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審計局審計項目作業進度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無錫市審計局審計項目作業進度管理辦法》
  • 信息索引號:014006630/2014-00025
  • 檔案編號:錫審發〔2013〕102號
  • 發布機構:無錫市審計局
  • 發文日期:2014-01-07
  • 公開範圍:面向全社會
無錫市審計局審計項目作業進度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強化審計人員責任意識,規範審計行為,提高工作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及相關規定,結合我局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局立項並直接實施完成的審計項目、專項審計調查項目(以下統稱“審計項目”)。
上級審計機關統一計畫安排或者授權審計的審計項目,按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執行。
第三條審計人員依法履行審計職責,應當以保證審計質量為前提,加強審計項目作業管理。
第四條編制審計實施方案的時間要求:
審計組應當根據調查了解的情況,結合審計項目的目標、要求和工作量,確定現場審計實施的進度安排,在現場審計實施前,將審計實施方案編制完畢。審計實施方案視情況由審計組組長審定或經審計組所在部門審核後,報分管局長審定。
第五條送達審計通知書的時間要求:
現場審計實施進點前,審計組應當提前3個工作日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不包括送達日當天)。以《審計文書送達回證》上的收件時間為送達日。
第六條現場審計實施的時間要求:
現場審計實施按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進度安排執行,因特殊情況需調整現場審計結束時間的,應報局長批准。
審計人員應當按照審計實施方案確定的具體審計事項,在實施審計過程中收集審計證據。審計組組長應當督導審計人員收集審計證據工作,審核審計證據,發現審計證據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責成審計人員進一步取證。
第七條送達審計報告徵求意見書的時間要求:
現場審計實施結束後,審計組應在18個工作日內完成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並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報告徵求意見書。因特殊情況需延時的,應報分管局長批准。
審計人員收集的審計證據、編制的《審計事項完成情況一覽表》和審計工作底稿等資料應及時交給審計組組長或主審。審計組組長或者其委託的有資格的審計人員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並組織審計組成員討論審計報告起草事項。審計組組長或主審負責草擬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經審計組所在部門負責人審核後報分管局長審閱。審計組根據分管局長的意見,進行補充取證,修改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經分管局長簽發後,送達審計報告徵求意見書。
第八條提交部門覆核的時間要求:
被審計單位反饋意見後,審計組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計組的書面說明,代擬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審計移送處理書等審計文書,並將審計文書草擬稿、被審計對象對審計報告的書面意見、審計組的書面說明、審計實施方案、審計工作底稿、審計證據以及其他有關材料,提交審計組所在部門覆核。因特殊情況需延時的,應報分管局長批准。
第九條審計組所在部門覆核的時間要求:
審計組所在部門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的覆核工作。因特殊情況需延時的,應報分管局長批准。
審計組所在部門應當將覆核修改後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等審計項目材料連同書面覆核意見,報送法制綜合處審理。
第十條 法制綜合處審理的時間要求:
法制綜合處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理工作。如遇重大項目或集中審理多個審計項目等特殊情況,報分管局長批准後可適當延長。
審計組補正材料、法制綜合處組織論證的時間不包括在審理時間內。
第十一條審計業務會議的時間要求:
審理結束後,審計組所在部門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向分管局長報告,提請召開審計業務會議審定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
一般審計項目,由分管局長安排召開小型審計業務會議的時間;重大審計項目,由分管局長報局長批准後,決定召開局審計業務會議的時間。
第十二條審計報告文書流轉的時間要求:
審計業務會議結束後,審計組及所在部門應在1個工作日內,將審計業務會議記錄電子稿上傳至局審計管理系統,並根據審計業務會議決定修改審計文書。因特殊情況需延時的,應報分管局長批准。
辦公室完成審核審計文書的時間在2個工作日內;經分管局長或局長簽發後,編號、列印審計文書的時間在1個工作日內。
審計組應在1個工作日內送達審計文書。
第十三條審計檔案歸檔的時間要求:
審計組應當按照審計檔案管理要求收集與審計項目有關的材料,建立審計檔案。審計項目案卷的歸檔時間不得遲於該審計項目結束後的次年4月底。
第十四條審計組應實時填報審計項目進展情況,審計組所在部門應於每月月底前將匯總後的審計項目計畫執行情況提交法制綜合處,法制綜合處應在3個工作日內將全局匯總情況報局長室。
第十五條紀檢組負責監督檢查審計項目作業進度,對未經批准無故延遲的進行通報。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14年1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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