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船承運人保險是指2002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以下簡稱《國際海運條例》)確立了無船承運管理制度。目前已有3000多家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以下簡稱無船承運人)通過交納保證金方式,取得了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無船承運管理制度的實施有效規範了國際海運市場秩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無船承運人保險
- 對象:各有關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
- 實施時間:2002年1月1日
- 參與人數:3000多家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
通知,基本原則,保險機構,內容,通告,
通知
各有關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
為進一步完善無船承運管理制度,緩解無船承運人資金壓力,保障有關各方合法權益,按照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保險與無船承運業務保證金“自由選擇”原則,經與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協商,我部決定,在現有無船承運業務保證金方式之外,試行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保險制度,供無船承運人選擇。自2010年11月1日起,無船承運人可選擇投保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保險方式申請取得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基本原則
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保險方式與無船承運業務保證金方式,均為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可採納的財務責任證明形式,兩者並行存在,供申請人自行選擇。無船承運人選擇繳納保證金方式的,依照現行保證金制度執行。
保險機構
承辦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保險的保險機構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註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二)經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
(三)保險產品經交通運輸部認可,報中國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或備案;
(四)簽署《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保險承保承諾書》(見附屬檔案),並按承諾書規定履行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保險相關義務。
內容
投保形式、保險期間和範圍
為便於管理,申請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的申請人及其分支機構原則上應採用同一財務責任證明形式,即均採取保證金或保證金責任保險形式。
保險期間由申請人和保險機構自行約定,但最低不得少於1年。
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保險僅用於無船承運人清償因其不履行承運人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當所產生的債務,不能用於支付罰款。遇有罰款情況,無船承運人應另行支付。
操作程式
(一)新申請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
2010年11月1日以後申請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的申請人,如選擇投保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保險的,應依照《國際海運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規定的程式,提交保險機構簽發的保險單和保險費繳費發票,以及《實施細則》第十一條 (第五款除外)、第十四條(第五款除外)規定材料。
(二)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保險的退出:
1.已取得經營資格的無船承運人退保程式:
已取得經營資格的無船承運人申請退保、終止資格的,應向交通運輸部提出書面申請,由交通運輸部將該申請事項在交通運輸部網站公示30天。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書(含退款賬號信息,由法人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
(2)已註銷“無船承運業務”內容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3)《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登記證》原件(正、副本);
(4)稅務部門開具的已繳銷無船承運業務專用發票(《國際海運業運輸專用發票》)證明(如未領取,出具稅務部門相關證明或《發票購領簿》發票購領記錄頁的複印件);
(5)境外無船承運人須提供與境內接收退款機構的協定書。
公示期內,有關當事人認為無船承運人不履行承運人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應當在上述期限內取得司法機關已生效的相關判決或司法機關裁定執行的仲裁機構相關裁決,由保險機構依照保險契約規定進行賠付。
公示期屆滿未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交通運輸部書面通知有關保險機構辦理退保手續,收繳《無船承運人經營資格登記證》,註銷無船承運人經營資格,並在交通運輸部網站公布結果。保險機構應在收到交通運輸部書面通知後7個工作日內完成退保手續,並將結果書面告知交通運輸部。
2.終止無船承運人經營資格申請的退保手續:
申請人因故終止經營資格申請的, 應向交通運輸部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應明確退款接收賬號信息,由法人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交通運輸部完成審核程式後,書面通知保險機構辦理退保手續。保險機構在收到書面通知後7個工作日內完成退保手續,並將結果書面告知交通運輸部。
(三)現有無船承運人以投保方式繼續從事無船承運業務:
2010年10月31日前已取得經營資格的無船承運人,如選擇以投保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保險方式繼續從事無船承運業務的,可申請退回已繳保證金,但應先行辦理投保手續。申請保證金退款,並以投保方式繼續保有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的,應提交以下材料:
1. 保險機構簽發的保險單以及保險費繳費發票;
2.保證金退款書面申請:申請應註明本公司退款賬號,由公司法人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
3.《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登記證》原件(正、副本)。
交通運輸部在收到上述材料後,對該無船承運人保證金退回申請事項進行公示,公示期為30天。
公示期內未出現《實施細則》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事項的,交通運輸部通知無船承運人保證金專戶所在銀行辦理保證金退還手續,並為無船承運人重新辦理《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登記證》(註明“責任保險”字樣)。
(四)無船承運人更名手續:
以保證金責任保險方式申請取得經營資格的無船承運人申請更名,應向交通運輸部提出申請,並報送以下材料:
1.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名稱變更申請表;
2.《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登記證》原件(正、副本);
3.舊版及新版提單樣本;
4.境內無船承運人須提交《名稱變更核准通知書》、原名稱和新名稱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境外無船承運人須提交企業註冊國有關部門出具的名稱變更證明檔案(須經當地公證機構公證)。
交通運輸部將向無船承運人核發新名稱的《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登記證》,並書面通知保險機構該無船承運人名稱變更事宜。
保險機構在收到交通運輸部變更書面通知後7個工作日內,將變更結果書面告知交通運輸部。
(五)無船承運人延期手續:
以保證金責任保險方式申請取得經營資格的無船承運人申請延期,應在經營資格有效期屆滿前提前30天向交通運輸部提出申請,並報送以下材料:
1.延期申請書;
2.經營資格有效期內無船承運業務開展情況說明;
3.已續保保證金責任保險證明材料(保險機構簽發的保險單以及保險費繳費發票);
4.《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登記證》原件(正、副本);
5.境內無船承運人提交已增加“無船承運業務”內容的營業執照複印件;境外無船承運人提供公司商業登記證明複印件;
6. 已簽發提單(正本)複印件10份。
如無船承運人在其經營資格有效期滿前未及時辦理延期手續,交通運輸部將不為其辦理更名等手續,屆滿後將終止其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
無船承運保證金責任保險的使用
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保險,是供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申請人選擇的一種財務責任證明形式,當因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不履行承運人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當,根據司法機關已生效的判決或者司法機關裁定執行的仲裁機構裁決應當履行賠償責任時,用以履行賠償,不得用於其他責任的償付。
通告
按照《關於試行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保險的通知》(交水發[2010]533號)規定,我部自2010年11月1日試行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保證金責任保險。
目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已按要求提交了承諾書等相關資料,滿足承辦無船承運經營者保證金責任保險條件。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