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公害食品:鱸

無公害食品:鱸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提出。

本標準起草單位:福建省水產研究所、福建省水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吳成業、葉玫、莊宛、蔡良候、劉智禹、蘇碰皮賀學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無公害食品:鱸
  • 國標號:NY 5272-2004
  • 發布日期:2004-01-07
  • 實施日期:2004-03-01
  • 出版社:國家標準出版社
  • 語種:簡體中文
範圍,引用檔案,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誌、包裝、運輸、貯存,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無公害食品鱸魚的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且標誌、包裝 、運輸與貯存。
本標準適用於鱸魚活、鮮品。

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品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定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T 5009. 11 食品中總呻及無機呻的測定
GB/T 5009. 12 食品中鉛的測定
GB/T 5009. 15 食品中鋼的測定
GB/T 5009. 17 食品中總章且有機柔的測定
NY 5052無公害食品海水養殖用水水質
SC/T 3015 水產品中土黴素四環素金黴素殘留量的測定
SC/T 3016 水產品抽樣方法
SC/T3018 水產品中氯黴素殘留量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
SC/T 3022 水產品中呋喃唑酮殘留量的測定 液相色譜法

要求

感官要求
活鱸魚
魚體健康,遊動活潑,不得有魚病症狀。 魚體具有鱸魚所固有的色澤和光澤;體態勻稱,無畸形,鱗被完整,鱗片緊密。 具有鱸魚固有氣味,無油污等異味。

試驗方法

感冒檢驗
在光線充足、無異味或其他干擾的環境下,將樣品置於清潔的自瓷盤上,按感官指標進行逐項檢驗。當感官檢驗難以判定產品質量時,用水煮試驗判定。
水煮試驗:在容器中加入500mL飲用水,將水燒開後,取約100g用清水洗淨的魚,切塊(不大於3 cmx3 cm) ,放於容器中,加蓋,煮5min 後,打開容器蓋,聞氣味,品嘗肉質。
無機砷的測定
按 GB/T 5009. 11的規定執行。
鉛的測定
按 GB/T5009. 12的規定進行。
鎘的測定
按GB/T 5009. 15的規定執行。
汞的測定
按GB/T 5009.17的規定執行。
土黴素的測定
按 SC/T 3015的規定執行。
氯黴素的測定
按SC/T 3018的規定執行。
呋喃唑酮的測定
按 SC/T3022的規定執行。

檢驗規則

組批規則與抽樣方法
組批規則
按同一時間、同一來源(同一魚池或同一養殖場)的鱸魚歸類為同一檢驗批。
抽樣方法
按SC/T 3016的規定執行。
試樣製備
用於安全指標檢驗的樣品魚,清洗後,去頭、骨、內臟 ,取肌肉等可食部分絞碎混合均勻後備用。試樣量為 400g ,分為兩份,其中一份用於檢驗,另一份作為留樣。
檢驗分類
產品檢驗分為出場檢驗和型式檢驗。
出場檢驗
每批產品必須進行出場檢驗。 出場檢驗由生產單位質量檢驗部門執行 ,檢驗項目為感官檢驗。
型式檢驗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型式檢驗的項目為本標準中規定的全部項目 。
a)新建鱸魚養殖場養成的鱸魚;
b) 養殖環境監生變化,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時;
c)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進行型式檢驗要求時;
d) 出場檢驗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e) 正常常生產時,每一個養殖周期至少一次周期性檢驗。
判定規則
感官檢驗所檢項目應全部符合規定;檢驗結果中有兩項以上指標不合格, 則判為產品不合格,有一項指標不合格,允許重新抽樣復栓,如仍有不合格項則判為產品不合格。
安全指標的檢驗結果中有一項指標不合格,則判本批產品不合格,不得復檢。

標誌、包裝、運輸、貯存

標誌
應標註產品名稱、數量 、產地、生產單位或銷售單位、生產日期。
包裝
包裝材料
所用包裝材料應堅固、潔淨、無毒、無異味,符合衛生要求。
包裝要求
活魚包業中應保證所需粗氣充足,鮮魚應裝於潔淨的保溫魚箱中 ,確保魚的鮮度及魚體的完好。
運輸
活魚運輸中應保證所需輯氣充足,鮮魚用冷藏或保溫車船運輸,保持魚體溫度在0℃~4℃。運輸過程中應避免擠壓與碰撞。
運輸工具應消潔、無毒、無異味、無污染,符合衛生要求。
貯存
活魚可在潔淨、無毒、無異味的水體中充氧暫養,暫養水質應符告NY 5052 的規定 ,活魚暫養中應保證所需氧氣充足。
鮮魚貯存時保持魚體溫度在0℃~4℃,貯存環境應清潔、無毒 、無異味 、無污染,符合衛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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