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預防和控制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傳播的決定

《海南省預防和控制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傳播的決》是2003年6月6日海南省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決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預防和控制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傳播的決定
  • 發布日期:2003-06-06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簡介,決定(草案)的說明,

檔案簡介

【發布單位】海南省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3-06-06
【生效日期】2003-06-06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海南省預防和控制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傳播的決定
在全省人民和各級政府的共同努力下,我省預防和控制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簡稱“非典”)傳播工作取得了階段性勝利。為了鞏固防控“非典”的成果,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情況,特作如下決定:
一、各級人民政府要把預防和控制“非典”作為當前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一件大事,認真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斷、依靠科學、加強合作、注重實效的原則,切實抓好“非典”防控工作。
本省行政區域內一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企事業單位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做好“非典”防控工作。
各級人大常委會要認真履行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的監督職責、適時組織工作檢查和代表視察,支持、督促政府和政府部門以及基層單位認真執行本決定,落實防控“非典”的各項措施。
二、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基層組織應當建立嚴格的“非典”防控和應急處理責任制,切實履行各自的職責。
防控“非典”工作實行“屬地管理、條塊結合”的管理原則。市、縣、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防控“非典”工作的組織、管理和指導,轄區內各類醫療、衛生資源及相關社會資源不論隸屬關係如何,一律實行屬地化管理,統一指揮、統一調度、統一使用。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統一安排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開展防控“非典”的具體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要安排專項資金,醫藥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提供藥品、器械設備,為防控“非典”創造必要的物質條件。
三、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預防和控制“非典”疫情的需要,依法制定和採取必要的預防和控制措施,包括對特定的人員、區域、場所、單位等採取醫學觀察、隔離以及其他應急處理措施。
省人民政府防控“非典”工作機構負責全省防控“非典”工作的指揮、協調、應急處理和病例確診,市、縣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聘任防控“非典”監督員,承擔鄉鎮、社區、鄉村預防和控制“非典”的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
四、加強對疫情的預防和監測,切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需要隔離治療的“非典”臨床診斷病人、疑似病人和需要接受醫學觀察的密切接觸者,在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構採取醫學措施時應當予以配合;拒絕配合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協助強制執行。對可能受到“非典”侵害的人員,相關部門應當根據有關規定採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醫療衛生機構在診斷“非典”病人或者就“非典”流行病學依法持證進行查詢、檢驗、調查取證時,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隱瞞病情以及其他相關的真實情況。對瞞報、緩報、漏報、亂報行為要依法給予處罰。
對“非典”防控工作一線工作人員要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嚴格執行消毒隔離制度和操作規程,切實防止“非典”的醫源性感染和醫院內交叉感染。
五、交通、口岸、衛生、旅遊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落實口岸把關、全省布控的措施。加強對出入本省的人員的查驗和交通工具的消毒。衛生行政部門要加強發熱門診的建設和規範化管理,充分發揮發熱門診及早發現病人的作用。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外來務工人員、流動人口的管理以及對賓館、酒店、景區景點、遊客集中點、出租屋的管理。受查驗者應當如實填報有關情況,不得逃避查驗,不得隱瞞真實情況。外地來瓊人員或本省赴疫區返回人員,必須遵守有關隔離期的規定。
交通口岸等有關部門應當保障交通運輸的正常秩序,保證人流、物流出入島順暢有序,優先保證防控“非典”物資的運輸。
六、工商行政、物價、質量技術監督等市場監管部門和公安部門應當切實加強市場監管,維護社會秩序。對利用“非典”散布謠言、發布虛假信息擾亂社會秩序,制假售假、囤積居奇、哄抬物價或者從事其他欺騙性商業活動的,要依法予以懲處。
七、切實加強農村防控“非典”工作。市縣人民政府要把農村基層防控工作作為重點,發揮基層組織作用,嚴防出現工作死角。全面、及時地掌握出島務工、經商、上學等返鄉人員的情況,做好動態管理。落實農村貧困患者專項救助資金,及時提供免費治療服務。加大資金投入,加強農村醫療防疫的基礎設施建設。
八、各級人民政府要以防治“非典”為契機,廣泛開展愛國衛生運動,逐步完善公共衛生設施。大力倡導講衛生、講文明的生活方式。對在公共場所隨地吐痰、亂扔垃圾等行為,省人民政府可依法作出處罰規定。要切實貫徹執行保護野生動物的法律法規,嚴厲打擊非法獵捕、經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行為。廣大公民應當自覺拒食法定保護的野生動物,切斷人與野生動物可能發生的相互感染疾病的渠道。
九、加強對“非典”防控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管理許可權逐級督查,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處理。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不履行應急處理職責或者未按規定履行職責的,由其上級政府和部門依法予以處理。政府工作人員在防控“非典”工作中嚴重失職的,按照管理許可權由相應機關追究責任。違反傳染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本決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非典”傳播的隱患,有權監督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履行“非典”應當處理職責的情況,有權舉報有關違法違規情況。接受舉報的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對經查實的舉報,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予以獎勵。
十、各級人民政府要堅持一手抓防控“非典”這件大事,一手抓經濟建設這箇中心不動搖。省人民政府要針對“非典”對我省旅遊業、民航業、農業以及其他行業造成的影響,制定扶持政策措施,同時為防治“非典”相關物資生產企業增加生產提供條件,毫不放鬆地抓好各項經濟工作,把“非典”對全省經濟的影響減少到最低限度,奪取防控“非典”與經濟發展的雙勝利。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決定(草案)的說明

我受常委會主任會議的委託,現就《海南省預防和控制傳染性非典型肺炎傳播的決定(草案)》,作如下說明。
自國內一些地區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簡稱“非典”)疫情發生以來,特別是4月份以來,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多次開會研究部署全省的“非典”防治工作,及時向全省發布“非典”防治緊急通告,提出“口岸把關,全省布控”、加強發熱門診的建設和規範化管理等措施與“力爭保住海南無疫區”的目標。目前全省尚未發現“非典”患者和疑似病例,防治工作取得了階段性成果。5月上、中旬,為督促省政府依法開展“非典”防治工作,由部分省人大常委會委員和教科文衛工委委員組成的省人大常委會檢查組,重點對海口、三亞兩市及省“高招”、“中招”的“非典”防治工作進行了檢查。檢查中發現我省的“非典”防治工作還存在一些薄弱環節。如對《傳染病防治法》的學習、宣傳不夠;各部門、單位“非典”防治工作發展不平衡,部分幹部民眾存在麻痹思想和僥倖心理;我省醫療資源和設備不足,農村防疫力量尤為薄弱,不能滿足“非典”防治工作的需要。當前,由於防治“非典”工作加強,嚴格控制交叉感染,一些重點疫區的“非典”疫情有所平緩,但防治“非典”工作形勢依然嚴峻,在相當時期內SARS病毒仍會與人類共存。近來,從疫區進入我省的務工經商人員、流動人口、避疫人員及返瓊應考、度假的學生陸續增加,輸入性“非典”潛在危險使我省面臨的防疫壓力加大。農村防治“非典”工作任務艱巨。鑒於以上情況,主任會議認為,目前,我省防治“非典”工作正值關鍵時期,稍有不慎,就會功虧一簣。因此,為了有效地預防和控制“非典”在本省的傳播,保障公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常委會很有必要依據《傳染病防治法》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就防治“非典”問題作出決定,進一步強調防治“非典”必須遵循的方針和原則,明確規定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職責,單位和個人的權利和義務及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關於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職責
為了有效地控制“非典”疫情的傳播,決定草案賦予省人民政府採取應急處理措施的權力。省人民政府“防非”工作機構負責“防非”工作的統一指揮、協調和指導。
決定草案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基層組織應當建立嚴格的“非典”防範和應急處理責任制,切實履行各自的職責。預防和控制“非典”工作,實行“屬地管理,條塊結合”的管理原則,以利於統一協調行動。為加強鄉鎮、基層防控“非典”工作,決定草案規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聘任防範非典監督員,承擔鄉鎮、社區鄉村預防和控制“非典”工作。
決定草案規定交通、口岸、衛生、旅遊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落實“口岸把關,全省布控”的各項工作措施。工商行政、物價、公安等部門要切實加強市場監管,維護社會秩序。省市縣衛生部門要重視加強發熱門診的建設和規範化管理。嚴格執行上述規定,有利於我省防非典目標的實現。
二、關於單位和個人的義務
為堵住輸入病例和最大限度地減少交叉感染,決定草案規定我省海、陸、空口岸把關,加強對出入本省的交通工具及人員的查驗和消毒。受查驗者應當如實填報有關情況,不得逃避查驗,不得隱瞞真實情況。外省來瓊人員或本省赴疫區返回人員,必須遵守有關隔離期的規定。醫療衛生機構在診斷“非典”病人或者就流行病學持證進行查詢、檢驗、調查取證時,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予以配合。為了防止“非典”的醫院內交叉感染,決定草案規定了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防治“非典”的消毒隔離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關於法律責任
為了保證“非典”防治工作的順利進行,決定草案依據傳染病防治法和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設定了必要的法律責任。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及政府工作人員失職瀆職時,應當承擔的責任。對單位和個人瞞報、緩報、亂報“非典”疫情規定了處罰。違反本決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四、關於決定的適用及時效
本決定草案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預防和控制“非典”傳播的活動及其管理。
本決定草案是我省為了預防和控制“非典”傳播而作出的一項應急性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終止日期由省人大常委會視情決定並公布以上說明連同決定草案,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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