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考核辦法(試行)》在1996.11.15由國家教委辦公廳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考核辦法(試行)
- 頒布單位:國家教委辦公廳
- 頒布時間:1996.11.15
- 實施時間:1996.11.15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1、自查,2、考核,3、反饋,4、小結,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
第一條
為了加強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的考核,推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和國家教委第24號令《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的貫徹落實,促進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制度的健全和工作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考核的對象為各級國家審計機關派駐教育主管部門的審計機構和教育系統各級內部審計機構及其所在部門和單位。
第三條
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的考核,以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開展內部審計工作的情況為內容,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審計署、國家教委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為依據,以百分制評定考核的結果。
考核的具體內容和結果的評定,按《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考核項目與評分標準》(見附1)執行。
第四條
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考核的方法和程式是:
1、自查
各級教育審計機構及其所在部門和單位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在每年年終時逐項進行自查,填寫《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考核表》(見附2),經本部門、本單位主管審計工作的領導審簽後,連同本年度工作總結一併上報上一級教育主管部門及其審計機構。
2、考核
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及其審計機構對下一級教育部門、單位及其審計機構的自查結果進行審查,組織考核。每年至少要對1/3的下一級部門、單位及其審計機構,按照本辦法第三條的規定,組織一次全面的或有重點的考核。在考核中可以組織工作性質和職責相同的部門和單位進行互查,其結果可作為評定考核的依據。考核和互查均需填寫《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考核表》。
3、反饋
考核小組對考核結果進行綜合分析,向被考核的部門和單位及其審計機構反饋,肯定成績,指出不足,提出改進的意見和建議。
4、小結
對考核情況和結果進行小結,在應考核的範圍內加以通報,並上報上一級教育主管部門及其審計機構。
第五條
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的考核,應當堅持考核與整改相結合、表彰獎勵與批評幫助相結合的原則。
被考核的部門和單位及其審計機構,應對自查中發現的問題和考核反饋指出的問題及提出的意見,認真進行研究,採取切實措施加以解決和改進,並將整改措施和結果及時上報上一級教育主管部門及其審計機構。
上一級教育主管部門應根據考核結果,確定被考核部門和單位內部審計工作的等級:85分以上的為一等,61至84分的為二等,60分以下的為三等。對評為一等的部門和單位及其審計機構應進行表彰和獎勵,對評為二等的應幫助提高,對評為三等的應加以批評,限期解決存在的主要問題。今後只有連續兩次經考核或自查被評為一等的部門和單位及其審計機構,方具備評選全國或全國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先進單位和內部審計工作先進集體的資格。
第六條
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的考核,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務求實效,切忌形式主義。一經發現弄虛作假、敷衍塞責等情況的,應通報批評,並取消其三年內參加評選先進的資格。
第七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實行。審計署駐國家教委審計局此前下發的考核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