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船承運人法律問題研究

無船承運人法律問題研究是一篇國際法學專業的博士論文,作者孟雨。

基本介紹

  • 作品名稱:無船承運人法律問題研究
  • 外文名稱:Research on the legal issues of non-vessel carriers
  • 創作年代:2009
  • 文學體裁:論文
  • 作者:孟雨
基本信息,內容簡介,

基本信息

副題名
外文題名
Study on the legal problems of NVOCC
論文作者
孟雨著
導師
吳煥寧指導
學科專業
國際法學
學位級別
博士論文
學位授予單位
中國政法大學
學位授予時間
2009
關鍵字
水路運輸 國際運輸 承運人責任 提單 海商法
館藏號
D996.19
館藏目錄
2010\D996.19\1

內容簡介

本文擬通過對無船承運人法律制度的深入探討,揭示無船承運人的產生、發展的歷史過程;無船承運人的法律性質和法律地位;無船承運人的權利、義務和責任。論文結合我國無船承運人發展的現狀,對完善我國無船承運人法律制度和無船承運業務的進一步發展提出了一些構想和建議。 無船承運人是在現代運輸方式下誕生的,它是國際貨運代理人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不是由擁有船舶的船舶經營人分化而來。確立無船承運人法律制度具有較強的法律價值和社會實踐價值,它體現了交易安全,有利於維護法律公平,使得契約風險在承運人和貨方之間合理分擔,從而有利於保護和促進國際海上交通運輸業的健康發展。無船承運人由國際貨運代理人發展而來,他們之間有著剪不斷、理還亂的法律關係。從世界範圍來看,無船承運人或者無船承運業務雖然被多數國家所認可,但是在法律上並沒有相關的界定,無船承運業務則被認為是國際貨運代理業務的一部分。通過對不同法系之間無船承運人和國際貨運代理人法律規制的比較分析研究,論文對我國司法實踐中如何辨別這二者的身份提出了一些應當考慮的因素。 無船承運人具有雙重法律地位,無船承運人是承運人,這已經為國際公約和國內法所認可,但是,與擁有和經營船舶的承運人相比,無船承運人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無船承運人與擁有船舶的承運人之間是“特殊和一般的關係”。根據我國《海商法》的規定,無船承運人是《海商法》意義上的託運人,與船舶經營人之間的關係等同於託運人與承運人的責任關係。無船承運人的雙重法律地位,決定了其雙重權利、義務和責任,如何正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承擔責任,就成為無船承運人所必須面對的問題。 無船承運人可以簽發提單,這是其與國際貨運代理人的一個重要區別。相比海運提單,無船承運人的提單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實踐中,由於無船承運人自身的特點和管理上存在的一些問題,導致無船承運人提單引起的糾紛不斷。本文通過分析無船承運人提單的性質、法律效力等,對無船承運人簽發的提單進行探討,並結合案例,對在實踐中由無船承運人提單引發的一些糾紛進行了研究。 我國開展無船承運業務之後,曾經有一個時期無船承運業務有較快的發展,但是隨著時間的推移,無船承運業務面臨了很多困難和問題。針對當前我國無船承運業務發展的實際,筆者認為,無船承運業務的全面發展,離不開法律制度的健全和完善,這其中,建立和完善我國的物流立法就是迫在眉睫的事情。此外,我國在對無船承運人的準入條件的規定中,80萬元的保證金自始自終都是一個爭議很大的問題。如何通過責任保險制度替代保證金制度,一直以來都是業內人士普遍關注的一個問題。從國際上看,責任保險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也是歷史發展的必然趨勢。關鍵是如何確立責任保險的性質、範圍、承保險種等問題,文章對責任保險制度的基本理論問題,以及我國責任保險制度的困境和出路予以分析和探討。 從國際上看,只有我國、美國等少數國家確立了無船承運人法律制度,該制度究竟是否必要,在實踐中爭議很大。本人通過對中美模式和菲亞塔模式的比較分析,認為無船承運人制度還是適應我國國情的,關鍵是在未來如何更好的完善它。根據我國無船承運人制度發展的實際情況,對未來無船承運業務的進一步發展所必須解決的幾個問題予以闡述。 本文擬通過案例分析法、比較分析法、歷史分析法等方法對無船承運人法律制度展開研究,試圖對無船承運人法律制度有一個正確、綜合的評價。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定的《聯合國全程或部分海上國際貨物運輸契約公約》引入了“海運履約方”的概念,並不要求承運人一定是有船的承運人,從而在法律上承認了無船承運人的存在,肯定了無船承運人的法律地位。從這個角度而言,我國《國際海運條例》將無船承運人從國際貨運代理人中區分出來,賦予其獨立的法律地位,確立其行為規範和法律責任,這符合國際立法趨勢,是有進步意義的。雖然當前我國無船承運業務在發展時面臨了一些困難和問題,但是筆者認為,只要能立足現實,正視困難和問題,不斷完善法律制度,加強對無船承運人的監管,無船承運業務一定可以在我國有更加迅猛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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