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審計局“審計能手”評選辦法
第一條 為深化“提升審計效能,爭當查賬能手”競賽活動,進一步激勵廣大審計人員發揚愛崗敬業精神,增強爭先創優意識,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爭當“審計能手”競賽活動為載體,以提升審計質量為目標,促進全局審計人員增強依法審計觀念,爭創更多精品審計項目。
第三條 評選活動遵循注重實績、突出重點、公開公正、便於操作的原則。
第四條 評選對象為年度內擔任過項目主審的在職一年以上的審計人員。年內進行輪(換)崗的審計人員,參加當年在職時間較長處室的評選。各處(室)處長(主任)不參加此項評選。
第五條 評選項目範圍為當年完成的審計項目。跨年度項目列入出審計報告的年度參加評選。跟蹤審計項目出多份審計報告的作為一個項目參加評選。
第六條 評選內容分為九個方面:審計發現的問題;查出問題的金額;收繳入庫金額(以入庫憑證為準),包括繳入財政專戶和上繳稅務部門,或經審計減少財政撥款、核減工程款;查出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其它公款;審計報告或審計調查報告引起地方黨委、政府領導重視並有重要批示的;經審計移送司法、紀檢部門處理的;計算機審計;審計信息;民眾評議。
第七條 評選標準見《審計能手評選標準》(附屬檔案一)。
第八條 評選名額分配:財金處、行事處、經貿處、農環處、固投處、外資處各評選1名年度“審計能手”,其它當年擔任過項目主審的審計人員合併評選1名年度“審計能手”。
第九條 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評為“審計能手”:在全市機關效能檢查中被明查暗訪予以曝光,造成不良影響的;違反審計紀律被舉報查實的;工作嚴重失誤並造成惡劣影響的;曠工或被機關效能督查發現兩次以上無故遲到早退的;在評選中弄虛作假的。
第十條 以處室為單位,按照評選內容和標準對競賽對象進行打分,按得分高低排出名次,並填報《審計能手申報表》(附屬檔案二)。
第十一條 每年年底前各處室上報評選材料,翌年1月份評出年度“審計能手”。
第十二條 本評選辦法在局黨組、行政統一領導下,由辦公室、人教處、法制處和計算機處聯合組織實施。評選結果報局黨組審核確認,並予以公示。
第十三條 對被評為“審計能手”的審計人員給予表彰和獎勵,頒發榮譽證書,並作為公務員年度考核評優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人教處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