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審計機關綜合考核辦法(試行)

無錫市審計機關綜合考核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審計機關“人、法、技”建設,進一步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和水平,更好地發揮審計工作在開創“一當好、三爭創”新局面、促進經濟又好又快發展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綜合考核的工作遵循注重實績,公開、公正、公平、便於操作的原則。
第三條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個綜合考核年度,所有加減分因素均為當年考核期內發生的事項。上年度結轉的項目列入本年度考核,本年度尚未有考核結果的項目,結轉到下一年度。
第四條 市審計局成立全市審計機關綜合考核工作委員會,在市局黨組的領導下負責綜合考核工作。考核工作委員會主任由局長擔任,副主任由副局長、紀檢組長擔任。
綜合考核工作委員會下設綜合考核辦公室,成員由辦公室、人教處、法制綜合處、計算機處等部門負責人組成,綜合考核辦公室對綜合考核工作委員會負責。
第五條 綜合考核得分由基本分和加分組成,基本分為100分,加分根據審計署、省審計廳、市審計局及有關方面的考核評比、嘉獎的結果確定,在同一考核項中獲得多個獎項的,以其中的最高分計算,並以正式檔案為準。計分的具體要求和評分標準見附屬檔案2。
第六條 市局有關職能部門對單項考核分工負責。
第七條 綜合考核採取平時考核與年終考核相結合、自查和抽查相結合的方式。
第八條 每年的綜合考核時間為次年1月底前。
第九條 各市(縣)、區審計局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當年度評先資格:審計機關工作人員有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規定和有關審計紀律的;審計工作中發生重大差錯,導致審計複議改變原審計決定或行政訴訟敗訴的;受到本級以上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通報批評的;在綜合考核中弄虛作假的。
第十條 每年綜合考核結束後,由市審計局書面通報考核結果,並對成績突出的市(縣)、區審計局予以表彰。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審計局綜合考核工作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
附屬檔案2
2009年無錫市審計機關綜合考核評分細則
單位:總得分:
序號
考核項目
考核依據及辦法
基本分

審計項目計畫
11
1
項目計畫編制與調整
(1)完成年度審計項目計畫得基本分,每少完成1項扣1分;
(2)每年1季度末及時報送法制綜合處審計項目計畫,未按時上報的扣1分;
(3)調整審計項目計畫,調增、調減或變更項目,應及時報市局備案,年終未上報的扣1分。
扣完基本分為止。
3
2
重點項目、績效項目
1.按時完成年度重點審計項目,實現審計目標得2分;
2.完成重點績效審計項目,實現審計目標得2分;
3.完成結合型績效審計項目占項目總數的30%得2分。
6
3
署省市統一組織審計項目
1.及時上報市局各相應處室署、省、市統一組織審計項目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附表等得1分;
2.審計報告質量高,報告及附表數據無差錯得1分。
(根據市局各業務處室掌握的情況確定打分,按得分占項目數的比重計算)
2

審計項目質量
按《無錫市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評分標準》(錫審發[2005]27號文)進行打分後折算。
25

審計效果
11
1
審計意見和建議採納情況
1.地方黨委、人大、政府根據審計結果,制定、修改或者廢除有關規範性檔案或者政策措施的;
2.有關部門、行業根據審計結果,制定、修改或者廢除有關規範性檔案;
3.被審計單位根據審計結果,制定、修改或者廢除有關規章制度,提出改進措施的。
符合上述第1、2項各得3分,符合上述第3項得2分,可累計得分,最多不超過8分。
8
2
領導批示批轉審計報告
江陰、宜興市2篇,其他區局1篇。以市(縣)區委、政府領導批示批轉審計報告為依據,且有明確批示意見。
3

審計信息化
依據《無錫市審計機關2009年審計信息化工作強力推進年實施意見》的有關規定考核打分,最高分折20分,以此類推折算。
20

審計信息及審計宣傳
按《無錫市審計信息考核管理辦法》錫審發(2008)14號文要求,進行考核後打分,最高分折15分,以此類推折算。
15

學會課題研討文章(江陰、宜興市、錫山、惠山、濱湖區各2篇;其他區局各1篇)
完成市審計學會課題研討文章得4分,不完成不得分。被《無錫審計》錄用1篇加0.5分;市審計學會評選得三等獎每篇加1分;二等獎每篇加1.5分;一等獎每篇加2分;省級刊物採用1篇加2分;國家級刊物採用1篇加2.5分。文章應及時報市審計學會。同一篇文章以最高標準加分.最多加分不超過6分。按上述辦法計算總分後,最高分折6分,以此類推計算。
6

統計工作
按《無錫市審計機關審計統計工作考核辦法》考核情況打分,最高分折4分,以此類推。
4

審計檔案
按《無錫市審計局檔案檢查評比標準》考核情況打分折算。
4

文書規範
《江蘇省審計廳公文質量檢查標準》考核情況打分折算。
4

附加分(40分)
1
1揭露出個人違法犯罪行為,並被公、檢、法機關立案查處的或揭露出單位重大違反財經法規行為,相關責任人被公、檢、法機關立案查處的(審計決定、移送處理書及公、檢、法立案書為準)
2揭露出個人違法行為,並被紀檢、監察機關立案查處的(以移送處理書和紀檢、監察立案書為準);
3揭露出單位違反財經法規金額較大,在本行政區域範圍內產生重大影響的(提供產生影響的依據)。
符合上述12項,分別得4分;符合3項得3分,最多不超過8分。
2
被上級政府部門授予稱號和表彰的單位分別加5分、3分,最多不超過5分。
3
被審計署評為優秀審計項目和表彰項目單位分別加6分、5分;被省審計廳評為優秀審計項目和表彰項目的單位分別加4分、3分;被無錫市審計局評為優秀審計項目和表彰項目的單位分別加2分、1分;最多不超過12分。
4
入選審計署優秀專家經驗和優秀AO實例,每篇加2分;最多加分不超過5分。
5
在全市審計系統組織的各種評比、表彰中,被評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單位,分別加3分、2分、1分;最多不超過6分。
6
被省審計廳評為優秀績效審計項目或優秀績效分析報告或優秀績效審計報告加2分。
7
完成地方政府臨時交辦任務特別多,工作量大,成效顯著,酌情加1-2分(依據統計補充報表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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