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建設項目停車配建指標規定(2023版)》是為進一步強化建設項目配建停車設施的規劃管理,有效緩解停車供需矛盾,我局在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國內外大城市先進標準、充分考慮新能源汽車發展新需求和廣泛調研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編制形成的指標規定。由無錫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於2023年12月21日發布徵求意見稿,意見徵詢期至2024年1月20日前。
《無錫市建設項目停車配建指標規定(2023版)》是為進一步強化建設項目配建停車設施的規劃管理,有效緩解停車供需矛盾,我局在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國內外大城市先進標準、充分考慮新能源汽車發展新需求和廣泛調研徵求意見的基礎上編制形成的指標規定。由無錫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於2023年12月21日發布徵求意見稿,意見徵詢期至2024年1月20日前。
《無錫市建設項目停車配建指標規定(2023版)》是為進一步強化建設項目配建停車設施的規劃管理,有效緩解停車供需矛盾,我局在認真總結實踐經驗、參考國內外大城市先進標準、充分考慮新能源汽車發展新需求和廣泛調研徵求意見的基礎上...
建築面積大於10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建築物,應按本規定的有關要求設定停車設施;建築面積小於500平方米的建築物,可不單獨配建停車設施。常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常寧市建築工程停車場(庫)規劃設定規則》的通知第六條 編輯 語音 ...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的選址和布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確定的土地使用性質和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第十三條 下列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向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選址意見書:(一)重大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建設項目;(二)水源保護區、自然生態...
建築工程停車場配建標準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靜態交通環境發展情況每五年評估一次,並根據評估結果進行調整。第十二條 公共停車場可以依法利用地表、地上或者地下空間進行建設。公共停車場建設項目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其建設用地可以通過劃撥...
第十一條 市和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獨立新建公共停車場用地保障,其土地供應方式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確定。第十二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資源、住房城鄉建設、公安等部門,編制或者修訂本市建設項目停車場配建標準,根據不同項目...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築、商業街區、農貿市場、旅遊景區(點)、公(游)園等建設項目以及居住小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市確定的停車位配建標準和規劃指標配建、增建停車設施。已建成的上述建設項目的停車設施不足的,...
第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各類建築物,應當依照規定配建、增建停車場。配建的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停車位的具體配建指標,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停車位配建標準...
第十條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住建、公安機關等部門,綜合考慮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機動車保有量、公共運輸服務能力和交通環境承載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調整建設項目機動車停車泊位配建指標,並向社會公布。第十一條 ...
住房和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以及停車場專項規劃,綜合考慮人口規模和密度、土地開發強度、機動車保有量、道路交通承載能力和公共運輸服務水平等因素,制定差別化的建設項目停車位配建標準,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市確定的停車位配建標準、規劃指標,配建機動車停車設施。配建的機動車停車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時驗收、同時交付使用。機動車停車設施不符合規劃設計條件和...
第十一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等規定,根據區位特徵、建設項目性質、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停車需求,制定建設項目配建停車場的配建標準。建設項目配建停車場的配建標準應當向社會公布,並動態調整。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
商住一體的建設工程停車配建指標規定中應當明確公共停車位與專有停車位的比例,公共停車泊位應當對外開放。 第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築物,建設單位應當編制交通影響分析評價報告,並報市規划行政管理部門。規划行政管理部門應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