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審計局綜合考評辦法(試行)

無錫市審計局綜合考評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充分發揮審計的“免疫系統”功能,全面實現審計工作的總體目標,結合上級有關檔案精神和本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以推進審計事業科學發展為導向,全面考評各處室德、能、勤、績、廉情況,增強全體審計人員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和創新意識,促進機關作風和效能建設,提高執行力,有效履行審計職責。鼓勵創新創優,堅持考用結合。
第三條綜合考評遵循注重實績、突出重點、公開公正、量化指標、便於操作的原則。
第四條 綜合考評對象為本局各處室。財金處、行事處、經貿處、農保處、固投處、外資處為業務處室;機關黨委、辦公室、人教處、法制處、經審處、計算機處為綜合處室。
第五條 考評標準分業務處室、綜合處室和共同考評標準三個部分。分值由基本分和加分兩個部分組成。基本分為120分,其中共同部分占50分,業務處室和綜合處室各占70分;加分不封頂。具體評分標準及方法見附屬檔案。
第六條綜合考評項目中有單項考核的,分別由單項考核得分按比例折算綜合考評分值。
第七條本年度綜合考評項目如因故未能納入當年考評的,結轉至下一年度。
第八條考評採取綜合考核與單項考核相結合、年度考核與日常考核相結合、普查與抽查相結合、明查與暗訪相結合、領導與民眾評議相結合、績效評價與獎懲激勵相結合的方法。
第九條 考評辦法將根據審計目標任務的變化適時修改完善,原則上一年為一個周期。
第十條 考評工作原則上在翌年1月底前完成。
第十一條 處室內發生下列情況的,實行一票否決,取消當年度評先資格:審計人員違反黨風廉政建設規定和有關審計紀律並造成惡劣影響的;審計工作中發生重大差錯導致審計複議改變原審計決定或行政訴訟敗訴的;受到本級以上黨委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通報批評的;在綜合考評中弄虛作假的。
第十二條 本考評辦法在局黨組、行政統一領導下,由辦公室、人教處、法制處和計算機處聯合組織實施。其中涉及單項考核的,由相關處室負責牽頭組織。綜合考評結果報局黨組審核確認,並予以公示。
第十三條 綜合考評結果作為年度評選先進處室依據。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人教處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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