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福建莆田商會

北京福建莆田商會

莆田市北京商會於1998年10月28日在北京成立。據不完全統計,目前莆田在京經商務工近16萬人,註冊企業2千多家,其中300萬元以上的企業1000多家,年創產值3000多億元,涉及地產、木材、鋼材、家俱、陶瓷、醫療、石油、建材市場、珠寶首飾、建築裝飾、手機通訊、餐飲娛樂等20多個行業。開辦的建材、鋼材、木材等大中小型市場達100多個,在北京市場上所占的份額在70%以上,其中木材約95%,建立的大小醫院幾十家,手機連鎖專賣店、珠寶店一百多家,為京莆兩地的經濟發展、社會和諧作出了積極的貢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福建莆田商會
  • 地點:北京
  • 成立時間:1998年10月28日
  • 註冊企業:2千多家
商會宗旨,商會榮譽,商會章程,

商會宗旨

服務會員、團結鄉親、創建莆商品牌、打造百年商會。

商會榮譽

2003年10月,商會被中共莆田市委統戰部、市工商聯評為“優秀商會”
2008年2月,商會被中共莆田市委、市政府評為“2007年度經濟工作先進單位”
2009年10月,被北京福建企業總商會授予“優秀商會”榮譽稱號
2010年9月,被莆田市委統戰部和工商聯授予“2009—2010年度莆田市工商聯繫統先進商會”榮譽稱號
2011年1月6日,莆田市北京商會工藝美術分會在京成立。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莆田市北京商會,與北京福建企業總商會莆田商會為一套機構,英文名為:Putian City In Beijing
Entrepreneurs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條 本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在京莆田籍非公有制經濟及相關人士組成的人民團體和商會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繫在京莆田
籍非公有制經濟及相關人士的橋樑紐帶,是政府管理在京莆田籍非公有制經濟及相關人士的助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
體管理辦公室核准註冊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團結、合作、服務、發展”,即團結全體會員,使之互通信息、互通有無、資源共享、交流合作;充分
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引導會員遵紀守法,誠信經營,參與社會公益和光彩事業;努力提高會員素質、企業經營管理
水平和社會競爭力;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竭盡全力為會員提供各項服務;促進會員企業發展。
第四條 本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遵守北京市地方各項規定,促進京莆兩地經濟發展和社會
進步。
第五條 本會接受中共莆田市委統戰部、莆田市工商聯和北京福建企業總商會的領導、指導和協調,接受北京市社團管理辦
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六條 本會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按照核准登記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發展、自成實體的道路,把商會建成有莆田特色
的社會團體。商會領導層名單應報中共莆田市委統戰部、莆田市工商聯和北京福建企業總商會備案。
第七條 本會註冊資金為人民幣100萬元。
第二章 職能與任務
第八條 密切與會員的聯繫,了解會員經營情況,幫助會員排憂解難。暢通反映意見建議的渠道,做好在京莆田籍非公有制經
濟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薦工作。
物的權利;享有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符合本會章程闡明的其他權利。
2.會員義務
遵守本會章程的義務;執行本會決議的義務;承辦本會委託事務的義務;維護本會聲譽的義務;按時繳納會費的義務;向本會
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信息的義務;符合本會章程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商會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 制定、修改商會章程,監督商會章程的實施;
2. 制定、修改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相關規則並監督其實施;
3. 審議批准理事會的報告;
4. 審議批准監事會的報告;
5. 選舉、罷免理事、監事;
6. 討論決定商會的工作方針;
7. 討論決定商會的工作任務;
8.審議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的由會員代表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會員代表大會分為固定會議和臨時會議。固定會議每年舉行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月內舉行臨時代表大會:
1. 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時;
2. 監事會提議舉行時;
3. 十分之一以上代表書面提議時。
代表行使表決權,每一名代表享有一票表決權。代表大會作出決議,由出席會議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過。代表
大會作出制定或修改章程的決議,須經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選舉和罷免理事的辦法由常務會長辦公會
或會長辦公會另行規定。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半數以上代表參加為有效會議,參加會議半數以上代表表決通過方為有效決議。
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由會長主持或由會長指定的常務副會長主持。商會舉行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將
會議審議的事項提前通知各代表。臨時代表大會不得對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從個人會員中選舉或推舉產生。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或推舉辦法由常務會長辦公會或會長辦公會制定。根據需要,商會可以推舉特邀代表參加
會員代表大會,特邀代表的權利和義務與經選舉產生的代表一致。特邀代表推舉辦法由常務會長辦公會或會長辦
公會|制定。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實行常任制,每五年換屆一次,特殊情況經上報審批可以提前或延遲進行。
代表應當出席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並行使下列職權:
1.在代表大會上行使審議權、表決權、提案權、提議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定期聯繫會員,反映會員呼聲,維護會員權益;
3.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 商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 召集會員代表大會,並向大會報告工作;
2. 決定召開臨時代表大會;
3.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4. 聽取會長辦公會的工作報告;
5、選舉常務理事、秘書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會長;
6、討論決定其他認為屬於重大事項的事宜。
第二十一條 商會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從代表中選舉產生,理事任期五年,可連選任。
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增補理事,由常務會長辦公會或會長辦公會決定。
理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義務,維護商會利益,接受代表對其履行職責
的合理督促和建議。
理事未能履行職責的,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提議,由會員代表大會決定罷免。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經會長辦公會議或常務會長辦公會議決定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經會長辦公會議決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以舉行理事會臨時會議。
理事會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指定的商會一名常務副會長召集和
主持。
理事會須有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情況特殊的,可
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理事會應當聽取監事會對理事會工作的意見和建議,自覺接受監事會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 會長辦公會議為理事會的常設機構,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 決定設定商會團體會員單位、駐外機構、專業委員會及執行機構的工作部門;
2. 決定提前或延期舉行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
3. 決定舉行理事會臨時會議;
4. 決定對會員的獎勵或處分;
5. 討論決定理事會授權決定的其他事項;
6. 研究增補理事會成員;
7. 研究決定商會年度工作計畫、中長期戰略發展規劃;
8. 研究決定商會會費收取標準。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從理事中選舉秘書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若干人,組成會長辦公會。會長辦公會每半年至少舉
行一次會議。必要時,經會長決定或三分之一以上副會長、常務副會長提議,可以舉行會長辦公會臨時會
議。
會長召集並主持會長辦公會議。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的常務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會長辦公會須有半數以上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二分之一以上副會長、常務副
會長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長辦公會閉會期間,由常務會長辦公會議領導商會日常工作。常務會長辦公會議由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
秘書長組成,由會長或由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召集。根據需要,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榮譽副會長、名
譽會長、副會長、顧問、監事長、執行秘書長可以列席常務會長辦公會議。
常務會長辦公會議須有一半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成員半數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常務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召集,每季度舉行一次。
常務會長辦公會議的職權是:
1.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2. 研究、討論、部署商會重大工作事項;
3.研究增補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常務副會長;推舉永遠榮譽會長、榮譽會長、榮譽副會長;聘請名譽
會長、顧問;任免執行秘書長、副秘書長。
4.檢查年度工作計畫的執行情況;
5.決定對違紀會員和不履行職責的理事、常務理事和副會長的處理.
6、研究決定年度會費預算計畫。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會長、監事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會長應從上屆常務會長辦公會成員中提名選舉產生,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會員代表大會;
2.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長辦公會、常務會長辦公會;
3. 督促和檢查理事會、會長辦公會、常務會長辦公會決議的執行;
4. 簽署商會重要檔案;
5. 行使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會長任期滿一屆卸任後,是本會下屆理事會榮譽會長;
會長任期滿兩屆或至少任職滿8年,是本會永遠榮譽會長。
第二十六條 商會設立執行機構,具體負責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常務會長辦公會議的各項決議、決
定,承擔商會的日常工作。
執行機構設秘書長1人、執行秘書長(專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秘書長(執行秘書長)履行下列職責:
1. 主持執行機構日常工作;
2. 組織實施理事會、會長辦公會、常務會長辦公會的各項決議;
3. 擬定執行機構部門設定方案;
4. 制定、實施執行機構內部各項規章制度;
5. 提請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聘任或解聘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完成理事會、會長辦公會、常務會長辦公會
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
監事會由若干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
三、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會的日常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和財務的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會資產只能用以促進有利於本會宗旨實現的各項事業。本會資產依照國家和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有關規定
及本會章程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
1、會員交納的年會費;
2、捐贈;
3、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4、利息;
5、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經費支出範圍:
(一)辦公費(含辦公用品購置費、文印費、書報費、郵電費、電話費和商會會刊簡報設計、印刷費等);
(二)差旅費;
(三)辦公場地租賃費、水電費;
(四)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補貼及福利費;
(五)會務費(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會長辦公會、常務會長辦公會,以及商會名義召開的其他會議
費用)
(六)商會的外事活動經費;
(七)商會舉辦為會員服務的各項活動支出;
(八)與商會有關的其它正常開支。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費實行年費制,由會長辦公會或常務會長辦公會根據本章程規定與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會費交納標準及
交納辦法。
第三十二條 經費的管理
收繳的會費在銀行設立賬戶,指定專人負責管理經費收支;經費開支實行會長“一支筆”審批制;嚴格執行國家財會規定,
建立健全財會制度,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財務收支情況,接受全體會員、監事會和有關部門
的審計和監督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的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
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開展活動或服務獲得的收入,百分之七十用於發展符合本會宗旨的事業,百分之三十用於本會的日常管理。
事業費和管理費分別建帳。
第三十六條 本會聘用工作人員的工資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企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七條 變更程式
一、本會章程、名稱、法定代表人、業務主管部門等重大變更,由會長辦公會提出變更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二、涉及登記證書其他登記內容的一般性變更,由常務會長辦公會議審議決定。
三、向原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申報,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三十八條 終止程式
一、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二、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方案,確定善後工作人選,成立清算組織,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善後處理工作。清算期間,不開
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三、向原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主管機關申報,依法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四、本會終止清算後剩餘資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
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由中共莆田市委統戰部、莆田市工商聯審查同意、核定批准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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