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切實加強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切實加強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河南省人民政府2003年5月1日印發的一份通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切實加強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通告
  • 發布單位:河南省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2003年5月1日
  • 生效日期:2003年5月1日
檔案發布,檔案內容,

檔案發布

【發布單位】河南省
【發布文號】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5號
【發布日期】2003-05-01
【生效日期】2003-05-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檔案內容

第一條為切實預防、控制和消除非典型肺炎的發生和流行,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通告。
第二條防治非典型肺炎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一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和公民,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認真執行本通告。
第三條河南省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省非典型肺炎(以下簡稱非典)防治工作的統一組織指揮和社會動員工作。
第四條非典防治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原則。各級人民政府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非典防治工作。建立強有力的領導機構,統一指揮,統籌協調,做到組織落實、資金落實、措施落實。
第五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對防治非典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統籌協調各級各類醫療、疾病控制機構,做好非典預防、監測、控制、醫療救護和疫情管理工作。
第六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疾病控制機構必須加強疫情監測,並按規定嚴格執行疫情報告制度和零報告制度。堅持預防和治療並重的原則,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一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必須隨時準確掌握本單位、本轄區的疫情,並及時向當地疾病控制機構報告,不得瞞報、謊報、緩報或授意他人瞞報、謊報、緩報疫情。
第七條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必須設立專門的發熱門診和隔離治療病房,對疑似非典病人必須按規定立即就地隔離,留院觀察,並採取有效措施嚴格管理,積極治療;對臨床確診需要轉院治療的病人,及時通過專用救護車輛在專人護送下到指定醫院治療;對接診的疑似非典病人,任何醫療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或拒收。凡因推諉或拒收延誤治療的,追究行政或法律責任。
第八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醫療、疾病控制機構對從事非典防治的醫護人員、衛生防疫人員以及現場處理疫情的工作人員,必須採取切實有效的防護措施,防止相關人員被感染。
第九條一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必須根據當地人民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做好本系統、本單位和本轄區的非典防治工作,保證各項防治措施的落實。
第十條鄉、村兩級組織負責對本地外出務工人員進行排查摸底,實行逐人登記;負責將其勸阻在務工地,就地接受疫病防治管理;負責落實幫扶措施,解決其家庭在“三夏”期間遇到的生產生活困難;精心組織、合理調配人力資源和農業機械,優先幫助外出務工人員家庭夏收夏種,為其解除後顧之憂。
第十一條非典病人、疑似非典病人應當及時如實向醫療機構、疾病控制機構反映患病情況,接受醫療機構採取的隔離措施和治療。
第十二條在非典疫情發生期間,務工、旅遊、出差、探親、學習等返回人員,應及時主動向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報告,立即就近進行體檢,在家或指定地點接受醫學觀察兩周,不要外出。
第十三條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必須採取切實措施,確保非典病人得到及時救治。
醫院必須嚴格執行先救治、後結算費用的規定,簡化入院手續。患者住院或留院觀察時,免交住院預繳金和其他一切費用。
已經確診的非典病人和疑似非典病人所發生的各項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衛生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有關規定執行,一律由原供給單位、有關醫療保險機構或財政負擔。
醫療機構嚴禁因費用問題延誤非典患者特別是農民患者的救治。
第十四條單位和公民必須接受醫療、疾病控制機構有關非典防治的查詢、檢驗、調查以及預防、控制等措施。公民發現非典病人、疑似非典病人應及時報告當地疾病控制機構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非典防治工作需要,調整財政支出結構或動用預備費,安排必需的非典防治專項經費。
專項經費主要用於購置防治醫療設備和藥物、對患者醫療救助和防治第一線醫護人員的健康補貼等。
第十六條民航、鐵路、公路、公交、客運以及商店、賓館、酒店、辦公樓、建築工地、文化娛樂場所等人員聚集的地方,必須按規定製定非典防治應急預案,加強消毒和通風措施。
機場、車站、碼頭均設定留驗站,對經檢測發現有發熱、咳嗽等非典症狀的乘客,就地留驗觀察。必要時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在省際公路道口設立疫情監測點。
第十七條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各級各類學校和托幼機構必須採取切實措施,做好各個環節防控工作的落實,嚴防非典傳入學校和托幼機構。
第十八條各級公安、工商、質量技術監督、計畫、物價、藥品監督、動植檢等行政管理部門,必須在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嚴格按照職責分工,加強監督管理,加大執法力度,從快從嚴打擊違法行為。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必須密切關注市場價格變化,加強監測、預報和管理力度。各經營企業必須嚴格執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臨時干預政策。嚴禁借非典防治哄抬物價、囤積居奇、制假販假、牟取暴利等不法行為;嚴禁任何單位利用防治非典亂收費。
各級經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對監控商品品種進行調整補充並制定相應的控制措施,保障防治非典物資和其他基本生活用品的供應。
第十九條各級公安機關應當積極協助衛生部門和醫療、疾病控制機構實施依法採取的強制隔離措施,保障非典防治工作的正常秩序。對干擾正常防治秩序、干擾有關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履行公務、藉機造謠惑眾、擾亂社會治安秩序和市場秩序的,依法從快從嚴處理,確保社會大局穩定。
第二十條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和出版單位應當實施正確輿論引導,加強對非典防治科學知識和防治工作的宣傳報導,引導廣大人民民眾自覺遵守傳染病防治法律法規,科學預防,堅定戰勝非典的信心和決心。
第二十一條各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醫護和疾病控制人員,必須以對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高度負責的態度,堅守工作崗位,盡職盡責,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和本通告,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防治非典。對瀆職、失職行為,依照法紀嚴肅追究。
第二十二條在非典防治工作中違反本通告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通告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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