業聯合會莆田商會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2011年1月12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日照市工商業聯合會莆田商會
第二條 本會性質:日照市工商業聯合會莆田商辯舉海危會是由在日照的莆田籍工商界人士組成的,以經濟貿易合作、企業文化交流為主題,以鄉情、親情、友情為紐帶,以促進日照、莆田兩地經濟發展為目的閥拘邀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繼續解放思想,改革創新,開拓進取,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構建和諧社會,推動日照經濟的健康、穩定發展。
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日照市工商業聯合會的領導、管理和監督,接受莆田市工商業聯合會的指導。
第五條 會址所在地:日照市嵐山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商會職責
(一) 構建聯繫平台。定期舉辦活動,通過座談會、聯誼會討回、培訓會、懇親會等多種形式,為會員提供相互交流溝通的機會;加強開發建設和投資經營經驗的交流,優勢互補,增進友誼,提高會員企業素質;促進會員企業的合作與發展。
(二) 建立溝通渠道。通過商會保持與日照、莆田兩市及相關單位的聯繫,引導會員積極參與日照、莆田的經濟建設,促進兩地經貿往來,推動兩地經濟共同發展。
(三) 協調各方關係。加強與日照各級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建立良好關係,為會員在生活、工作、學習等方面提供幫助和雅煉夜兆方便。
(四) 開拓交流渠道。組織會員舉辦或參加各種展銷會、交易會和招商會;在國內外考察市場動態,收集科技信息,為會員企業對外拓展業務,尋找項目開發商機,提供信息的諮詢和幫助。
(五) 提供法律服務。協助有關部門對本地會員企業進行遵紀守法、安全生產、守法經營等方面的教育;代表並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和建議;協調會員間的關係,調解會員間的經濟糾紛,為會員提供法律諮詢與幫助;為會員提供有關合法證明。
(六) 及時傳遞信息。努力辦好商會的信息刊物《日照莆商》,及時傳遞會員企業和家鄉發展的各種信息和動態,為加強日照、莆田兩地的發展交流搭建橋樑。
(七) 保障健康與服務生活。為保障會員的身體健康,定期為會員安排免費體檢;組織會員外出旅遊觀光考察,豐富會員的精神文化生活,為企業的發展注入新的活力。
(八) 組織年終評比。每年評選出優秀會員、優秀企業會員、優秀個人會員;評選出文明商戶、先進團體與先進個人,並給予表彰。
第三戶櫃埋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商會主要由團體會員、企業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 完整正確的填寫《日照市工商業聯合會莆田商會會員登記表》,並向商會理事會提出正式的入會申請;
(二) 經過商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商會理事會對符合入會條件的申請者發放會員證書。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以下人員、企業、團體組織等可以向本商會提出入會申請:
1.在日照正霸棵式註冊登記的莆田籍實體企業(秘書長外聘);
2.來日照投資、生產、經營和服務的閩莆籍客商、舉院重技術人員,經濟、理論和法律等工作者及相關人員;
3.在閩莆生活及工作過,對閩莆具有故鄉情的團體、企業實體及個人;
4.閩莆籍的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在閩莆或日照有正式註冊登記的實體企業及個人。
(二) 能夠積極擁護本商會章程的;
(三) 遵紀守法,誠信經營,依法納稅,業績良好,有一定經濟實力和良好信譽的;
(四) 有加入本商會意願,並願意為商會的發展積極建言獻策的;
(五) 熱心閩魯兩地政治、經濟和文化教育等事業的發展與進步的。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
(一) 享有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以及對本商會工作的監督權;
(二) 參加商會舉辦的各種會議和活動;
(三) 有請求商會維護其合法權益的權利;
(四) 有獲得和享受本商會提供的各項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 享有向本商會反應要求和建議以及對本商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六) 有獲得本商會會刊和信息簡報以及在會刊上刊登宣傳內容或優先優惠刊登廣告的權利;
(七) 有優先優惠參加商會舉辦的研討會、博覽會、業務交流、培訓進修、考察及各種商業活動的權利;
(八) 有通過本商會共享國內外信息資源的權利;
(九)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一) 有遵守本商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的義務;
(二) 有維護本商會聲譽與合法權益的義務;
(三) 有積極參加活動,積極如實反應問題的義務;
(四) 有關心本商會建設,積極承辦委託事務的義務;
(五) 有按期繳納會費的義務;
(六) 履行符合本商會章程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不按規定繳納會費的,本商會將視為其自動退會,並不再享有會員的權利。
第十三條 對於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商會理事會表決通過,對於該會員予以除名的處分,並且在三年內將不再批准其加入本商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理事及其他領導機構的領導人的產生,是依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經充分醞釀協商後,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職權
(一) 制定和修改本商會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
(三) 審議本商會工作報告;
(四) 決定本商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參加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半數以上與會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確需臨時召開的,由理事會討論決定。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成員由大會主席團提名,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產生。理事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會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
第十九條 理事會主要職權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聽取和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三) 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四)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向其報告工作;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 制定商會內部管理制度;
(七)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
(八) 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用;
(九) 制定商會工作計畫;
(十) 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決定本商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會議,其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與會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召開理事會議需要提前5個工作日上報日照市工商業聯合會,日照市工商業聯合會派人參加會議。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以下職權
(一) 執行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負責本商會領導工作;
(三) 制定本商會近期工作計畫;
(四) 提名商會各級組織機構候選人;
(五) 聘用副秘書長和下設機構負責人;
(六) 聘用本商會顧問和名譽會長。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會議,其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與會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一季度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臨時召開會議進行議事。
第二十五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良好;
(二) 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力;
(三) 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
(四)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最長延期一年,可以提前換屆,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會長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報日照市工商業聯合會備案後行使會長職權。
第二十八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議;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簽署本商會的有關重要檔案;
(四) 協商領導辦公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五) 提名秘書長及各辦公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六)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經費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資產為共有財產,必須用以促進有利於本商會宗旨實現的各項事業。本商會資產依照國家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有關規定及本商會章程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條 商會經費來源
商會經費主要從以下幾方面進行籌集:
(一) 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 企業單位和個人自願贊助、捐贈;
(三) 利息;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商會經費用途
(一) 本章程規定的,用於本商會開展各項活動所需開支;
(二) 本商會辦公經費、專職人員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 經理事會批准的其他開支。
第三十二條 嚴格按照國家財務制度及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會計人員必須具備會計專業資質,會計不得兼任出納,實行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崗位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請交接手續。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財務收支情況,接受會員的監督和有關部門的審計。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章程、名稱、法定代表人等的重大變更,由理事會提出變更報告,報日照市工商業聯合會審核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三十四條 涉及登記證書等其他登記內容的一般性變更,由理事會審議決定;
第三十五條 向日照市工商業聯合會申報,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 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三十七條 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方案,確定善後工作人選,在日照市工商業聯合會及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工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在日照市工商業聯合會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日照市工商業聯合會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未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與委託,任何會員不得以本商會名義進行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於2011年1月12日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生效。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日照市工商業聯合會核准之日起生效。
日照市工商業聯合會莆田商會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第七條 本商會主要由團體會員、企業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 完整正確的填寫《日照市工商業聯合會莆田商會會員登記表》,並向商會理事會提出正式的入會申請;
(二) 經過商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商會理事會對符合入會條件的申請者發放會員證書。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以下人員、企業、團體組織等可以向本商會提出入會申請:
1.在日照正式註冊登記的莆田籍實體企業(秘書長外聘);
2.來日照投資、生產、經營和服務的閩莆籍客商、技術人員,經濟、理論和法律等工作者及相關人員;
3.在閩莆生活及工作過,對閩莆具有故鄉情的團體、企業實體及個人;
4.閩莆籍的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在閩莆或日照有正式註冊登記的實體企業及個人。
(二) 能夠積極擁護本商會章程的;
(三) 遵紀守法,誠信經營,依法納稅,業績良好,有一定經濟實力和良好信譽的;
(四) 有加入本商會意願,並願意為商會的發展積極建言獻策的;
(五) 熱心閩魯兩地政治、經濟和文化教育等事業的發展與進步的。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
(一) 享有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以及對本商會工作的監督權;
(二) 參加商會舉辦的各種會議和活動;
(三) 有請求商會維護其合法權益的權利;
(四) 有獲得和享受本商會提供的各項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 享有向本商會反應要求和建議以及對本商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
(六) 有獲得本商會會刊和信息簡報以及在會刊上刊登宣傳內容或優先優惠刊登廣告的權利;
(七) 有優先優惠參加商會舉辦的研討會、博覽會、業務交流、培訓進修、考察及各種商業活動的權利;
(八) 有通過本商會共享國內外信息資源的權利;
(九)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一) 有遵守本商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的義務;
(二) 有維護本商會聲譽與合法權益的義務;
(三) 有積極參加活動,積極如實反應問題的義務;
(四) 有關心本商會建設,積極承辦委託事務的義務;
(五) 有按期繳納會費的義務;
(六) 履行符合本商會章程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不按規定繳納會費的,本商會將視為其自動退會,並不再享有會員的權利。
第十三條 對於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商會理事會表決通過,對於該會員予以除名的處分,並且在三年內將不再批准其加入本商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理事及其他領導機構的領導人的產生,是依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經充分醞釀協商後,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職權
(一) 制定和修改本商會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
(三) 審議本商會工作報告;
(四) 決定本商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參加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半數以上與會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確需臨時召開的,由理事會討論決定。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成員由大會主席團提名,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產生。理事會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會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
第十九條 理事會主要職權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聽取和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三) 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四)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向其報告工作;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 制定商會內部管理制度;
(七)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和分支機構;
(八) 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用;
(九) 制定商會工作計畫;
(十) 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決定本商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會議,其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與會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召開理事會議需要提前5個工作日上報日照市工商業聯合會,日照市工商業聯合會派人參加會議。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以下職權
(一) 執行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負責本商會領導工作;
(三) 制定本商會近期工作計畫;
(四) 提名商會各級組織機構候選人;
(五) 聘用副秘書長和下設機構負責人;
(六) 聘用本商會顧問和名譽會長。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會議,其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與會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一季度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臨時召開會議進行議事。
第二十五條 會長、常務副會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良好;
(二) 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力;
(三) 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
(四)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最長延期一年,可以提前換屆,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會長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報日照市工商業聯合會備案後行使會長職權。
第二十八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議;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簽署本商會的有關重要檔案;
(四) 協商領導辦公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五) 提名秘書長及各辦公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六)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經費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資產為共有財產,必須用以促進有利於本商會宗旨實現的各項事業。本商會資產依照國家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有關規定及本商會章程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條 商會經費來源
商會經費主要從以下幾方面進行籌集:
(一) 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 企業單位和個人自願贊助、捐贈;
(三) 利息;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商會經費用途
(一) 本章程規定的,用於本商會開展各項活動所需開支;
(二) 本商會辦公經費、專職人員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三) 經理事會批准的其他開支。
第三十二條 嚴格按照國家財務制度及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財務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會計人員必須具備會計專業資質,會計不得兼任出納,實行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崗位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請交接手續。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財務收支情況,接受會員的監督和有關部門的審計。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章程、名稱、法定代表人等的重大變更,由理事會提出變更報告,報日照市工商業聯合會審核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三十四條 涉及登記證書等其他登記內容的一般性變更,由理事會審議決定;
第三十五條 向日照市工商業聯合會申報,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六條 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三十七條 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方案,確定善後工作人選,在日照市工商業聯合會及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工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在日照市工商業聯合會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日照市工商業聯合會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未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與委託,任何會員不得以本商會名義進行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於2011年1月12日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生效。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自日照市工商業聯合會核准之日起生效。
日照市工商業聯合會莆田商會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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