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規定

《鄭州市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規定》是一部河南省鄭州市政府相關部門於2003年04月29日發布,並於發布當天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州市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規定
  • 發布單位:鄭州市
  • 發布文號: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8號
  • 發布日期:2003-04-29
  • 生效日期:2003-04-29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鄭州市
【發布文號】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8號
【發布日期】2003-04-29
【生效日期】2003-04-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鄭州市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規定
(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8號)
現發布《鄭州市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長王文超
2003年4月29日
第一條為切實預防、控制和消除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簡稱非典),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非典防治堅持預防與治療並重的原則,切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
第三條非典防治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原則。
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統一指揮、統籌協調全市非典防治工作。
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非典防治工作。
第四條市、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非典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督促、檢查有關單位對非典的預防、治療、監測、控制和疫情管理措施。
市、縣(市)、區疾病控制機構必須加強疫情監測和疫點處理工作,認真做好流行病學調查,並按規定及時報告疫情。
愛國衛生、公安、建設、教育、交通、文化、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環境保護、醫藥監督、價格、財政、工商行政、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共同做好非典防治工作。
第五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核撥非典防治專項費用,用於醫療設備購置、藥品儲備、衛生防疫以及對困難患者醫療救助和對相關衛生醫護人員的補助等。
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管理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必須根據當地人民政府和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做好本區域的非典防治宣傳教育,組織做好愛國衛生運動,落實本區域的環境消殺措施,對外出人員、外出返回人員進行登記,建立非典疫情報告受理制度,並公布受理電話號碼。發現疫情應及時報告,並配合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非典病人和疑似非典病人的隔離、救治工作。
第七條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疾病控制機構有關非典防治的調查、檢驗及其採取的預防、控制措施。
公民個人應採取個人、家庭非典防治的自我保護措施,保持室內通風,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不得隨地吐痰和亂扔廢棄物。
第八條一切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必須隨時準確掌握本單位的疫情,並及時向當地疾病控制機構報告,任何單位不得瞞報、謊報、緩報或授意他人瞞報、謊報、緩報疫情。
任何人發現非典病人或疑似非典病人應當及時報告當地疾病控制機構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管理單位、村(居)民委員會。對舉報非典疫情經查證屬實,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非典病人、疑似非典病人或知情人員,應當及時、如實向醫療機構、疾病控制機構反映患病情況,並接受醫療機構、疾病控制機構採取的治療、隔離措施。
第九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醫療、疾病控制機構對從事非典防治的醫護人員、衛生防疫人員以及現場處理疫情的工作人員,必須採取切實有效的防護措施,防止相關人員被感染。
第十條醫療保健機構必須設立專門的發熱門診,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應設立留觀室,對可疑非典病人應立即隔離留滯觀察,及時上報,並採取有效措施嚴格管理,積極治療;對疑似非典病人和臨床確診的非典病人,必須及時通過專用救護車輛在專人護送下到定點醫院治療。任何醫療機構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或拒收可疑非典病人。因推諉或拒收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民航、鐵路、公路、公交、客運等交通運輸單位,應對交通工具及相關場所按規定採取消毒和通風措施。對進入本市市區的車輛必須在進入前進行嚴格消毒,到達後清理的垃圾及其他廢棄物必須焚燒。過境機動車輛應繞行環道。
交通運輸單位要按規定製定非典防治應急預案,對來自非典疫情發生地區的旅客要建立登記制度,嚴密監測,防止非典疫情的發生和蔓延。
第十二條對進入本市的人員實行測量體溫和填寫健康登記表制度。凡抵達本市的飛機、火車在著陸、進站前,所有乘客和乘務人員必須如實填寫健康登記表,測量體溫。著陸、進站後,由乘務人員統一收齊,交檢疫人員。市區各入市口由公安部門和疾病控制機構對進入市區的機動車輛的乘車人員測量體溫,督促其填寫健康登記表。
機場、火車站、入市口應設定留檢站,對有發熱、咳嗽等非典可疑症狀的人員,就地留驗觀察,並及時報告疾病控制機構。
第十三條學校、幼稚園和託兒所應切實採取非典防範措施,對教室、食堂、圖書館、計算機房、實驗室、宿舍及其他人群較為集中的場所應嚴格消毒,並保持通風良好;調整教學方式和學習方式,避免集中合班上課;嚴格限制校外人員進入學校、幼稚園、託兒所;控制師生不必要的外出活動,外地學生不得擅自離校回家;對已離校的外地學生,未經學校允許不得返校;對與非典病人或疑似非典病人有過接觸的師生,必須進行隔離觀察。
學校、幼稚園、託兒所應建立並嚴格執行晨檢制度,對有發熱症狀的學生、兒童,要立即送相關醫院檢查、診治。
第十四條商場、集貿市場、辦公樓、公共娛樂場所等公共聚集場所,必須每天消毒,貼上消毒標記,註明消毒時間,保證通風換氣。
市、縣(市)、上街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疫情情況,對公共娛樂場所決定採取暫時關閉措施。
第十五條各類賓館、旅店、招待所必須每日消毒,通風換氣。在接收旅客住宿登記時,應要求旅客填寫健康登記表,並安排專門工作人員為其測量體溫。對來自疫情發生地區的旅客,要集中安排樓層住宿,每日測量體溫,並嚴密觀察。
第十六條各有關單位應做好外地來鄭務工人員的非典防治工作。用人單位負責按照健康人員就地預防、有接觸史的就地觀察、已確診的就地治療的原則,嚴格控制外來人員離鄭。對外地來鄭務工人員的宿舍、食堂、廁所應定時、定點消毒,對建築工地實行封閉式管理。
各有關單位要嚴格控制招收臨時用工,暫停招收來自非典疫情發生地區的臨時用工。
第十七條本市行政區域內不組織全國和全省性會議,不舉辦人員聚集的大型活動。確需舉辦的,應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各單位應嚴格控制本單位人員外出開會、旅遊、考察活動,各旅行社應停止組織去外省市的旅遊活動,旅遊主管部門和旅行社要勸告外地旅行社近期內不要組織團隊遊客來鄭旅遊。
從非典疫情發生地區的返鄭人員,應填表登記,報告疾病控制機構。
第十九條醫療保健機構對醫療廢水和醫療垃圾,要實行集中收集,並進行無害化處理,防止醫療垃圾混入生活垃圾。需要轉移的,應嚴格按照《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進行轉移。環境保護部門對醫療垃圾的收集、貯存、運輸、處置等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對受到非典擴散污染的人員和場所,應當依法對病人進行隔離、對場所進行封鎖。
隔離對象包括:(一)確診的非典病人;(二)疑似非典病人;(三)與非典病人及疑似非典病人密切接觸的人員。
封鎖對象包括:(一)受到非典污染的醫院、工廠、學校、賓館、飯店、辦公樓、居民住宅、自然村、建築工地及其他特定場所;(二)受非典污染的動物和其他物品。
需封鎖的場所,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切斷非典傳播的需要決定,並予以公告和組織實施。解除封鎖由原決定機關宣布。
第二十一條被隔離人員和被封鎖場所內的人員應當自覺遵守規定,服從管理,不得擅自離開隔離地點或封鎖場所;其他人員不得擅自接觸隔離人員或進入封鎖場所;對被封鎖的動物和物品,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
各級公安機關應積極協助衛生行政部門對受到非典擴散污染的人員和場所依法採取強制隔離和封鎖措施。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處罰;觸犯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拒絕執行疾病控制機構提出的非典預防、控制措施的;(二)拒絕、阻礙有關部門依法採取查驗、留驗、隔離、封鎖措施的;(三)瞞報、謊報、緩報非典疫情的;(四)非典病人、疑似非典病人或知情人員故意隱瞞病情、逃避或協助逃避隔離的;(五)擅自接觸隔離人員或進入封鎖場所的;(六)製造、傳播與非典有關的謠言的;(七)製造、銷售假冒偽劣非典防治藥品、用品的;(八)囤積居奇、哄抬物價擾亂市場秩序的;(九)其他妨礙、干擾非典防治工作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從事非典防治的醫療保健、疾病控制、監督管理人員和有關部門主管人員玩忽職守、失職瀆職,造成非典傳播、流行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醫務人員拒絕履行非典防治義務或擅自脫離工作崗位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停止執行時間由市人民政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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