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公害食品:產品認證準則

無公害食品:產品認證準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行業標準:無公害食品產品認證準則(NY/T 5342-2006)》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行業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提出,中國標準出版社秦皇島印刷廠印刷,新華書店北京發行所發行,各地新華書店經售。本標準規定了無公害農產品認證要求、審查、頒證及複查換證、監督管理、申投訴處理。適用於無公害農產品認證

基本介紹

  • 書名:無公害食品產品認證準則
  • 作者: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 出版時間:2006年1月26日
  • 頁數:4 頁
  • 開本:16 開
  • 實施日期:2006年4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規範性引用檔案,要求,申請,認證範圍,適用標準,產品檢驗,審查,初審,複審,終審,現場檢查,頒證及複查換證,頒證,複查換證,監督管理,申投訴處理,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定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NY/T 5344.1-2006無公害食品 產品抽樣規範 第1部分:通則
NY/T 5344.2-2006 無公害食品 產品抽樣規範 第2部分:糧油
NY/T 5344.3-2006 無公害食品 產品抽樣規範 第3部分:蔬菜
NY/T 5344.4-2006 無公害食品 產品抽樣規範 第4部分:水果
NY/T 5344.5-2006 無公害食品 產品抽樣規範 第5部分:茶葉
NY/T 5344.6-2006 無公害食品 產品抽樣規範 第6部分:畜禽產品
NY/T 5344.7-2006 無公害食品 產品抽樣規範 第7部分:水產品
NY/T 5340-2006 無公害食品 產品檢驗規範
NY/T 5340-2006 無公害食品 認定認證現場檢查規範

要求

申請

持有有效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認證真數的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均可向務工哈農產品認證機構提出認證申請。

認證範圍

按照國家頒布的實施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的產品目錄執行。
不在國家頒布的實施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的產品目錄內的產品,經無公害農產品認證機構確認後,可以申請無公害農產品認證。

適用標準

無公害農產品認證執行無公害食品相關標準。

產品檢驗

產品檢驗由具備資質的檢驗機構實施。產品的抽樣和檢驗執行NY/T 5344.1-2006、NY/T 5344.2-2006、NY/T 5344.3-2006、NY/T 5344.4-2006、NY/T 5344.5-2006、NY/T 5344.6-2006、NY/T 5344.7-2006和NY/T 5340-2006。

審查

初審

無公害農產品地方工作機構對認證申請材料進行登記、編號,並錄入有關認證信息,審查認證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做出初審結論。符合初審要求的,進入認證複審環節;不符合初審要求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複審

無公害農產品認證機構所屬專業技術部門對認證申請材料的符合性和可行性進行複審,做出複審結論。符合初審要求的,進入認證複審環節;不符合初審要求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終審

無公害農產品認證機構所屬專業技術部門對認證申請材和認證複審結論進行最後的審查和確認,並進行綜合評價,做出頒證或者暫緩頒證的結論。

現場檢查

在認證審查過程中需要進行現場審查的,按照NY/T 5341-2006 執行。

頒證及複查換證

頒證

無公害農產品認證機構根據認證終審結論,對於符合頒證條件的頒證,對於暫緩頒證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複查換證

無公害農產品證書有效期三年,期滿繼續使用的,應在規定時間內辦理複查換證手續。

監督管理

應根據國家規定的職責分工對獲得認證的產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檢查。對不符合無公害食品標準要求的,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撤銷其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定證書。

申投訴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從事無公害農產品認證的工作人員及認證結論等存在異議的,可向無公害農產品認證機構進行申投訴。無公害農產品認證機構接受申投訴及時調查、處理,申訴人對處理結果仍有異議的,可向其主管部門申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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