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林業植物檢疫備案管理辦法

烏魯木齊市林業(園林)局是市政府主管全市林業園林綠化工作的行政管理職能部門。有辦公室、政治處、政策法規處、林業處、野生動植物保護管理處、規劃建設管理處、園林管理處、財務審計處、科學技術處、紀檢監察室等10個處(室)和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魯木齊市林業植物檢疫備案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
  • 發布時間:2013年7月25日
  • 地區:烏魯木齊市
基本概況,烏魯木齊市林業植物檢疫備案管理辦法,

基本概況

局屬市森林公安局、森林(園林)病蟲害防治檢疫站、河灘綠化管理處、燕兒窩風景區管理站、紅山公園、人民公園、水上樂園、新疆天山野生動物園、植物園、種苗場等單位。
我局的主要職能是對全市的林業、園林綠化及生態建設實施管理、規劃和保護。我們的任務就是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城市的可持續性發展和資源的永續利用;改善生活環境,提高居民的生活質量和文化品位;改善投資環境,促進經濟發展和對外開放。到2013年基本實現國家園林城市的創建目標。

烏魯木齊市林業植物檢疫備案管理辦法

(2013年7月25日烏魯木齊市第十五屆人民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3年8月7日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令第120號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林業植物檢疫管理工作,防止危險性有害生物的傳播蔓延,確保全市林業植物及生態安全,根據國務院《植物檢疫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林業植物檢疫備案,是指從事選育、生產、經營和加工應施檢疫的林業植物及其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向林業植物檢疫機構進行備案登記的行為。
第三條 市、區(縣)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林業植物檢疫備案管理工作,其所屬的林業植物檢疫機構依法具體負責林業植物檢疫備案管理工作。
未設林業植物檢疫機構的區(縣),其林業植物檢疫備案管理工作由市林業植物檢疫機構負責。
第四條 應施檢疫的林業植物及其產品包括:
(一)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二)喬木灌木、野生珍貴花卉;
(三)乾果、木材、竹材、木質包裝材料、盆景和其他林產品;
(四)屬於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範圍內的鮮果、中藥材、花卉、草坪草及其繁殖材料。
第五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選育、生產、經營和加工應施檢疫的林業植物及其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林業植物檢疫機構提出書面備案申請,並按要求提交相關資料。資料齊全的,林業植物檢疫機構應噹噹場予以備案登記。
備案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備案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到林業植物檢疫機構進行變更。
第六條 林業植物檢疫機構在備案登記時,不得向申請單位或者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七條 林業植物檢疫機構應當建立數位化信息檔案,將單位和個人的備案登記內容納入網路化管理,並根據備案登記信息依法進行產地檢疫、調運檢疫和檢疫監管。
第八條 備案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每季度向林業植物檢疫機構報送應施檢疫林業植物及其產品的選育、生產、經營和加工情況;
(二)申請產地檢疫;
(三)需要調運林業植物及其產品的,應當辦理植物檢疫手續;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它職責。
第九條 林業植物檢疫機構應當完善檢疫要求書制度,執行植物檢疫證書的網路化簽發制度,加強對應施檢疫的林業植物及其產品的調運檢疫。
第十條 林業植物檢疫機構應當建立林業植物檢疫追溯體系,實行檢疫標識管理,對林業植物及其產品進行全過程監管。
第十一條 林業植物檢疫機構應當通過網路化信息平台,定期發布有害生物短期、中期預報,及時通報有害生物疫情監測情況,為備案登記單位和個人提供相應的技術指導和服務。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選育、生產、經營和加工林業植物及其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未申請備案登記的,由林業植物檢疫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林業植物檢疫機構工作人員在備案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