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市區停車場(庫)設施的規劃管理,改善城市道路交通,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常寧市城市管理若干補充暫行規定》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常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常寧市建築工程停車場(庫)規劃設定規則》的通知
- 登記號:CNDR-2010-00017
- 頒布時間:二O一O年八月十七日
- 頒布單位:常寧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附屬檔案:,註:,
第一條
為加強市區停車場(庫)設施的規劃管理,改善城市道路交通,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常寧市城市管理若干補充暫行規定》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市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
第三條
建築物配建的停車場(庫)是指提供本建築車輛停放以及以本建築為目的的外來車輛停放的場所。
第四條
建築物配建的停車設施可採用多種形式,其設計在滿足本規定要求的同時,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設計標準和規範要求。車輛流動性較大的建築工程應設定一定比例的地面車位,由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停車需求分析結果來確定。
第五條
建築面積大於10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建築物,應按本規定的有關要求設定停車設施;建築面積小於500平方米的建築物,可不單獨配建停車設施。
第六條
擴建、改建的建築物總建築面積大於500平方米(含500平方米)的,其建築面積增加部分按本規則的有關要求配建停車設施,原建築配建停車設施不足的應在改、擴建的同時按車位差額數的20%—30%予以補建。
第七條
建築物配建的停車設施原則上設定在建築項目規劃允許用地範圍以內(特大型公共建築可另作特殊處理)。
第八條
統一規劃建設的建築群,各建築物配建停車設施的設定標準必須與其規模、性質相對應。在符合本標準規定的配建停車設施總指標的前提下,可統一安排,合理布置。
第九條
停車場出入口設定應滿足下述要求:應保證建築物配建停車設施與建築基地出入口、主體建築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基地內道路之間有合理順暢的交通聯繫。配建停車設施出入口不得直接與城市主幹道連線,其與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紅線交點應有不小於70米的距離,距非道路交叉口的過街人行天橋(包括引道、引橋)最邊緣線不應小於6M,距公共運輸站台邊緣不應小於10M,距公園、學校、兒童及殘疾人等建築的出入口不應小於20M,與橋樑立體交叉口的坡道起至線距離應不小於50M,其他特殊情況應按市城鄉規劃部門的規定辦理。
基地臨城市道路最長邊長度小於上述規定距離時,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准,可在距離道路交叉口最遠處設定出入口。當基地道路坡度較大時,應設緩衝段與城市道路連線。
第十條
臨城市道路兩廂的建築如底層設定門面,又未建地下停車庫或立體車庫的,其建築退讓城市規劃道路紅線距離須在《衡陽市城市規划行政技術準則》要求退讓距離的基礎上,適當增加退讓作為地面停車用地。
第十一條
各類建築配建停車位指標按要求控制(具體見附表,附表所列配建停車位指標均為建築應配建停車位的最低指標)。
第十二條
附表未涵蓋的特殊建築類型,其配建停車位指標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停車需求分析的結果來確定。
第十三條
在老城區配建停車場(庫),其車位指標按附表規定執行在技術上無法做到的,以及按附表規定執行,停車面積總規模超過10000平方米以上的,可在附表規定配建指標基礎上適當折減,折減率最大不超過30%。
第十四條
建築物的使用性質發生變化時,須按本標準要求增配停車位。
第十五條
建築配建的停車場(庫)機動車位指標,以小型汽車為計算當量,每個停車位面積指標地面停車場宜為25—30平方米,停車樓或地下停車庫宜為30—35平方米;非機動車以腳踏車為計算當量,每個停車位面積指標為1.5—1.8平方米。各類車輛的換算當量係數應符合國家現行規範的規定。
第十六條
多功能的綜合性建築,應按各部分使用面積比例綜合確定配建停車位。
第十七條
建築物按配建指標計算出的車位數,尾數不足1個的以1個計算。
第十八條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建築應按以下要求增配裝卸車位,且裝卸車位不得臨城市道路設定:
1、賓館建築每10000平方米建築面積應設定1個裝卸車位,不足10000平方米的按1個裝卸車位設定。當裝卸車位超過3個時,每增加20000平方米建築面積設定1個裝卸車位。
2、辦公類建築每10000平方米建築面積設定1個裝卸車位。
3、商業建築每5000平方米建築面積設定1個裝卸車位,不足5000平方米的按1個裝卸車位設定。當裝卸車位超過3個時,每增加10000平方米設定1個裝卸車位;當裝卸車位超過6個時,每增加15000平方米設定1個裝卸車位。
4、批發交易市場按每30個攤位設定1個裝卸車位。
5、工業廠房區每3000平方米建築面積設定1個裝卸車位,最低不得少於每幢廠房或每單元(排屋式廠房)設定1個裝卸車位。
6、金融類建築每1000平方米營業面積設定1個裝卸車位,不足1000平方米的按1個裝卸車位設定。
第十九條
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建築應按以下要求增配計程車位:
1、辦公類建築每2000平方米建築面積應設定1個計程車位。
2、劇院每300個座位應設定1個計程車車位。
3、各類建築每400名/日設計旅客容量設定1個計程車車位。
4、住宅區入口處應按每100戶設定2個計程車位。當計程車位超過6個時,每增加200戶設定1個計程車位。
5、超市每1000平方米建築面積應設定1個計程車位。
6、旅館每100間客房應設定1個計程車位。當計程車位超過10個時,每增加200間客房設定1個計程車位。
7、餐飲、娛樂類建築每500平方米營業面積設定1個計程車位。
8、體育場館每300座設定1個計程車位。當計程車位超過20個時,每增加1000座設定1個計程車位。
第二十條
醫院每100個床位應增配一個救護車位。
第二十一條
人車流量較大的公共建築應按每50個車位增設一個殘疾人專用停車位,不足50設一個。
第二十二條
開設賓館、酒店、遊樂場所、超市在註冊登記之前,要經規劃、交警簽暑意見;賓館、酒店、遊樂場所、超市等沒有按本標準建設停車場的相關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規則由市規劃局負責解釋。
附屬檔案:常寧市建築工程配建停車位指標
附屬檔案:
常寧市建築工程配建停車位指標
建築類型 | 計算單位 | 機動車 | 非 機 動 車 | 備註 | |
旅館 | 星級賓館 | 車位/客房 | 0.35 | 0.5 | [1] |
其他旅館 | 車位/客房 | 0.25 | 0.5 | ||
辦公 | 商業辦公(寫字樓) | 車位/100平方米建築面積 | 0.6 | 2.0 | [2] |
政府機關辦公 | 車位/100平方米建築面積 | 0.8 | 3.0 | ||
一般辦公 | 車位/100平方米建築面積 | 0.5 | 3.0 | ||
商業娛樂餐飲等場所 | 規模1000㎡以下 | 車位/100平方米建築面積 | 0.6 | 6.0 | |
規模1000㎡以上 | 車位/100平方米建築面積 | 1.0 | 6.0 | ||
市場 | 批發交易市場 | 車位/100平方米建築面積 | 0.6 | 3.0 | [3] |
集貿市場 | 車位/100平方米建築面積 | 0.3 | 6.0 | ||
超 市 | 車位/100平方米建築面積 | 1.0 | 6.0 | ||
醫院 | 市級及市級 以上醫院 | 車位/100平方米建築面積 | 0.8 | 3.0 | |
其他醫院 | 車位/100平方米建築面積 | 0.6 | 4.0 | ||
博物館、圖書館 | 車位/100平方米建築面積 | 0.3 | 4.0 | ||
展覽館 | 車位/100平方米建築面積 | 0.3 | 4.0 | ||
體育 場館 | 一類體育場館 | 車位/100座 | 2.5 | 25.0 | [4] |
二類體育場館 | 車位/100座 | 2.5 | 25.0 | ||
廣 場 | 車位/100平方米占地面積 | 0.2 | 1.0 |
常寧市建築工程配建停車位指標
建築類型 | 計算單位 | 機動車 | 非 機 動 車 | 備註 | |
影劇院 | 電影院 | 車位/100座 | 2.5 | 35.0 | |
劇 院 | 車位/100座 | 2.5 | 28.0 | ||
瀏覽 場所 | 自然風景公園 | 車位/1公頃占地面積 | 1.2 | 6.0 | |
其他公園 | 車位/100平方米占地面積 | 0.2 | 1.0 | ||
廣 場 | 車位/100平方米占地面積 | 0.2 | 1.0 | ||
交通 建築 | 火車站 | 車位/設計傳送旅客量 每100名旅客 | 2.0 | 5.0 | [5] |
客運碼頭 | 2.2 | 3.0 | |||
汽車站 | 2.5 | 5.0 | |||
學校 | 小 學 | 車位/班 | 0.5 | 10.0 | |
初 中 | 車位/班 | 1.0 | 40.0 | ||
高 中 | 車位/班 | 1.0 | 50.0 | ||
成人教育 | 車位/班 | 2.0 | 35.0 | ||
住宅 | 別墅 | 車位/戶 | 1.5 | ||
一類住宅 | 車位/100平方米建築面積 | 0.5 | 1.5 | [6] | |
車位/戶 | 1.0 | ||||
二類住宅 | 車位/100平方米建築面積 | 0.3 | 1.0 | ||
車位/戶 | 0.5 | ||||
商住綜合樓 | 車位/100平方米建築面積 | 0.8 | 4.0 | [7] | |
工業廠房 | 車位/100名職工人數 | 5.0 |
註:
1、該項指標不含賓館、旅館附屬的餐飲、娛樂等設施的停車位,其附屬用房應按標準另配停車位(庫)。
2、工廠辦公(包括生產辦公、綜合樓等),其配建停車設施可在工廠用地範圍內統一集中設定。建築面積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辦公類建築每增加10000平方米建築面積,增加部分的配建指標折減10%,但最高不得超過50%的折減率。
3、批發交易市場是指生產資料市場和以批發為主的其他交易市場。
4、一類體育場館指大於15000座的體育場或大於4000座的體育館;二類體育場館指小於15000座的體育場或小於4000座的體育館。
5、交通類建築的配建停車指標僅供參考。具體設計時根據停車需求分析的結果來確定。
6、一類住宅指戶面積大於等於100平方米的非獨立式住宅,二類住宅指戶面積小於100平方米的非獨立式住宅(包含戶面積小於100平方米的公寓式住宅)。該項採用雙指標控制,以高值為準。
7、商住綜合樓的配建停車指標應按商業與住宅分別計算後累計,與該項指標比較取高值。
主題詞:城鄉建設 規劃 規則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門,市人武部。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檢察院。
常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0年8月17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