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無錫市企業事業單位治安保障條例》和《無錫市抵押物登記管理條例》的決定

無錫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無錫市企業事業單位治安保障條例》和《無錫市抵押物登記管理條例》的決定

2010年10月28日無錫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2010年11月19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無錫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無錫市企業事業單位治安保障條例》和《無錫市抵押物登記管理條例》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10年11月19日
  • 實施時間:2011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無錫市人大常委會
(2010年10月28日無錫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2010年11月19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
無錫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決定,廢止《無錫市企業事業單位治安保障條例》和《無錫市抵押物登記管理條例》。
本決定自2011年1月1日起生效。
地方性法規(類別)
20101119(批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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