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考核項目 | 考核依據及辦法 | 基本分 |
一 | 審計項目計畫 | 11 | |
1 | 項目計畫編制與調整 | (1)完成年度審計項目計畫得基本分,每少完成1項扣1分; (2)每年1季度末及時報送法制綜合處審計項目計畫,未按時上報的扣1分; (3)調整審計項目計畫,調增、調減或變更項目,應及時報市局備案,年終未上報的扣1分。 扣完基本分為止。 | 3 |
2 | 重點項目、績效項目 | 1.按時完成年度重點審計項目,實現審計目標得2分; 2.完成重點績效審計項目,實現審計目標得2分; 3.完成結合型績效審計項目占項目總數的30%得2分。 | 6 |
3 | 署省市統一組織審計項目 | 1.及時上報市局各相應處室署、省、市統一組織審計項目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附表等得1分; 2.審計報告質量高,報告及附表數據無差錯得1分。 (根據市局各業務處室掌握的情況確定打分,按得分占項目數的比重計算) | 2 |
二 | 審計項目質量 | 按《無錫市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評分標準》(錫審發[2005]27號文)進行打分後折算。 | 25 |
三 | 審計效果 | 11 | |
1 | 審計意見和建議採納情況 | 1.地方黨委、人大、政府根據審計結果,制定、修改或者廢除有關規範性檔案或者政策措施的; 2.有關部門、行業根據審計結果,制定、修改或者廢除有關規範性檔案; 3.被審計單位根據審計結果,制定、修改或者廢除有關規章制度,提出改進措施的。 符合上述第1、2項各得3分,符合上述第3項得2分,可累計得分,最多不超過8分。 | 8 |
2 | 領導批示批轉審計報告 | 江陰、宜興市2篇,其他區局1篇。以市(縣)區委、政府領導批示批轉審計報告為依據,且有明確批示意見。 | 3 |
四 | 審計信息化 | 依據《無錫市審計機關2009年審計信息化工作強力推進年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考核打分,最高分折20分,以此類推折算。 | 20 |
五 | 審計信息及審計宣傳 | 按《無錫市審計信息考核管理辦法》錫審發(2008)14號文要求,進行考核後打分,最高分折15分,以此類推折算。 | 15 |
六 | 學會課題研討文章(江陰、宜興市、錫山、惠山、濱湖區各2篇;其他區局各1篇) | 完成市審計學會課題研討文章得4分,不完成不得分。被《無錫審計》錄用1篇加0.5分;市審計學會評選得三等獎每篇加1分;二等獎每篇加1.5分;一等獎每篇加2分;省級刊物採用1篇加2分;國家級刊物採用1篇加2.5分。文章應及時報市審計學會。同一篇文章以最高標準加分.最多加分不超過6分。按上述辦法計算總分後,最高分折6分,以此類推計算。 | 6 |
七 | 統計工作 | 按《無錫市審計機關審計統計工作考核辦法》考核情況打分,最高分折4分,以此類推。 | 4 |
八 | 審計檔案 | 按《無錫市審計局檔案檢查評比標準》考核情況打分折算。 | 4 |
九 | 文書規範 | 《江蘇省審計廳公文質量檢查標準》考核情況打分折算。 | 4 |
十 | 附加分(40分) | ||
1 | 1.揭露出個人違法犯罪行為,並被公、檢、法機關立案查處的或揭露出單位重大違反財經法規行為,相關責任人被公、檢、法機關立案查處的(審計決定、移送處理書及公、檢、法立案書為準) 2.揭露出個人違法行為,並被紀檢、監察機關立案查處的(以移送處理書和紀檢、監察立案書為準); 3.揭露出單位違反財經法規金額較大,在本行政區域範圍內產生重大影響的(提供產生影響的依據)。 符合上述1至2項,分別得4分;符合3項得3分,最多不超過8分。 | ||
2 | 被上級政府部門授予稱號和表彰的單位分別加5分、3分,最多不超過5分。 | ||
3 | 被審計署評為優秀審計項目和表彰項目單位分別加6分、5分;被省審計廳評為優秀審計項目和表彰項目的單位分別加4分、3分;被無錫市審計局評為優秀審計項目和表彰項目的單位分別加2分、1分;最多不超過12分。 | ||
4 | 入選審計署優秀專家經驗和優秀AO實例,每篇加2分;最多加分不超過5分。 | ||
5 | 在全市審計系統組織的各種評比、表彰中,被評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單位,分別加3分、2分、1分;最多不超過6分。 | ||
6 | 被省審計廳評為優秀績效審計項目或優秀績效分析報告或優秀績效審計報告加2分。 | ||
7 | 完成地方政府臨時交辦任務特別多,工作量大,成效顯著,酌情加1-2分(依據統計補充報表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