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補償理論

被害人補償理論是指提倡罪犯或國家應對被害人因犯罪而遭受的物質和非物質損失和危害進行返還、恢復原狀或補償的理論。1956年,以色列法學家孟德爾頌最早提出對被害人進行補償的主張,後為現代社會普遍採用。

被害人學認為,基於以下三個理由,應予被害人以補償:(1)國家責任說。認為國家有責任保護公民免受犯罪侵害,如未能盡到這一責任,致犯罪與被害發生,則國家應通過賠償,追履這一責任。(2)命運說。認為犯罪是每個社會均無法避免的禍害,被害人其實是在為整個社會承擔被害結果,國家作為社會成員的共同體,有責任分擔不幸者的損失。(3)社會福利說。以為社會是無數個體成員的共同體.彼此有休戚與共的連帶責任,社會有責任改善其成員的生存條件.當其成員被害時.應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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