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責任被害人

無責任被害人是被害人類型之一。“有責任被害人”的對稱。又稱無過錯被害人、無罪性被害人、無辜的被害人、純粹的被害人、理想的被害人或典型的被害人,指對於使自己受害的犯罪行為的發生沒有任何法律或道義責任,純粹因加害者的原因而無辜受害者。如遭受種族歧視的猶太人或黑人,因車禍而喪生的乘客或遭受侵略的國家等。

無名被害人是被害人類型之一罪犯在預備、實施犯罪或犯罪後,為了求得心理上的平衡,不致於動揺犯罪決意或萌生罪惡感與悔罪意識,而實現犯罪的合理化,遂使用將“被害人貶值”的心理虛飾技巧,將自己犯罪行為所侵害、危害或破壞的某種非人格的抽象的原則、信條、制度或實體,視為與具體的、有名有姓的血肉之軀的被害人相對的“無名”的被害人;或在心理上對具體的被害人視而不見,並將他們想像附會為某種抽象物的表現或符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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