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致害責任

動物致害責任

動物致害責任是指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時,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民法通則》第127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時,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由於受害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由於第三人的過錯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根據最新《侵權責任法》,第三人的過錯應由被告另行追溯,不在本案進行審查時直接承擔民事責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動物致害責任
  • 性質:名詞
  • 根據:民法通則
  • 特點:免責約定
釋義,構成的條件,抗辯事由,

釋義

動物致害責任使用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動物天生具有致人損害的危險性,由於動物的飼養人或管理人對動物負有管束的義務,因而也就必須對動物所具有的危險性負責,保證使它不至於造成他人的損害。因而,除法定抗辯事由外,不能以證明自己沒有過錯而免責。

構成的條件

動物致害責任構成的條件包括,首先,致害物須為飼養的動物,飼養的動物也就是人們占有或控制的動物,處於野生動物自然保護區的動物,不是飼養的動物。其次,須是動物的獨立動作加害於他人。不受外力驅使或強制下而實施的自身動作,如果動物是在人們的強制或驅使下損害他人的權益,則不屬於動物的獨立動作,而是屬於人的行為,如騎馬踐踏莊稼、驅使狗咬人等,這是行為人承擔一般侵權責任。最後,必須存在損害後果,而損害後果與動物加害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

抗辯事由

動物致害責任的抗辯事由:1、受害人過錯,如果動物造成損害是由於受害人的過錯造成的,則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是否有過錯,應當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舉證責任。2、第三人的過錯(這個上面已經說過啦)。3、免責約定,如果動物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與受害人之間存在著明示或默示的免責約定的,則可預先免除責任,例如,馴獸員與馬戲團之間、釘馬蹄工與動物占有人之間即純在默示的預先免責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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