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預防控制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傳播的決定

烏魯木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預防控制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傳播的決定

2003年5月28日烏魯木齊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烏魯木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預防控制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傳播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3年05月28日
  • 實施時間:2003年05月28日
  • 頒布單位:烏魯木齊市人大常委會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和自治區防治非典型肺炎(以下簡稱“非典”)的工作部署和要求,進一步預防和控制“非典”在我市的發生和流行,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在預防和控制“非典”傳播期間,作如下應急決定:
一、本市預防和控制“非典”工作,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貫徹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的原則。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嚴格執行“非典”防範和應急處理責任制,切實履行各自的職責。
市人民政府為控制本市“非典”疫情,可以根據預防和控制“非典”預案,依法採取必要的預防和控制措施,包括對特定的人員、區域、場所、單位等採取醫學觀察、隔離以及其他應急處理措施。
二、預防和控制“非典”工作,堅持屬地化管理的原則,實行區域管理,以轄區為主,聯防聯治。區縣、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領導,組織力量,團結協作,群防群控,認真落實國家、自治區和本市預防和控制“非典”的各項措施。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統一安排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開展預防和控制“非典”的具體工作。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關於預防和控制“非典”的規定,服從本地區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指揮和管理,落實預防和控制“非典”的措施,配合居(村)民委員會的預防和控制“非典”工作。
三、建立以社區居委會為單位的防治“非典”健康登記和報告制度。凡從內地省區來烏、返烏人員,本人或戶主、房主應主動向當地居委會報告並進行健康登記。故意瞞報或不報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衛生部《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四、需要隔離治療的“非典”臨床診斷病人、疑似病人和需要接受醫學觀察的密切接觸者,在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構採取醫學措施時應當予以配合;拒絕配合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對可能受到“非典”危害的人員,相關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醫療衛生機構在診斷“非典”病人或者就“非典”流行病學依法持證進行查詢、檢驗、調查取證時,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隱瞞病情以及其他相關的真實情況。不予配合,隱瞞病情或者其他相關真實情況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可以並處罰款。具體罰款數額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醫療衛生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自治區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規程,防止“非典”的醫源性感染和醫院內感染。
五、堅決採取果斷措施,切實預防病源輸入。各交通運輸部門及口岸管理、檢驗檢疫部門要切實做好民航、鐵路、公路的“非典”防治工作。要在衛生部門的支持配合下,加強對出入本市的交通工具和人員的查驗,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受查驗者應當如實填報有關情況,不得逃避查驗,不得隱瞞真實情況;逃避查驗或者隱瞞真實情況的,由相關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可以並處罰款。具體罰款數額由市人民政府規定。
六、公安、物價、工商、質量技術監督、衛生、藥品監管等部門應當切實維護社會秩序,加強市場監管,對利用“非典”散布謠言、發布虛假信息,擾亂社會秩序,哄抬物價或者從事其他欺騙性商業活動,辱罵、毆打醫務人員和執法人員的,有關部門依法予以懲處。
七、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不履行應急處理職責或者未按照規定履行職責的,依法予以處理。
八、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非典”傳播的隱患,有權監督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履行“非典”應急處理職責的情況,有權舉報違反本決定的其他情況。接受舉報的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對經查實的舉報,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舉報人予以獎勵。
九、違反本決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終止日期由烏魯木齊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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