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拆除違法建築實施辦法

【發布單位】81017
【發布文號】市政府令第13號
【發布日期】2001-01-09
【生效日期】2001-01-0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蘇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3號)
《蘇州市拆除違法建築實施辦法》已經2000年11月28日市政府第6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
市長 陳德銘
二00一年一月九日
蘇州市拆除違法建築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違法建築的治理,制止違法建設行為,改善城市環境質量,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保障城市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蘇州市城市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蘇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拆除違法建築的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蘇州市市區範圍內,拆除妨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城市交通、市容環境的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使用期限應當拆除的臨時建築(以下稱違法建築)適用本辦法。
前款規定以外的違法建築、違法建設行為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查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違法建築,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准的內容進行建設、使用的建築物、構築物和超過批准使用期限妨礙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的臨時建築。
妨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城市交通、市容環境的違法建築,具體是指:
(一)占用消防通道、地下工程、防洪設施、高壓供電走廊的,影響輸配電安全的,壓占給水、雨水、污水、電力、通訊、燃氣、熱力、有線電視等地下管線的;
(二)嚴重影響居民區安全、交通、衛生、安靜、綠化、觀瞻的;
(三)占用公共廣場、公共停車場、城市道路、城市主要出入口的,占壓規劃道路紅線的;
(四)不符合市容標準、道路景觀規劃的,擅自改變沿街建築平面位置、高度、建築立面(包括外牆裝飾)影響市容景觀的,占用綠地、公共用地的。
第四條市、區人民政府分別建立拆除違法建築工作領導機構,由政府領導和建設、規劃、環境管理、環境保護、市政公用、國土、房產、工商、公安、衛生、綠化、供電等部門負責人組成。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市、區拆除違法建築工作領導機構日常工作。
市拆除違法建築工作領導機構負責制定拆除違法建築的工作計畫和相關政策,協調處理拆除違法建築工作的重大事項,檢查考核各區和各有關部門拆除違法建築工作。
區拆除違法建築工作領導機構負責組織對違法建設的現場制止,配合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對違法建築進行查證和認定,制定強制拆除違法建築實施方案並組織現場強制拆除,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按規劃要求進行建設或者清理拆除違法建築後的場地。
第五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都有自查、自糾、帶頭拆除違法建築的義務。
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定期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匯報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實施情況。
第七條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對違法建築應當依法進行調查取證,當事人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有關資料,有關單位、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予以配合。
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對違法建築認定後,會同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本辦法第三條內容所涉及的部門,下同)作出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的決定。
第八條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送達限期拆除違法建築告知書、決定書。
當事人不在場或者不簽收拆除違法建築告知書、決定書的,可郵寄送達,或者由二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會同當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居民委員會、物業管理工作人員將限期拆除違法建築告知書、決定書張貼在當事人居住地或者違法建築所在地。
對難以確定當事人的違法建築,可以採用公告形式告示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的決定。
第九條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不自行拆除違法建築的,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市人民政府領導批准後組織強制拆除。
第十條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七日前,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在蘇州日報上發布通告。通告須載明組織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行政機關、被拆除違法建築的當事人、地點、面積、強制拆除的日期等事項。
第十一條各有關部門負責做好配合拆除違法建築工作。對違法建築,房產部門不辦理產權登記、房屋租賃手續;國土部門不辦理土地使用手續;工商、衛生部門不辦理生產或者經營的登記、許可手續;公安機關不辦理出租許可手續;供電、供水、供氣部門不辦理接電、接水、接氣手續。
對決定拆除的違法建築,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將拆除違法建築決定書及時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房產、國土、工商、衛生、公安等部門及時收回頒發的有關證照,供電、供水、供氣部門辦理註銷手續。
對決定強制拆除的違法建築,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及時將強制拆除違法建築通告通知有關部門。供電、供水、供氣部門及時在實施強制拆除之日前採取停電、停水、停氣措施。
強制拆除違法建築所需的人力、機械、資金,由有關部門承擔。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本規定的義務,並有權對違法建築、違法建設行為進行檢舉、控告,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有關部門要認真受理,及時查處。
第十三條當事人對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決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內向市人民政府或者向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停止對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決定的執行,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除外。
第十四條作出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決定超越法定許可權、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被人民法院判決或者上級行政機關行政複議實體撤銷並造成損失,需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賠償損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規定執行。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分別予以責令書面檢查、扣發資金、行政處分、停止上崗執法、調離執法崗位直至辭退。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蘇州工業園區、蘇州新區管理委員會拆除違法建築工作機構按照區拆除違法建築工作的職責,負責組織轄區內拆除違法建築工作。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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