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審計操作規程(試行)

無錫市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審計操作規程(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審計機關對國有企業及國有資產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審計工作,提高審計質量,控制審計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下簡稱《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控制辦法(試行)》(以下簡稱:6號令)和其他有關企業審計的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許可權和程式,獨立行使對企業的審計監督權,以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財務收支的規定,評價被審計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合法、效益,處理、處罰其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
第三條 審計組及其審計人員在編制企業資產負債損益審計方案或者評價審計結果時,應當運用重要性原則,憑藉專業判斷,評估被審計企業會計報表或者會計報表中的單個項目反映的會計信息存在錯報或者漏報的可能性,以及這種可能性對審計風險的影響程度,初步判斷審計項目的重要性水平,並據以合理確定所需收集審計證據的數量,以便降低審計風險,確保證審計工作質量。
第四條 審計機關及其審計人員對企業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時,應當遵循法律、法規和國家審計準則的規定,在確定審計範圍和審計方法、選擇測試和審計程式、評價和報告審計結果時,應當運用專業判斷,保持應有的專業謹慎。
第五條 審計機關及其審計人員對企業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時,被審計企業應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向審計組及其審計人員全面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資料和其他相關情況,並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配合審計工作。
第六條 審計機關對企業實施審計時,應當明確要求審計人員在審查企業資產、負債、損益是否真實的基礎上,評價其合法性和效益性,並逐步做到全面掌握被審計企業的會計信息,建立起能夠反映企業基本情況的檔案和審計資料庫。
第七條 審計機關正確貫徹執行《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及6號令,保證審計項目質量,控制審計風險。
第二章 審計內容與目標
第八條對企業內控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執行效果應進行審計。審計形式:以編制內控制度檢查表進行測評(見附表)。測評的要點如下:
(一)貨幣資金收入、支出的手續;
(二)存貨購進、發出的手續;
(三)賬賬核對制度;
(四)財產盤點制度(包括賬款核對催收制度);
(五)委託加工材料的核算管理方法及對賬制度;
(六)固定資產的購進、轉移、轉讓、報廢、對外投資等的必要手續;
(七)對長期投資單位財務狀況的控制監督制度;
(八)財務核算的基礎工作,包括對財務核算方法能否堅持一貫性原則,改變財務核算方法是否經有關部門批准,各項原始記錄包括計時、計量是否完整,財務核算體系是否完整,核算環節銜接是否嚴密,定額管理辦法是否科學合理等。
第九條賬表憑證審計
審計組及其審計人員對被審計企業資產負債表、利潤表(或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或財務狀況變動表)、合併會計報表、匯總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註及相關附表等各類會計報表應當按照下列目標進行審計:
(一)會計報表的編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規以及《企業會計準則》和國家其他有關財務收支的規定;
(二)會計處理方法的選用是否符合一致性原則;
(三)會計報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被審計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資金變動情況;
(四)會計報表是否根據登記完整、核對無誤的賬簿編制,賬表之間、表內各項目之間、本期報表與前期報表之間具有勾稽關係的數字是否相符,合併會計報表的編制是否符合規定;
(五)會計報表和附註及其編表說明反映的內容是否真實、完整、準確、合規。
賬表憑證審計的要點:
(一)審閱和分析各會計報表間和項目間的勾稽關係,注意發現異常事項或數額,藉以確定審計的重點範圍;
(二)檢查合併會計報表的編制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包括以下幾點:
1.確認合併報表的範圍。根據有關協定、契約檢查母公司與子公司之間的投資與被投資關係,以確定屬於合併範圍的企業。
2.驗證合併報表的真實性。對母子公司之間以及子公司之間發生的債權債務、內部銷售、固定資產交易、內部存貨業務往來等內部在合併報表時要相互抵銷,以正確合併報表,體現報表的真實性。
(三)覆核會計報表、總賬和分類明細賬餘額,包括現金、銀行日記賬餘額是否三相符。
(四)抽詳查會計憑證10%以上,以審查企業會計事項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會計收付手續的健全和合法性。
第十條實物資產抽查盤點
審計組根據提供的自查盤點清單進行監督盤點,並在盤點過程中,注意查看企業有關內控制度的健全、執行情況,實物資產管理環節的銜接和手續是否嚴密和齊全,實物資產中有無呆滯積壓、返修、待報廢等不良資產、預計返修費用和損失金額;實物資產的盤盈盤虧情況;並注意對資產的所有權加以確認。
1.賬賬核對:在監查實物資產盤點前,應先進行賬賬、賬表核對,根據企業賬務核算的實際方法,將賬務明細賬與倉庫報表、倉庫實物賬分別進行核對;將賬務在產品明細賬與生產報表以及車間在制品成本計算表進行核對、委外加工材料財務明細賬與業務部門台賬核對,如有賬差應查明賬差原因,按有關規定調整,如未能查清原因的,應由企業自行清理。
2.抽盤實物資產:抽查審計組對各類實物資產在企業自查的基礎上,應進行一定比例的抽查,其中:存貨可採用ABC分類,抽盤金額一般不低於賬面金額的30%;固定資產設備和房屋、在建工程分類抽盤金額不得低於賬面金額的50%。經抽查,分類差異率在5%以內的,視作正常不作調賬處理;大於5%以上的,應分別擴大抽查面至20%—50%。仍有差異率5%以上的,審計組停止檢查,責成企業限期自查,並要求將自查結果報審計機關。
公式:分類差異率=(分類抽查資產的賬面金額-分類抽查資產的實物金額)/分類抽查實物資產總額×100%
上述兩項審計結果應以統一的資產盤點情況匯總表加以反映。
第十一條資產審計
(一)貨幣資金審計
貨幣資金審計的目標是確定貨幣資金的存在性,收支的合法性和記錄的完整性,餘額的正確性,會計報表披露貨幣資金的恰當性。
貨幣資金審計的要點:
1.盤點庫存現金,並與現金日記賬餘額相核對,有無白條抵庫和不明來源的現金,檢查有無收入不入賬。
2.審查銀行開戶情況和銀行存款調節表,各開戶銀行存款餘額經調整未達賬後應與銀行存款日記賬賬面餘額一致;對時間跨度長(一年以上)的未達賬,應查明原因。要注意銀行對賬單有記錄而被審計單位賬面未有記錄的收支。抽查大額現金和銀行存款的收支。
3.其他貨幣資金的存在是否真實,必要。
4.外幣存款的匯率計算是否正確,外幣現金、銀行存款是否實行復幣記賬。
(二)應收及預付款項審計
應收及預付款項的目標是確定應收票據、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應收賬款及壞賬準備資金的存在性,是否歸被審計企業所有,增減變動記錄的完整性、有效性和可收回性,壞賬準備計提的恰當性與充分性,年末餘額的正確性,在會計報表上披露的恰當性和充分性;
應收及預付款項審查要點
1.結合企業提供的債權清單進行覆核和賬齡分析,審查其有無潛在的壞賬損失。對三年以上的及雖然三年以內但對方單位已關閉、破產的債權(應提供相應依據)要單獨列示。對有疑問的或金額較大的款項包括出借、挪用等款項進行函詢;對不回函有疑問的賬戶可以作為遺留問題建議企業自行清理。
2.清點應收票據,檢查其總額與賬面金額是否相符,應收票據所涉及的業務是否為被審計單位的正常業務;票據到期收回的銀行存款以及逾期未兌現的應收票據是否及時正確地作賬務處理,票據貼現計算是否正確,收入是否及時足額入賬。
3.審查企業計提壞賬準備餘額的正確性。
4.結合銷售收入,審查有無虛轉銷售收入、虛列應收賬款或隱瞞銷售收入、利用應收賬款人為調節利潤的現象。
5.其他應收款中有無潛在壞賬損失,有無收入不及時作收入處理等情況。
6.存在內部往來的,應檢查與子公司或母公司的餘額是否相符。
(三)存貨審計
存貨審計的目標是確定存貨的存在性、收支的合法性和記錄的完整性,存貨的品質狀況,存貨的計價方法和跌價的計提是否恰當、合理,存貨年末餘額的正確性和會計報表披露的充分性。
存貨審查要點
1.審查存貨的收、發、存的計算是否正確,方法是否適當,存貨計價是否合理,是否堅持前後期核算的一貫性原則;包裝物、低值易耗品的攤銷方法是否正確、合理,原材料領用有無以領代耗現象;對原材料餘額紅字反映的要查明原因,有無潛盈因素。
2.檢查購貨過程中增值稅計算是否正確,抽查部分領料憑證,驗證材料分配是否正確,有無將工程或福利等領用材料擠入生產成本,增值稅抵扣範圍是否擴大;盤虧、報廢、毀損等非常損失的存貨是否按規定不予抵扣增值稅,廢料銷售是否補交增值稅。
3.審查委託加工材料庫存的真實性。根據企業內控制度及管理情況,進行分析性覆核。對物資進出手續不齊全或賬賬不符的,應到受託方進行核對實物和餘額。
4.審核在產品成本的真實性、正確性,要分清完工產品和在產品、自製半成品之間的分配是否合理。
(四)待攤費用、遞延資產、無形資產、待處理財產損失審計
待攤費用、遞延資產、無形資產、待處理財產損失審計的目標是確定資產的存在性,是否歸被審計企業所有,適用會計政策的恰當性,發生和轉銷記錄的完整性、合法性,年末餘額的正確性以及在會計報表上披露的恰當性;
待攤費用、遞延資產、無形資產、待處理財產損失審查要點:
1.審查待攤費用、遞延資產、無形資產的真實性,分攤期限是否正確、有無長期掛賬的潛虧不作處理;
2.根據購買無形資產的協定及評估檔案確認無形資產的真實性,對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成本審查其核算是否正確,轉讓是否合規、正常。
3.待處理財產損失是否合理、真實,、是否按有關規定經有權部門批准後核銷。
(五)長期投資審計
長期投資審計的目標是確定長期投資的存在性,是否歸被審計企業所有,確定長期投資的增減變動及其收益(或損失)記錄的完整性,長期投資計價方法(成本法或權益法)的正確性,債券投資溢折價攤銷的正確性,長期投資年末餘額以及在會計報表上披露的正確性和恰當性。
長期投資審計的要點:
1.審查長期股權投資的協定或契約,以確認長期投資的真實性,投資協定或契約是否合法,實物資產投資是否經合法機構評估有無損害國家、集體利益。
2.長期股權投資是否按規定正確進行賬務處理,是否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採用成本法或權益法核算,對債券投資應清點核對憑證並審查其投資收益的真實性,有無潛虧因素存在。
3.投資收益是否按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入賬,對長期無收益或收益較低的單位要了解被投資單位的經營狀況,進行投資收益情況的分析,並在審計報告上予以揭示,明確責任,有疑問的,必要時可作延伸檢查。
(六)固定資產審計
固定資產審計的目標是確定固定資產的存在性,是否歸被審計企業所有,確定固定資產及其累計折舊增減變動記錄的完整性,適用固定資產計價和折舊政策的恰當性,固定資產及其累計折舊年末餘額的正確性以及在會計報表上披露的恰當性。
固定資產審計要點:
1.審查固定資產的真實性,固定資產轉移、轉讓、報廢、出售、出租、投資等賬務處理的正確性和手續的完備性。
2.審查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方法和範圍的正確性和一貫性及折舊額計算的正確性。
3.閒置、停用固定資產金額占總固定資產總額的比例,審查固定資產利用效率。
(七)在建工程審計
在建工程審計的目標是確定在建工程的存在性,是否歸被審計企業所有,確定在建工程增減變動記錄的完整性,年末餘額的正確性以及在會計報表上披露的恰當性。
在建工程審計要點:
1.審查在建工程的核算內容是否完整、正確、合規,有無擠占成本或少計成本;有無已竣工驗收或尚未辦理決算但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未按規定及時轉入固定資產核算。竣工後的工程成本是否經過審計(核)。
2.審查在建工程借款利息計提以及財務核算是否正確、合規。
3.投資手續是否齊全,投資效益如何。
4.審查工程預付款的真實性。
第十二條 負債審計
(一)短期借款審計
短期借款審計的目標是確定短期借款借入、償還及計息記錄的完整性,確定短期借款年末餘額的正確性,確定短期借款在會計報表上披露的充分性。
短期借款審計要點:
1.審查借款的記錄、憑證、銀行借款對賬單及有關檔案,對短期借款期末餘額較大或有關業務的內部控制存在薄弱環節時,向有關債權人進行函證,以確定借款業務的真實性。
2.審查記錄,核對還款日期與借款契約,確定還款的及時性,如逾期償還需查明原因和責任。審查借款轉期的賬務處理是否真實,轉期手續是否齊備。
3.審查各項借款的日期、利率、還款期限及其他條件,確定短期借款記載的完整性及正確性。
4.根據短期借款的有關資料,驗算應付利息費用,驗證利息計算及賬務處理的正確性,如發現契約規定利率明顯偏離市場利率,應作進一步審核。
(二)應付票據審計
應付票據審計的目標是確定應付票據的發生及償還記錄的完整性、年末餘額的正確性以及在會計報表上披露的充分性。
應付票據審計的要點:
1.將應付票據等憑證與財務賬進行核對,以確定應付票據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2.審查應付票據會計處理的正確性。
(三)應付賬款、預收賬款審計
應付賬款、預收賬款審計的目標是確定應付賬款、預收賬款發生及償還記錄的完整性、年末餘額的正確性以及在會計報表上披露的充分性。
應付賬款、預收賬款審計的要點:
1.取得或編制應付賬款明細表,並與會計報表核對,驗證記錄的一致性。
2.抽取一定數量及具有特殊交易、關聯單位等賬戶,與其原始憑證及有關附屬檔案進行核對,審查應付賬款的真實性、正確性。
3.審查決算日後貨幣資金支出的主要憑證,追蹤決算日後若干天的購貨發票、驗收單等,以查找未列報或未入賬的應付款項,以確定應付賬披露的充分性。
(四)應付工資審計
應付工資審計的目標是確定應付工資的發生及支付記錄的完整性、年末餘額的正確性以及在會計報表上披露的充分性。
應付工資審計的要點是:
1.分析比較工資變動情況,以檢查應付工資總體合理性
2.查閱有關記錄、資料,查明在冊員工總數的真實性,檢查各種資金的發放範圍和規定標準,查明其是否真實、合法。
3.審閱、覆核工資結算表和工資結算匯總表,逐級審查工資計算及匯總的正確性。
(五)應付福利費審計
應付福利費審計的目標是確定計提和支出記錄的完整性、計提依據的合理性,確定應付福利費的年末餘額的正確性以及在會計報表上披露的充分性。
應付福利費審計的要點是:
1.核實計提職工福利費的工資總額構成與統計上的口徑是否一致,計提的依據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人為調整並導致多提的情況。
2.通過復算法驗證各類人員職工福利費的計提結果是否正確,審查分配及賬務處理是否正確。
(六)長期借款審計
長期借款審計的目標是確定長期借款借入、償還及計息記錄的完整性,確定長期借款年末餘額的正確性以及在會計報表上披露的充分性。
長期借款審計的要點:
1.審查借款的記錄、憑證、銀行借款對賬單及有關檔案,對長期借款期末餘額較大或有關業務的內部控制存在薄弱環節時,向有關債權人進行函證,以確定借款業務的真實性。
2.審查記錄,核對還款日期與借款契約,確定還款的及時性,如逾期償還需查明原因和責任。審查借款轉期的賬務處理是否真實,轉期手續是否齊備。
3.審查各項借款的日期、利率、還款期限及其他條件,確定長期借款記載的完整性及正確性。
4.根據長期借款的有關資料,驗算應付利息費用,驗證利息計算及賬務處理的正確性,如發現契約規定利率明顯偏離市場利率,應作進一步審核。
(七)應付債券審計
應付債券審計的目標是確定應付債券發行、償還及計息記錄的完整性以及債券溢折價發行形成的差額攤銷的正確性,確定應付債券年末餘額的正確性以及在會計報表上披露的充分性。
應付債券審計的要點:
1.取得或編制有關應付債券的利息、溢價或折價等賬戶的分析表,審查利息費用、應付利息、溢價或折價攤銷的計算是否正確。
2.取得有關檔案,查明發行債券是否有國家證券管理部門的正式批文,是否有公司權力機構的正式決議,發行條件是否符合國家法律規定。
3.審查發行收入、償還賬務處理的正確性
4.確定債券及有關業務在會計報表中披露是否合規。
(八)長期應付款審計
長期應付款審計的目標是確定長期應付款發生、償還及計息記錄的完整性,確定長期應付款的年末餘額的正確性以及在會計報表上披露的充分性。
長期應付款審計的要點:
1.查閱融資契約及其他有關檔案,驗證應付融資租賃費計算是否正確。
2.查閱引進設備經濟契約及有關憑證、賬簿,查明利息計算、外幣折算過程及應付引進國外設備價款計算是否正確。
第十三條 所有者權益審計
(一)實收資本審計
實收資本審計的目標是確定實收資本的增減變動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契約、章程的規定以及記錄的完整性,確定實收資本年末餘額的正確性以及在會計報表上披露的恰當性。
實收資本審計的要點:
1.編制或取得實收資本明細表並與賬簿核對,以確定實收資本記載的一致性。
2.審查有關資本投入的記錄資料及檔案,確定資本投入的種類、幣種、匯率和投入日期等經濟業務事項是否確實存在,是否經過驗資。
3.審閱賬冊憑證,查明企業註冊資金的數額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要求,投入資本是否按時足額到位,非貨幣資產投入時資產估價及減少實收資本業務是否合法。
4.審查股票發行、實物資產投資及轉增資本等業務的賬務處理的正確性。
(二)資本公積審計
資本公積審計的目標是確定資本公積的增減變動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契約、章程的規定以及記錄的完整性,確定資本公積年末餘額的正確性以及在會計報表上披露的恰當性;
資本公積審計的要點:
1.審查投資契約、協定、公司章程及賬簿記錄、憑證,確定資本溢價的真實性。
2.審查政府批文、撥款憑證及項目完成記錄和項目決算書等,確定撥款轉入資本公積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3.審查有關檔案、憑證,確定企業接受捐贈資產的來源是否正當,查明捐贈對象、捐贈形式及其業務的真實性,捐贈資產的計價是否真實。
4.取得有關明細賬及出資證明、收款憑證和契約、協定等,驗證外幣投資折算過程是否符合規定,計算及賬務處理是否正確。
5.審查資本公積使用的合法性,檢查有無挪用資本公積的情況。
(三)盈餘公積審計
盈餘公積審計的目標是確定盈餘公積的增減變動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契約、章程的規定以及記錄的完整性,確定盈餘公積年末餘額的正確性以及在會計報表上披露的恰當性。
盈餘公積審計的要點:
1.審查法定盈餘公積從利潤中提取的順序、提取的比例及作用是否合規。
2.審查任意盈餘公積提取是否合法,開支範圍有無超過規定,計算是否正確。
(四)未分配利潤審計
未分配利潤審計的目標是確定未分配利潤增減變動記錄的完整性、年末餘額的正確性以及在會計報表上披露的恰當性。
未分配利潤審計的要點:
1.審查利潤分配方案、分配方式,查明分配決定有無董事會提出的方案和股東會的決議記錄,方案有無與法律及公司章程相牴觸之處。
2.審查記錄是否與分配方案相符及賬務處理是否正確。
第十四條 製造費用、期間費用審計
製造費用、期間費用審計的目標是確定記錄的完整性、計算的正確性以及在會計報表上披露的恰當性。
製造費用、期間費用審計的要點:
1.各項基金的提取是否正確、合規。
2.管理費用中的業務招待費是否超過標準。
3.銷售費用中是否列支銷售人員的資金或其他促銷獎,是否已調整計入工資總額。
4.審查費用中的廢品損失依據是否正確,手續是否齊全。對處理的廢品收入是否及時作收入並按規定納稅。
5.審查費用的真實性,結合查原始憑證,查有無虛列支出。
第十五條 銷售收入、各項稅金、利潤以及營業外收支審計
銷售收入、各項稅金、利潤以及營業外收支審計的目標是確定產品銷售收入記錄的完整性、發生額的正確性;各項稅金、利潤以及營業外收支及附加記錄的完整性、計算的正確性,在會計報表上披露的恰當性。
銷售收入、各項稅金、利潤及營業外收支等審計的要點:
1.審查銷售收入的真實性,查年末有無開出大額銷售發票,結合應收賬款、產成品庫存數量或銷售台賬,查有無虛開大額銷售發票,虛轉銷售收入。同時也要檢查有無銷售收入不入賬等問題。對分期收款銷售業務,應檢查是否按契約約定期限確認收入;對採用預收賬款的業務,要檢查其預收賬款是否在商品發出時結轉銷售收入。
2.審查各項稅費計算及賬務處理的正確性,檢查有無多計或少計各項稅金。
3.審查各項基金的計提和上交情況。
4.審查營業外收支是否正常、合規。
5.審查其他業務收入,包括材料銷售、固定資產出租、包裝物出租、外購商品銷售及提供非工業性勞務等取得的收入是否真實,計稅是否正確。
第十六條 審計組及其審計人員對經過改制、資產重組、債務重組發生產權變更的企業進行審計時,除按上述規定的企業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損益類會計項目審計目標進行審計外,還應當按照下列目標進行審計:
(一)確定企業分立、合併過程中是否存在將國有資產無償轉讓非國有企業或者採用租賃形式而少收不收租賃費、占用費的問題;是否存在給非國有企業低價提供產品,造成國有資產收益流失到非國有企業等問題;
(二)確定企業改制過程中,評估機構對國有資產評估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是否存在少估國有資產的問題,是否存在只轉移資產和權益,而少轉移負債或者將企業潛虧留給國有企業的問題;
(三)確定企業合資改造中評估機構對各方投資的評估結果的正確性,是否存在人為提高外方出資比例,降低中方投資比例,隨意評估資產或者抽回資本的問題;
(四)確定企業破產時是否存在藉機私分、轉移、隱匿國家財產和資金,是否存在存貨積壓、潛虧隱匿不報等問題,查明並分析造成破產的主、客觀原因;
(五)確定債務重組的會計核算和相關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債務重組會計核算中主要問題的確認和計量以及債務重組形成的損益的真實性、合法性;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目標。
第三章 審計程式
第十七條 審計機關按照年度審計項目計畫,對企業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時,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審計準則規定的程式,選派審計人員組成審計組,確定審計組組長,開展審前調查,並組織審計組成員學習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以及被審計企業生產、經營等方面的必要知識,編制審計實施方案,送達審計通知書。
審計機關對企業實施審計時,應當提高工作效率,儘量縮短現場審計時間,減輕企業負擔。
第十八條 審計機關實施審計時,應當按照《審計法》第三十一條關於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拖延、謊報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的規定,實行被審計企業向審計機關承諾的制度,在送達審計通知書的同時,向被審計企業提出書面的承諾要求,被審計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財務主管人員應當按照承諾書的下列要求作出承諾:
(一)按照要求向審計組提交的被審計企業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或利潤表)、現金流量表(或財務狀況變動表)、會計報表附註以及相關附表和其他有關的會計資料是真實的、完整的,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以及國家其他有關財務會計法規的規定編制的,公允地反映了本單位的資產、負債、損益情況;
(二)按照相關會計準則的要求如實披露了關聯方以及與關聯方的交易;
(三)如實地向審計組說明了企業“未決訴訟”、“抵押借款”、為其他單位借款提供擔保等或有事項。
被審計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財務主管人員接受詢問、作出承諾後,應當在列有上述各項問題的承諾書上,表明態度並簽字後按規定時間送交審計組。
審計組及其審計人員應當將被審計企業提交的承諾書列入審計取證材料清單,作為審計證據編入審計工作底稿。
第十九條 審計組及其審計人員實施審計時,應當對被審計企業的控制環境、會計系統、控制程式進行調查、測試和評價。
審計組及其審計人員對沒有內部控制或者內部控制信賴程度較低、存在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較高的,以及小規模的被審計企業,可以不實施內部控制測評,直接進行實質性測試。
第二十條 審計組及其審計人員對被審計企業的內部控制進行調查、測試和評價後,應當對被審計企業會計賬目存在重大錯誤、舞弊並由此造成固有風險的可能性及存在重大錯誤、舞弊未被內部控制防範和糾正,造成控制風險的可能性,做出恰當的評估,正確地確定實質性測試的範圍和重點。
審計組對被審計企業實施內控測評後,可以根據需要,按照規定的程式調整審計實施方案,進一步明確審計目標,完善審計程式,儘可能地減少審計人員未發現被審計企業會計賬目存在重大錯誤、舞弊而造成審計風險的可能性。
第二十一條 審計組及其審計人員實施審計時,由於審計測試以及被審計企業內部控制的局限性,可能存在會計資料某些反映失實而未被發現的情況。審計人員一旦發現可能導致會計資料反映的會計信息嚴重失實的跡象,應當追加必要的審計程式予以證實或者排除。
第二十二條 審計人員應當按照6號令的規定,通過恰當的審計方法收集審計證據。審計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專門機構或者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對審計事項中某些專門問題進行鑑定,取得鑑定結論作為審計證據。
審計人員在審計中獲取的審計證據應當作為審計工作底稿的附屬檔案妥善保存。;審計證據的名稱、來源和取得的時間等,應當記入審計工作底稿。
第二十三條審計人員應當在實施審計過程中逐日編寫審計日記。審計人員應當真實、完整地記錄審計日記,不得遺漏、虛構、隱匿、毀棄,其他人不得刪改。審計日記應當要素齊全,內容完整,簡明扼要。審計人員應當在編寫審計日記的基礎上,編制審計工作底稿。
第二十四條 審計組應當對審計人員編制的工作底稿所附的審計證據進行整理、歸納、分類分析和鑑定,評價審計證據的客觀性、相關性、充分性和合法性,以便形成審計結論。
第二十五條 審計組就審計工作情況和審計結果擬定審計報告,依法徵求被審計企業的意見後,審計組應當將審計報告、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書面意見、審計組的書面說明、審計實施方案、審計工作底稿、審計證據以及其他有關材料,報審計組所在部門覆核。審計組所在部門對審計報告進行覆核後,代擬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審計組所在部門應當將其代擬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審計移送處理書、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書面意見,以及其他有關材料報送法制工作機構覆核。
第二十六條 審計機關根據審計項目的具體情況,召開小型審計業務會議或審計業務會議討論審定審計報告。審計組所在部門負責審計業務會議的記錄工作,並根據審計業務會議決定修改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和審計移送處理書。
第二十七條對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作出較大數額罰款的審計決定之前,應當根據審計機關審計聽證的規定,告知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自收到審計聽證告知書之日起三日內有權要求舉行聽證;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要求舉行聽證的,審計機關應當組織聽證。
第二十八條 審計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向本級政府提交專項審計報告,並根據具體情況向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情況,也可以按照規定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第二十九條 被審計企業如果有違反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會計制度的規定,造成會計資料失真,或者違反承諾的內容,拒絕向審計組和審計人員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資料和其他有關的真實情況,阻礙審計工作順利進行的,審計組應當及時向審計機關提出依法追究被審計企業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責任的建議;涉嫌犯罪的,建議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審計方法
第三十條 審計組及其審計人員對企業資產、負債、損益實施審計時,應當按照6號令以及其他有關企業審計方法的規定,具體靈活運用內控測評、抽樣法、詳查法、分析性覆核以及函證等基本審計方法,對被審計企業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
審計人員在審計時通常運用的監盤法、順查法、逆查法等一般審計方法和計算機輔助審計的方法。
第三十一條 審計人員對被審計企業實施的內部控制測評,應當包括對被審計企業的內部控制調查、內部控制測試和內部控制評價。
審計人員對被審計企業內部控制進行調查和測試時,可以參考上期審計時的調查、測試結果,但對本期內部控制變化情況仍需進行調查、測試。
第三十二條 審計人員對被審計企業進行內部控制調查時,應當考慮被審計企業業務規模和複雜程度、控制類型和控制程式等,恰當地確定調查範圍。
審計人員對被審計企業內部控制現狀進行調查時,應當關注被審計企業的控制環節、控制執行憑證、控制執行記錄形式和控制程式運用的連續性。
第三十三條 審計人員對被審計企業進行內部控制調查時,可選用恰當的方法,按照以下步驟進行:
(一)制定內部控制調查方案,明確調查範圍、內容和方法等;
(二)熟悉控制環境和會計系統,判斷管理人員對內部控制的態度和重視程度,識別業務處理程式和控制類型,確定抽樣審計範圍;
(三)調查抽樣審計範圍內應當存在的控制程式,分析其中未存在的控制程式對會計賬目的影響,初步評估控制風險程度,明確對被審計企業內部控制的依賴程度,並確定是否繼續進行內部控制調查以及調查範圍。
第三十四條 內部控制測試,是指審計人員在對被審計企業實施內部控制調查的基礎上,選用恰當的方法對內部控制的執行記錄、實物控制設施、制約職能分工、操作狀況和控制執行效果進行的符合性測試。
審計人員對被審計企業的內部控制進行符合性測試時,可以根據需要採用詳查法或者抽樣審計法;必要時,還可以選擇若干具有代表性的交易事項,採取順查或者逆查的方法,檢查在這些交易事項的業務處理過程中,各控制環節的處理手續是否按規定辦理,內部控制是否按規定發揮了作用。
第三十五條 審計人員應當按照下列參考因素評價被審計企業內部控制的健全程度:
(一)控制程式存在與否;
(二)存在的控制程式執行與否;
(三)失控環節;
(四)失控的性質和原因;
(五)失控對會計賬目的影響;
(六)審計方案對內部控制的依賴程度;
(七)內部審計的工作狀況;
(八)內部控制局限性。
第三十六條 審計人員評價被審計企業內部控制的局限性時,應當重點關注可能存在的控制程式因管理部門無視其存在而失效;控制程式因執行人員粗心大意、精力分散、判斷失誤及誤解規定而失效;控制程式因執行人員互相勾結、內外串通作弊而失效;控制程式因經營環境和業務性質的改變而不適應等構成內部控制局限性的主要因素。
第三十七條 審計人員對被審計企業內部控制狀況實施調查與測試後,應當對被審計企業內部控制的健全程度以及會計系統存在的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作出評價,確定對被審計企業審計對象總體或者審計對象次級總體的審計重點。
第三十八條 審計組應當根據審計人員對被審計企業內部控制調查和測試的結果,在評價內部控制,判斷被審計企業會計系統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存在的可能性,進一步確定審計重點和審計範圍的基礎上,選擇審計方法,檢查、驗證審計方案,必要時可以按照規定程式修改審計方案。
審計組對被審計企業內部控制測評的內容、過程和結果以及對審計方案的修改情況,應當記錄於審計工作底稿。
第三十九條 審計組對被審計企業內部控制的測評不能代替對被審計企業資產、負債、損益情況的審計。無論被審計企業的控制風險大小,審計組都應當選擇恰當的審計方法對被審計企業審計對象總體進行實質性測試。
第四十條 審計組及其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可以運用判斷抽樣和統計抽樣的抽樣審計方法,對審計對象總體或者審計對象次級總體中選取的樣本進行審查,並以樣本審查的結果推斷審計對象的總體特徵。
第四十一條 審計組及其審計人員實施審計時,在下列情況下,可以憑藉其對被審計企業內部控制情況的了解程度和審計經驗,判斷確定審計對象總體或者審計對象次級總體中的審計重點,並抽取一定數量的樣本進行實質性測試,根據測試結果推斷審計對象的總體特徵:
(一)前次審計工作比較深入並且間隔期不長,情況比較清楚的;
(二)內部控制較為健全、審計對象存在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可能性較小的。
審計組及其審計人員對經濟業務內容比較複雜,完成審計任務的時限要求較緊的被審計企業,可以憑藉經驗判斷,確定審計重點,採用判斷抽樣的審計方法實施審計。
第四十二條 審計組及其審計人員運用判斷抽樣審計法實施審計時,應當保持嚴謹、穩健、負責的職業態度,分析判斷被審計企業內部控制的薄弱環節、財務人員業務素質和分工狀況、容易產生錯誤的經濟事項,以及被審計企業會計系統中可能存在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的重要線索,恰當地確定審計對象和抽取樣本量的規模,控制抽樣審計風險。
第四十二三條 審計人員採用隨機抽樣、分類抽樣、系統抽樣等統計抽樣方法時,應當根據被審計企業的行業特點和經濟規模以及內控測評的結果,確定抽樣比例。
審計人員採用統計抽樣方法選取審計樣本時,應當使審計對象總體或者審計對象次級總體中的所有項目有一致的選取機會,以保證樣本的特徵能夠代表總體的特徵。
審計組及其審計人員運用統計抽樣的方法進行審計時,在選取的審計樣本中,凡單項業務賬面價值金額超過總體業務賬面價值金額10%以上的異常個體,應當予以去除,並採取其他審計方法進行檢查。
第四十四條 審計人員採用統計抽樣審計方法進行審計時,審計的結果沒有達到對所測試的內部控制預計應當達到的信賴程度時,應當考慮增加抽樣審計的樣本量或者修改審計程式。
審計人員採用統計抽樣的審計方法形成的審計結果,推斷審計對象總體的誤差超過可以容忍的誤差,對審計風險不能接受,應當及時增加選取抽樣審計的樣本量,或者執行替代審計程式。
審計人員採用統計抽樣的審計方法形成的審計結果,推斷審計對象總體的誤差接近可以容忍的誤差,應當根據審計對象的重要性和複雜程度,考慮是否增加選取抽樣審計的樣本量,或者執行替代審計程式。
第四十五條 審計組應當對審計人員統計抽樣審計的結果進行評價,確定審計證據是否足以證實審計對象次級總體和審計對象總體的特徵,決定是否需要實施替代審計程式,以便獲取充分的審計證據。
審計人員對獲取的審計證據進行整理、歸納、鑑定後,應當分析採用統計抽樣的方法選取樣本進行審計形成的誤差,推斷審計對象次級總體或者審計對象總體的誤差,評估審計風險,形成審計結論。
第四十六條 審計組及其審計人員實施審計時,可以在下列情況下,對被審計企業在某一會計期間發生的與審計目標相關的會計憑證、賬表資料和實物等逐一進行詳盡的審查、清點,據以判斷會計資料所反映的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一)經濟規模較小、業務量較少,審計的時間和審計力量充足;
(二)內部控制不健全、預計存在的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較大;
(三)預計存在的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較大的審計對象次級總體或者審計對象次級總體中的部分審計項目。
第四十七條 審計組及其審計人員在編制審計方案和形成審計報告階段,應當把運用分析性覆核的方法作為必經的審計程式。在審計實施階段,審計人員也可以運用分析性覆核作為實質性測試的程式之一。
本規程所稱分析性覆核,是指審計組及其審計人員對被審計企業會計報表反映的會計信息的重要比率或者趨勢進行的分析,其中包括調查異常變動以及這些重要比率或者趨勢與預期的數額和相關信息的差異。
第四十八條 審計組及其審計人員在實施審計過程中,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函取證,也可以根據需要,責成被審計企業發函或採取其他方法核實被審計企業債權債務、往來款項、委託外單位代為保管的物資等賬項以及其他經濟業務活動的真實情況,提供審計證據。審計機關取得的審計證據,應當有提供者的簽名或者蓋章。
審計人員收到復函獲取審計證據或者通過被審計企業獲取審計證據後,應當將審計證據的來源和獲取的過程等情況記入審計工作底稿;由於特殊情況未收到復函獲取審計證據的,應當採取必要的替代程式。
第四十九條 審計組及其審計人員實施審計時,可以在鑑定內部審計或者社會審計工作成果的真實性、可依賴性的基礎上,利用內部審計或者社會審計力量及其工作的成果,獲取相應的審計證據。
審計組及其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發現被審計企業提供的社會審計機構、註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驗資等報告有不實和其他違法、違規問題時,應當依法予以糾正,並向註冊會計師協會通報有關情況。
第五十條 審計機關應當建立企業審計資料庫,逐步做到真實、完整地掌握被審計企業資產、負債、損益的全面情況。
審計機關派出的審計組和審計人員對已經審計過的企業的財務收支實施審計時,應當注意運用以往審計取得的基礎數據和其他審計結果,提高審計工作效率和審計工作質量。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規程由無錫市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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