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莆田商會

2011年11月,由安徽省莆商投資有限公司等十一家在合肥投資興業的莆田籍人士,發起創辦的合肥市莆田商會。經合肥市工商聯、合肥市民政局批准,2012年3月16日,商會召開了第一屆會員大會,宣告正式成立,會後完成註冊登記,取得社團法人資質。商會的主管部門是合肥市工商聯,註冊登記單位是合肥市民政局。現有企業會員121家,會員分布在市場管理、建材、鋼材、酒業、酒店、園林、珠寶、醫療衛生、房地產等領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合肥市莆田商會
  • 成立時間:2011年11月
  • 發起者:安徽省莆商投資有限公司
  • 地點:合肥市
  • 企業會員:121家
簡介,章程,

簡介

莆田人素有“勇闖天下、志在四方,吃苦耐勞、自強不息,戀祖愛鄉、報效桑梓”的莆商精神,歷經艱辛創業,隨著合肥跨越式發展和區域性特大城市建設的推進,莆商在合肥打拚出一番驕人業績。成立商會的目的,是團結、凝聚在合肥的莆田商人,打造交流溝通、資源共享、抱團發展的合作平台。發揮連線企業與企業、企業與政府、企業與社會對接合作、共謀發展的橋樑和紐帶作用。同時,積極為家鄉發展出謀獻策,踴躍支持家鄉建設,助力合肥、莆田跨越發展。

商會成立以來,已與多家金融機構、酒店服務機構簽訂了合作條約,建立了戰略合作夥伴關係。其中有:中國工商銀行安徽省分行營業部、中國民生銀行合肥分行、華夏銀行合肥分行、興業銀行合肥分行、安徽世紀金源大飯店、合肥萬達威斯汀酒店、福建延壽山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莆田三正半山溫泉酒店等,旨在搭建更加廣闊的對接平台,為會員企業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
商會的理念:凝聚鄉情,團結互助,資源共享,合贏天下。
應運而生的合肥莆田商會將聚海之力。凝聚人心,凝聚智慧。只要我們和衷共濟,博採眾長,傳承和弘揚莆商精神,體現莆仙文化所獨有的強烈內聚力和鄉土氣息,攜手共創千秋偉業,就一定能擔負起歷史賦予的光榮使命,創造出更加輝煌的業績,譜寫出新世紀莆商興、合肥旺、莆田盛的動人樂章。

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名稱:合肥市莆田商會(英文名稱:PUTIANCOMMERCIALASSOCIATIONINHEFEI)
第二條本商會性質:本商會是由莆田籍人士在合肥投資的各類企業自願組成的聯合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商會宗旨:團結在肥莆田藉人士投資的各類企業,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加強聯繫,互通信息,提供服務,促進合作。發揮商會優勢,幫助會員企業了解市場,維護會員企業合法權益,促進會員企業科學持續穩定地發展;為合肥、莆田兩地經濟社會和諧發展貢獻力量。
第四條本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合肥市工商業聯合會的業務指導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合肥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商會辦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區馬鞍山路綠地贏海國際大廈A座1007-1008室。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商會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團結、幫助、引導、教育會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奉獻,提高會員素質,塑造企業形象。
(二)積極為會員企業服務,規範會員企業經營活動,引導會員企業依法經營,照章納稅,開拓市場,有序競爭。
(三)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加強與兩地政府和有關部門間聯繫和溝通,反映會員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四)搭建與社會公共資源對接平台,為會員提供市場、財經、科技、人才等信息,並提供管理、經營、法律、審計、會計、融資、投資等諮詢服務。
(五)開展經貿活動,提供商務考察及經濟交流合作的機會,積極組織展覽會、交流會、招商引資等經貿活動,為會員開拓市場服務。
(六)開展專業培訓,幫助會員不斷改善經營管理,樹立文明經商意識;促進業務交流,增進會員企業橫向聯繫,加強信息溝通,鼓勵資源共享。
(七)為會員企業排憂解難,幫助會員調解經營糾紛,協助解決生產經營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難。如遇天災人禍,組織開展幫扶救助,並在會員企業中積極倡導社會公益活動。
(八)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凡在肥投資的莆田籍人士興辦的各類企業,願意參加本商會,遵守商會章程,執行商會決議,按章交納會費,均可自願申請加入商會。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本商會的章程,有加入本商會的意願;
(二)履行會員義務,並按時交納會費;
(三)遵紀守法,信譽良好,無不良記錄;
(四)持有合法有效的法人執照。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填寫入會申請表;
(二)有兩名會員推薦;
(三)由商會秘書處審核批准。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商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為加強莆田與合肥兩地的經濟往來與發展出謀劃策。
第十二條會員無正當理由不交納會費或有三次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商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本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本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本商會會長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對商會的重要工作做出決定;
(五)檢查理事會職權貫徹落實情況,並向理事會提出建議和報告;
(六)制定商會發展規劃、機構設定、規章制度等,經會長辦公會議通過貫徹實施;會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可授權常務副會長代行其職權。
第二十六條本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商會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六)如秘書長為兼職,則委託專職副秘書長行使以上職權。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商會會費收支管理辦法由會員大會無記名投票通過。
第二十九條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本商會單獨設立財務帳戶,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本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本章程經2012年3月16日第一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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