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控制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公告
- 發布時間:2003-05-07
- 生效日期:2003-05-07
【發布單位】山西省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3-05-07
【生效日期】2003-05-07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控制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公告
為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有效遏制非典型肺炎疫情擴散勢頭,按照對非典型肺炎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的預防控制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有關法規,省非典型肺炎預防控制工作領導組就疫情報告,要求各地機關、企事業單位、學校、農村及城市社區的重點部門、重點人群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採取如下措施:
一、加強疫情報告
各級各類醫療防疫衛生機構,各級防治非典型肺炎機構,街道、居委會、村委會、機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實行每日疫情報告和零報告制度。凡發現發熱38℃以上或有疑似非典型肺炎症狀的人,應以最快通迅方式報告所在地縣(市、區)衛生防疫機構。
二、城市社區、家屬院
責任人:街道辦事處主任和單位法人代表社區(居委會)、家屬院建立非典型肺炎控制聯絡處,居民樓各單元設立聯絡員。
(一)每日收集居民健康和體溫測量信息,發現發熱38℃以上的病人應迅速上報當地衛生防疫機構,並同時呼叫120救護車將其送往醫院發熱待診門診診療。
(二)街道辦事處對發熱病人(≥38℃)所在單元居民實行暫時隔離,當發熱病人排除非典型肺炎時解除隔離。對非典型肺炎病人的家庭成員,迅速進行家庭內隔離。對其居室環境和物體表面、病人生活用品、非典型肺炎病人所在單元進行徹底消毒。對非典型肺炎病人所在單元居民實行封閉隔離14天,當該樓出現3個以上非典型肺炎患者時,可整樓封閉隔離。封閉隔離單元和整樓應由街道辦事處安排有關單位派專人24小時監護,並給被封閉居民區(樓、單元)提供生活供給保障。
三、機關、企事業單位
責任人:機關、企事業單位的法人代表
(一)每日收集職工的體溫等信息,發現發熱38℃以上者,要迅速隔離治療,並上報衛生防疫機構。
(二)對非典型肺炎病人接觸者進行內部封閉隔離和自我醫學觀察14天。並對辦公場所、公共場所的物體表面、空氣進行徹底消毒。
(三)對發熱38℃以上病人,單位應通知其家屬、密切接觸者和其所居住地街道辦事處採取相應隔離措施。
(四)對發熱38℃以上病人居住的單元進行暫時封閉隔離消毒,對單元內居民進行追蹤、醫學觀察和生活保障供給。對非典型肺炎病人居住的單元按城市社區、家屬區隔離處理。
四、學校
責任人:黨委書記、校長
(一)建立學校師生員工健康狀況晨檢報告制度。大中專院校學生以班級為單位,教職工以教研室為單位,設專人負責疫情報告。對發熱38℃以上、頭痛、咳嗽等症狀者要及時與當地非典型肺炎病人指定醫院或120急救中心聯繫,及時隔離治療。
(二)發現非典型肺炎病例後,對其所在班級的其他學生、教職工及其家庭成員,進行封閉隔離14天,隔離必須一人一室,防止交叉感染。由校方保障其日常生活供給。嚴禁接觸者流動造成疫情擴散。
(三)對出現非典型肺炎或疑似病人的學校,校區進行全面的嚴格消毒,對全校各類室內場所、物體表面及空氣進行終末消毒,持續14天。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等場所落實專門人員,每天晚上對教室、閱覽室等公共教學場所進行消毒。白天定時開窗通氣。禁止使用中央空調。如疫情得不到控制,應停課封樓,設專人監護。
五、鐵路、民航和公路交通
(一)實行健康申報和檢疫制度。鐵路、民航和公路管理部門設立防治非典型肺炎辦公室,負責對其所承載的人員實行有關非典型肺炎內容申報和檢疫。
1、鐵路。以車廂為單位填寫健康申報表,必要時測量體溫,發現疑似病例立即隔離,就近留驗或立即送往指定醫院治療。
2、民航。在安全檢查口和出口處設立紅外線體溫監測系統。登機前提交個人健康申報表,杜絕疑似病人登機;對發現的入境疑似體溫增高者和申報有非典型肺炎疑似症狀者,按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隔離留驗或立即送往指定醫院治療。
3、公路管理部門負責在入晉的各主要通道設立留驗站,對過往的自備車輛旅行者進行健康申報和檢疫,發現發熱38℃以上或疑似非典型肺炎病人,必須留驗,並按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立即送往指定醫院治療;公共客運車輛出入站前將本次車輛旅行者的健康申報匯總表報告部門防治非典型肺炎機構,對疑似病例,就近留驗或立即送往指定醫院。
(二)對發現疑似病例的交通工具由承運方按要求全面消毒,並負責對接觸者在指定場所留驗觀察,司乘人員採取家庭內封閉隔離並進行自我醫學觀察14天。居民區和工作區的管理參見“社區”部分。
六、公共場所
責任人:法人代表
(一)禁止集會、聚餐等活動。
(二)各公共娛樂場所如歌廳、舞廳、網咖、酒吧、電影院、室內體育館等暫停營業。
(三)商場、菜市場、集貿市場等必需品供給場所,銀行等公共場所,必須按要求定時消毒。工作人員必須佩戴口罩、手套。
七、農村地區
縣(市、區)、鄉(鎮)黨委、政府,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實行縣(市、區)領導包鄉(鎮)、鄉(鎮)領導包村、村領導包戶的三級聯防,村自為戰,實行24小時值班制,建立由村委會主任擔任站長的非典型肺炎控制聯絡站。
(一)實行每日體溫測量和疑似症狀登記報告制度。對發熱38℃以上的病人,送鄉鎮衛生院、指定留觀站或一級以上醫院留觀隔離並報告。凡確診非典型肺炎或疑似病人,由縣醫院救護車接送到指定醫院治療。對病人周圍環境的空氣、物體表面和垃圾進行消毒。對其家庭成員和密切接觸者實施家庭內隔離觀察14天,並實施有效的體溫、症狀監測和生活保障供給。
(二)對外出務工返鄉人員實行家庭隔離至少14天,每日進行體溫測量和疑似症狀登記,無異常情況方可解除隔離。發現發熱38℃以上或疑似症狀的病人,立即報告,並由縣醫院救護車接送指定醫院治療。
(三)嚴禁擺宴席聚眾就餐,禁止發熱病人或疑似病人家屬和接觸者走鄉串戶,減少村與村、戶與戶之間的親朋互訪。
(四)對有非典型肺炎病例的村莊實行封閉。
八、個體診所、門診
城鎮個體診所和門診暫不具備隔離條件的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全部休業。
(一)診所、門診現有發熱病人分流至鄉鎮衛生院或其他一級以上醫院就治。個體診所和門診業主將已登記或治療的發熱患者的資料上報相應醫院。
(二)公安機關協同當地衛生部門負責落實,對落實不力,工作怠慢,造成非典型肺炎傳播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九、民工
責任人:業主、村委會
(一)實行用工申報制度。用工單位和業主應掌握民工的姓名、身份證號、家庭住址等相關資料。負責每日收集民工體溫情況,並對預防非典型肺炎採取積極措施,改善民工生產生活條件。
(二)農民工返鄉時,業主要及時通知其返回地防治非典型肺炎機構,由村委會對返鄉農民工進行隔離觀察14天,發熱者要立即報告,並專車送往指定醫院治療。
(三)對回城農民工,由業主對其隔離留觀14天,每日測量體溫,無異常自動解除隔離,發現發熱或疑似症狀者,迅速上報當地衛生防疫機構,並同時呼叫120救護車送往指定醫院隔離治療。
十、對在控制非典型肺炎工作中,有關責任人因管理鬆懈、推諉扯皮、行動遲緩、貽誤時機,造成疫情蔓延者,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
十一、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公告的行為進行檢舉報告。
二○○三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