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獅市莆田商會於2010年12月26日在建明國際酒店成立,並召開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陳文豹先生當選首屆會長。商會的成立,標誌著一個新的起點,一個新的機遇。我們以“團結、創新、發展、共贏”為理念,集商會之力,為行業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莆田,石獅兩地的經濟繁榮,社會和諧作出新的貢獻。
截至到2015年1月,已有400多家企業加入商會,是目前莆田在全國縣級市最多會員的異地商會,主要從事服裝、面料輔料、物流、醫療、五金、餐飲、縫紉設備、商場,茶業等多個行業,解決就業人員5萬多人。
目前商會租用近600m場所作會址,配備專職工作人員,設立副會長以上輪值制度,添置桌球、檯球,投影機等設備,為廣大會員提供話鄉誼、結友情、謀發展、思創業和娛樂活動的平台。商會已成為會員的“和諧之家”、“幸福之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石獅市莆田商會章程
- 屬性:章程
- 對象:莆田商會
- 地點:石獅市
商會介紹,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
商會介紹
莆商精神,閃耀石獅。改革開放以來,伴隨著石獅市的崛起,一大批莆籍商人湧向石獅辦廠、經商謀發展。憑藉著頑強拼搏和艱苦創業的精神,紮根石獅,把企業做強做大,為石獅的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巨大貢獻。截至到目前為止,已有431家企業加入商會,是目前莆田在全國縣級市最多會員的異地商會,主要從事服裝、面料輔料、物流、醫療、五金、餐飲、縫紉設備、商場,茶業等多個行業,解決就業人員5萬多人。
石獅市莆田商會於2010年12月26日在建明國際酒店成立,並召開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陳文豹先生當選首屆會長。商會的成立,標誌著一個新的起點,一個新的機遇。我們以“團結、創新、發展、共贏”為理念,集商會之力,為行業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莆田,石獅兩地的經濟繁榮,社會和諧作出新的貢獻。
目前商會租用近600m場所作會址,配備專職工作人員,設立副會長以上輪值制度,添置桌球、檯球,投影機等設備,為廣大會員提供話鄉誼、結友情、謀發展、思創業和娛樂活動的平台。商會已成為會員的“和諧之家”、“幸福之家”。
石獅市莆田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名稱:石獅市莆田商會SHISHIPUTIANCHAMBEROFCOMMERCE(以下簡稱本商會)。
第二條本商會是由石獅市莆田籍從事生產、經營、管理及專業設計等企業單位的法人和民營企業家自願組成的聯合性、地市性、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
第三條本商會的宗旨是維護黨的領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整合資源,服務會員;立足石獅,反哺家鄉,聯接莆獅,共建海西。加強在獅莆籍企業間的交流與合作,開展與其他各省(市、區)及國際組織的經濟技術聯絡與合作。團結、聯繫、引導廣大會員企業合法經營,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幫助、扶持中小企業開展業務,促進企業做強做大,為莆田與石獅兩地經濟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條本商會登記管理單位是石獅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是石獅市工商聯,同時接受莆田市工商聯的監督與指導。
第五條本商會的地址:石獅市八七路達獅雄大廈B座5層B房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本會堅持以“團結、創新、發展、共羸”為目標,引導會員積極參與石獅和莆田兩地的經濟建設,促進兩地經貿合作往來,發揮政府和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及時向政府反映會員意見或建議,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協調會員關係;
(二)組織會員學習貫徹黨的方針政策,學習法律、法規及行業規則。及時向會員宣傳新政策、新規定。加強莆田、石獅兩地政府與會員的溝通,幫助會員拓展經營方式,鼓勵、扶持中小企業發展,促進企業做強做大;
(三)加強會員間經貿信息的溝通交流,組織會員舉辦和參與各種國外展銷會、洽談會、招商會,幫助會員企業開拓國外市場;
(四)為會員提供工商專業培訓、講座,提高會員企業經營管理水平;
(五)幫助會員協調好工商、稅務、公安、教育等有關部門關係,解決會員的子女就學、就業、生活方面的實際問題,為會員排憂解難;
(六)加強與國內外兄弟商會行業協會的信息溝通。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本商會的會員是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商會;
(三)在石獅市的莆田地區籍企業法人,民營企業家和個體經商者。
第九條會員入商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供單位營業執照並填寫單位概況表(個人會員提供身份證及個人簡歷);
(三)由理事會討論通過,並繳納規定會費;
(四)會員會費的繳納、使用方式,由理事會決定;
(五)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關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出席會員大會,參加本商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享受本商會提供的各種服務以及項目開發的優先權;
(四)要求本商會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幫助解決困難問題;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商會章程,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商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如果會員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嚴重損害本商會集體利益和政府聲譽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人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有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時間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議決;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聘任;
(八)領導本商會各機構展開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定;
(十)決定顧問的聘請;
(十一)審議本商會重大的投資發展計畫;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的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商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任期4年,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管理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商會會長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如特殊情況須由常務副會長、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管理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本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的重要檔案;
(四)負責本會的財務收支管理;享有會長的其他權利;
(五)全面負責本會的工作,對本會工作享有最後的決策權。
第二十九條本商會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監事會,領導和組織監事會成員積極履職;
(二)列席會長辦公會,參與本會重大事項研究決策;
(三)督促會員(代表)大會及本會重大決議的貫徹落實;
(四)審核本會經費按規定開支;
(五)提名副監事長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第三十條:本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定,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並將每年財務收支情況向會員代表大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會長(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機關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商會聘請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的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以及止後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三條本商會終止協定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本商會終止前,須業務主管機關組成財務審計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理期間,不展開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記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商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經2010年12月26日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報送社團登記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