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及省有關銀行、保險、證券、期貨、信託、財務公司、典當、擔保、創業投資等金融工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督促金融機構執行和落實市委、市政府各項政策、決定和工作部署,支持各類金融機構創新業務,促進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的協調發展,加大對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支持。
(二)研究擬定全市金融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工作計畫,引進中外資金融機構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促進金融機構合理布局,大力發展金融市場,協調金融資源的最佳化配置;研究分析經濟金融形勢,提出改善金融環境,加強服務,促進金融業發展的意見和政策建議。
(三)研究擬定全市社會信用體系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的意見和方案;制定企業和個人信用體系建設的有關規定,組織開展全市和個人信用信息監督管理系統的建設;研究提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發展的政策意見;協助配合對全市信用中介服務業的管理。
(四)協助配合金融監管部門對銀行、保險、證券、期貨、信託、財務公司、典當、擔保、創業投資等金融機構及行業自律組織的監管;負責地方政府與中央、省金融管理和監管部門、金融機構及其在錫分支機構的聯繫;牽頭並協同市國資委和有關金融監管部門對金融控股公司實施監管;協調解決金融業改革與發展中應由地方解決的矛盾和問題。
(五)協助配合對金融機構的風險監測和提示,組織協調防範化解和處置金融風險;配合制定金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配合有關部門查處和打擊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活動,維護金融秩序;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金融生態環境建設。
(六)承辦我市股份公司設立和改造的審核工作;承接我市擬上市企業的培育和推薦工作,指導和推動上市公司資產重組和再融資;協助證券監管機構做好上市公司的規範發展工作;指導和監督我市產業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的設立、運作;推進多層次資本市場建設,推動企業併購重組等有關工作。
(七)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現任領導
魯振平
黨組書記、局長(主任)
徐耀峰
副局長(副主任)
張泓駿
黨組成員、副局長(副主任)
楊曉妮
黨組成員、副局長
王蘊慧
副調研員
內設處室
辦公室
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政務公開、保密、財務、文電信息、安全、信訪、新聞宣傳、機構編制、組織人事等工作。承擔規範性檔案的合規性審查和重要綜合性文稿起草工作;承擔行政執法監督、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研究擬訂地方金融發展規劃;指導金融人才隊伍建設;承擔地方金融業綜合統計相關工作。
銀行保險處
承擔駐錫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業金融機構的協調服務工作。指導、協調全市普惠金融政策實施工作,組織推進全市農村金融創新發展工作,協調推進科技金融、文化金融、綠色金融等產業金融創新發展工作。協同配合駐錫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引導全市銀行業金融機構最佳化資源配置、推動全市現代保險服務業發展。承擔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審批和監督管理工作。
資本市場處
負責擬訂全市企業上市(掛牌)扶持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上市後備企業的培育及推薦工作;承擔市企業上市工作聯席會議日常工作,推動企業上市(掛牌);承擔駐錫證券期貨業金融機構的協調服務工作;協助證券監管機構推進上市(掛牌)公司規範發展;協調推進企業利用資本市場併購重組和直接融資。
地方金融監管一處
承擔對全市融資擔保公司(含融資再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的審批和監督管理;承擔全市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含農民資金互助合作社)的監督管理;執行落實相關監管制度,開展非現場監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地方金融監管二處
承擔從事經中央金融管理部門批准可開展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處置業務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審批和監督管理;承擔對具有金融屬性但不屬於中央金融管理部門監管的投資公司、社會眾籌機構、地方各類交易場所的監督管理;承擔區域性股權市場的監督管理;執行落實相關監管制度、開展非現場檢測、風險分析和監管評級,根據風險監管需要開展現場調查,提出個案風險監控處置措施並承擔組織實施具體工作。
金融穩定處
督促落實金融風險防範處置屬地責任,承擔防範化解地方金融風險、處置地方金融突發事件和重大事件的組織協調工作;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防範查處非法金融機構及非法金融業務;組織協調有關部門依法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配合駐錫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健全全市金融風險監測預警體系和早期干預機制、推進金融生態環境建設、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
直屬單位
無錫市企業金融服務中心
1.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金融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落實市委、市政府金融政策措施,促進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的協調發展;
2.負責建立全市企業融資項目庫,做好銀企項目對接洽談,建立融資信息收集的多方互動機制,為銀行信貸融資雙方提供項目信息、諮詢顧問、政策解讀等服務;
3.負責建立全市擬上市和發債等直接融資的企業項目庫,與相關中介機構進行對接洽談,為企業提供全方位的財務顧問;
4.依託國有融資擔保體系,為新興產業項目、重點項目、國有企業、中小企業提供相關的融資擔保服務;
5.依託財政支持金融發展資金,建立完善的風險補償機制,為信貸、創業投資、發債融資等提供相應的風險補償服務;
6.承辦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