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拆除違法建築辦法

2010年12月9日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2010年12月14日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令第105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魯木齊市拆除違法建築辦法
  • 頒布單位: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0.12.14
  • 實施時間:2010.12.14
前言,正文,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

前言

(2010年12月9日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0年12月14日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令第105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正文

第一條

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及時制止和查處私搭亂建等違法建設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嚴禁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或者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准的內容進行建設、使用建築物和構築物的行為。
違法建築一經發現,一律依法予以拆除,不得以罰代拆。

第三條

對私搭亂建等違法建設行為的監督管理實行屬地管理,控制源頭,快速處置,協作配合,依法追責的原則,實施綜合治理和長效管理。

第四條

區(縣)人民政府是所轄區內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行為的責任主體。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以社區和村組為單位,開展日常巡查工作,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建設行為。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依法協助做好查處違法建設行為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行政綜合執法、國土資源、規劃等相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行為工作進行督查。
市行政綜合執法機關按照案件管轄範圍,可依法對重大違法建設案件進行直接查處。

第六條

對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非法批准宅基地或者超越批准許可權非法批准宅基地的違法行為,由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從重處理。

第七條

設立違法建設行為舉報獎勵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法建設行為進行舉報,對舉報內容屬實且行政執法機關未掌握的,給予舉報人獎勵。

第八條

制止和查處違法建設行為應當納入區(縣)人民政府目標管理考核;對違法建設行為制止不力、查處不及時的單位和個人,予以通報批評,並取消年終考核評優資格;對制止查處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由監察機關依照有關規定追究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九條

凡經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認定的違法建築,由所在區(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其所屬行政綜合執法機關及時依法予以拆除。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規章(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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